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司法机构成员、法律界同业、各位本港及海外的杰出嘉宾、在座各位:
能在此欢迎各位出席今年的法律年度开啓典礼,与有荣焉。今年是香港律师会成立110 周年,所以对律师会来说,是特别重要及值得纪念的一年。
趁此机会,反思在过去多年来,我们作为法律专业的成就得失,非常合时。
数月前我问几名实习生他们如何理解「专业精神」。我当时并没有说明这问题的背景,而他们的回答大致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确保服务符合水准」「当事人满意,以及一些比较小心金钱问题的实习生所提供的最后但同样重要的回答 :「得到应有的报酬」。
以上答案不但确定了市场主导思想多年来对法律界造成的影响,亦反映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占了主导位置。纵是如此,我却不敢说以上答案有不对之处, 因为当事人的利益当然十分重要。不过,我今日提及的「专业精神」是超越这种以当事人为本的领域,而这方面却一直被忽略。
律师在执业时往往不自觉地以一种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公式处理业务,但我今天 所指的「专业精神」却超于此。我想指出──容我作此描述:「真正的」专业精神不是「履行」出来的;它既不应是短暂的行为,亦不应以当事人或任何目标为主。我们不应只在办公时披上「专业精神」的外衣,却在下班时将之与我们 的西装及律师袍一起束之高阁。
我提及的「专业精神」是撇除物质联系,是我们提供服务以外的体现。
第一:具体表现专业精神。
不久前,我接待了一个邻近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及法律学生代表团,我向他们解释香港律师的专业责任,就香港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还须向其他当事人以外的人士负有不同责任(甚至乎反对方), 他们感到惊讶。
香港的律师不单向其当事人负责,在提供服务之外,还有加于律师身上的很多层面的要求,对此他们感到难以置信。
当获认许成为律师时,该律师加入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群体内的人都誓言维护远超于普通经济生产者的准则。换言之,他们不单保证向当事人及法庭负责,亦向公众人士及其专业群体负责。所以,身为此专业的成员,我们有责任维护其良好声誉,确保律师可继续获得公众人士的信任和尊重。
这可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一份判词中的话得到确立:
「不合适行为,是指与一个受尊敬的专业不符的行为;公众把信赖寄托于此专业,所以应时刻维护其尊严」。让我指出第二点:除了法律执业工作外,我们 亦应透过其他活动体现专业精神。
这不是一些新颖的概念,因为在律师会的专业守则内,已有此规定。 但随着时间,这一点可能渐被忽略,但我要强调,任何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不论是否执业, 任何时候都是法院人员及法律专业成员之一,所以,对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的行为标准,即使在法律执业以外的行为,都一样必须坚守应有的准则。
所以,要体现真正的专业精神,并没有「在职」与「不在职」之分。此 外, 当 真正的专业精神要获得体现,律师须负上额外责任,行事为人要较一名普通市 民更加谨慎,时刻注意何事不可为,以维系法律专业的整体声誉,并维护社会 大众对法律专业的信任和尊重。用门外汉的用语表达,可说上述要求确保没有 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令业界的其他同僚「丢脸」,并使公众人士继续选择寻 求和聆听你的意见。
从宏观的角度审视这些议题,我们便要问:律师如何以其个人身份「体现专业精神」,而同时致力为业界取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汤姆‧宾汉勋爵曾提出以下的独到意见:
「…… 重要的 …… 是要让公众人士具备理由充足的信心,知道他们所委托的律师,是一 个绝对忠诚、正直、可靠的人。」
我必须强调,在追求专业精神时须体现的质素,并不限于汤姆 ‧宾汉勋爵所列出的三个元素,因为社会所要求一名专业人士应拥有的良好质素,不止于此。不过,就今日的演辞来说,我将会集中讨论「虚心」和「慷慨」两项特质。
我得指出,「专业人士」普遍来说都是一些明显不愿作出改变的人 ── 律师由于其工作性质,大多不愿改变。
不过,在如今这个不断改变的市场环境,我们绝不能故步自封。就如法律条文 都会不断更新,与时并进,真正的专业人士亦须紧贴市场变化,有效回应当事人时有不同的需要。
所以,真正的专业人士,必须拥有虚心的态度,不断追求新的技巧和才能,令自己不会与社会及其他发展脱节。也许这些技能不属法律范畴,但即使如此, 我们亦应虚心学习。现时资讯科技的普及便是一个好例子。科技在现今经济扮 演愈见重要的角色,专业人士应熟悉有关的专门知识及其对行业可能带来的影 响,如此便可以在处理未来出现的问题时,提供最新并最合适的意见。我们需 要处理未来出现的问题,而现时有策略性地取得这些技能,可令我们作好准 备,为未来的需要铺路。所以我们应不断更新和改善自己的技能,虚心的学 习,身体力行,履行对公众的责任。
我现以另一角度探讨如何体现虚心的态度。
律师在社会上的首要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律师的一贯工作礼规,通 常包括向当事人就其法律权利提供意见,为他们据理力争,并在多数情况下寻 求把案件诉诸法庭作出决定。很多人都以为这是唯一途径,不过,容我在此大胆地提出,力争把当事人的案件在法庭寻求判决,不一定可以解决他们的问 题。
我们曾见在一些涉及家族不和或其他情感瓜葛的案件中,即使法庭已作出裁 决, 问题的根源往往悬而未决。这类问题,往往不能透过一个法庭判决或法理 上谁对谁错的决定,获得解决。
有见于此,一个真正的专业人士在这些情况下或可寻找一个各方拥有共同利益 的公平对等环境, 让有关人士可进行调解。我得强调,选择不对簿公堂,本身 已是一种须透过法律专门技能,妥善掌握的一种艺术。真正的专业人士,在考 虑这些问题时,应退一步地抽离思考,谨慎地评估诉诸法庭是否帮助当事人处 理问题的唯一并最佳方法。
这想法自其开始提倡以来,一直广为接纳,这从过去十年有愈来愈多律师从事 解决争议的法律工作,可见一斑。要体现专业精神,便须明白有时法律本身,及倚重法律的说法,未必可以处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同样地,专业人士在面对不同种类,涉及社会或政治问题的棘手争议时,应虚心行事;不应「以法律之名」采取强硬立场,坚持己见,明显这种取态不会取 得任何成果,应该为各方的整体利益著想,致力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促 进社会解决不同争议。若更多法律界同业可以充分欣赏及明白个中的重要,更多人便可真正体现专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