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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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重新思考律师的专业精神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5 17:23

正文

徐昕按:看到苏绍聪师兄的这篇演讲稿,深以为然,转发学习。


        

苏绍聪律师(Thomas So),香港律师会会长

法学博士,Mayer Brown JSM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拥有香港与中国内地、英格兰与威尔士执业资格;为两地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并就跨境争议策略提供法律意见;就与股东和股票相关的争议、地产相关的诉讼、诽谤诉讼、媒体相关的诉讼以及中国内地的诉讼和仲裁提供法律意见,就证券及股票相关的争议向银行、金融机构、地产开发商、地产公司以及中国内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曾作为仲裁员和调解员处理股东争议及其他争议,担任亚洲多个仲裁员小组成员;曾担任区域法院暂委法官(2002年11月18日至2002年12月13日)和高等法院暂委聆案官(2003年12月8日至2004年1月10日)。



香 港 律 师 会 会 长 苏 绍 聪 

于 2017 年 1月9日法律年度开啓典礼 

致 辞 全 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司法机构成员、法律界同业、各位本港及海外的杰出嘉宾、在座各位:


能在此欢迎各位出席今年的法律年度开啓典礼,与有荣焉。今年是香港律师会成立110 周年,所以对律师会来说,是特别重要及值得纪念的一年。


趁此机会,反思在过去多年来,我们作为法律专业的成就得失,非常合时。


「专业精神」的演变

数月前我问几名实习生他们如何理解「专业精神」。我当时并没有说明这问题的背景,而他们的回答大致是:「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确保服务符合水准」「当事人满意,以及一些比较小心金钱问题的实习生所提供的最后但同样重要的回答 :「得到应有的报酬」。

 

以上答案不但确定了市场主导思想多年来对法律界造成的影响,亦反映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占了主导位置。纵是如此,我却不敢说以上答案有不对之处, 因为当事人的利益当然十分重要。不过,我今日提及的「专业精神」是超越这种以当事人为本的领域,而这方面却一直被忽略。


重新思考「专业精神」的具体表现

律师在执业时往往不自觉地以一种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公式处理业务,但我今天 所指的「专业精神」却超于此。我想指出──容我作此描述:「真正的」专业精神不是「履行」出来的;它既不应是短暂的行为,亦不应以当事人或任何目标为主。我们不应只在办公时披上「专业精神」的外衣,却在下班时将之与我们 的西装及律师袍一起束之高阁。

 

我提及的「专业精神」是撇除物质联系,是我们提供服务以外的体现。

 

第一:具体表现专业精神。


不久前,我接待了一个邻近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及法律学生代表团,我向他们解释香港律师的专业责任,就香港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外,还须向其他当事人以外的人士负有不同责任(甚至乎反对方), 他们感到惊讶。

 

香港的律师不单向其当事人负责,在提供服务之外,还有加于律师身上的很多层面的要求,对此他们感到难以置信。

 

当获认许成为律师时,该律师加入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群体内的人都誓言维护远超于普通经济生产者的准则。换言之,他们不单保证向当事人及法庭负责,亦向公众人士及其专业群体负责。所以,身为此专业的成员,我们有责任维护其良好声誉,确保律师可继续获得公众人士的信任和尊重。

 

这可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一份判词中的话得到确立:


「不合适行为,是指与一个受尊敬的专业不符的行为;公众把信赖寄托于此专业,所以应时刻维护其尊严」。让我指出第二点:除了法律执业工作外,我们 亦应透过其他活动体现专业精神。


这不是一些新颖的概念,因为在律师会的专业守则内,已有此规定。 但随着时间,这一点可能渐被忽略,但我要强调,任何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不论是否执业, 任何时候都是法院人员及法律专业成员之一,所以,对一名法律专业人士 的行为标准,即使在法律执业以外的行为,都一样必须坚守应有的准则。

 

所以,要体现真正的专业精神,并没有「在职」与「不在职」之分。此 外, 当 真正的专业精神要获得体现,律师须负上额外责任,行事为人要较一名普通市 民更加谨慎,时刻注意何事不可为,以维系法律专业的整体声誉,并维护社会 大众对法律专业的信任和尊重。用门外汉的用语表达,可说上述要求确保没有 人会因为自己的行为而令业界的其他同僚「丢脸」,并使公众人士继续选择寻 求和聆听你的意见。


 贯穿社会空间

从宏观的角度审视这些议题,我们便要问:律师如何以其个人身份「体现专业精神」,而同时致力为业界取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汤姆‧宾汉勋爵曾提出以下的独到意见:


「…… 重要的 …… 是要让公众人士具备理由充足的信心,知道他们所委托的律师,是一 个绝对忠诚、正直、可靠的人。」

 

我必须强调,在追求专业精神时须体现的质素,并不限于汤姆 ‧宾汉勋爵所列出的三个元素,因为社会所要求一名专业人士应拥有的良好质素,不止于此。不过,就今日的演辞来说,我将会集中讨论「虚心」和「慷慨」两项特质。


虚心: 拥有学习冲劲

我得指出,「专业人士」普遍来说都是一些明显不愿作出改变的人 ── 律师由于其工作性质,大多不愿改变。


不过,在如今这个不断改变的市场环境,我们绝不能故步自封。就如法律条文 都会不断更新,与时并进,真正的专业人士亦须紧贴市场变化,有效回应当事人时有不同的需要。

 

所以,真正的专业人士,必须拥有虚心的态度,不断追求新的技巧和才能,令自己不会与社会及其他发展脱节。也许这些技能不属法律范畴,但即使如此, 我们亦应虚心学习。现时资讯科技的普及便是一个好例子。科技在现今经济扮 演愈见重要的角色,专业人士应熟悉有关的专门知识及其对行业可能带来的影 响,如此便可以在处理未来出现的问题时,提供最新并最合适的意见。我们需 要处理未来出现的问题,而现时有策略性地取得这些技能,可令我们作好准 备,为未来的需要铺路。所以我们应不断更新和改善自己的技能,虚心的学 习,身体力行,履行对公众的责任。


虚心:处理案件方式

我现以另一角度探讨如何体现虚心的态度。


律师在社会上的首要职责,是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律师的一贯工作礼规,通 常包括向当事人就其法律权利提供意见,为他们据理力争,并在多数情况下寻 求把案件诉诸法庭作出决定。很多人都以为这是唯一途径,不过,容我在此大胆地提出,力争把当事人的案件在法庭寻求判决,不一定可以解决他们的问 题。

 

我们曾见在一些涉及家族不和或其他情感瓜葛的案件中,即使法庭已作出裁 决, 问题的根源往往悬而未决。这类问题,往往不能透过一个法庭判决或法理 上谁对谁错的决定,获得解决。

 

有见于此,一个真正的专业人士在这些情况下或可寻找一个各方拥有共同利益 的公平对等环境, 让有关人士可进行调解。我得强调,选择不对簿公堂,本身 已是一种须透过法律专门技能,妥善掌握的一种艺术。真正的专业人士,在考 虑这些问题时,应退一步地抽离思考,谨慎地评估诉诸法庭是否帮助当事人处 理问题的唯一并最佳方法。

 

这想法自其开始提倡以来,一直广为接纳,这从过去十年有愈来愈多律师从事 解决争议的法律工作,可见一斑。要体现专业精神,便须明白有时法律本身,及倚重法律的说法,未必可以处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同样地,专业人士在面对不同种类,涉及社会或政治问题的棘手争议时,应虚心行事;不应「以法律之名」采取强硬立场,坚持己见,明显这种取态不会取 得任何成果,应该为各方的整体利益著想,致力寻求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促 进社会解决不同争议。若更多法律界同业可以充分欣赏及明白个中的重要,更多人便可真正体现专业精神。


慷慨:公益和社区活动

最后,我想讨论慷慨之德。我有幸认识业界内很多慷慨的同僚,但可惜的是, 慷慨的美德甚少与法律专业扯上关系。

 

我在过去数月收到不少有心人的查询或致电── 事缘他们在看过一个十分受欢 迎的本地电视法律剧集后,来电询问律师是否只会向有钱人提供服务。之后, 甚至一些近亲,包括我太太的亲戚,都来电问我:「 若当事人愿意付更多钱, 律师是否就会提供更佳服务?」

 

这些对律师的错误描绘,令公众人士误以为律师都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商人。这 种误解对法律专业来说是危险的,因为这直接影响公众人士对法律专业的信任 和尊重。

 

事实上,有很多律师都不吝啬自己的时间,参与公共服务和公益工作,只是大家对此所知不多。我们实应加倍力度,确保公众人士意识到愿意慷慨助人的律师为数不少。所以,更多律师应该主动参加义务公益工作,让公众人士得知, 参加公益工作便是律师为了社会福祉所担当的额外工作。要纠正律师都是向钱看的印象,最好的办法是身体力行,为社会的贫困阶层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协 助服务。


律师会的努力

过去的110 年,律师会亦 110% 努力支持体现「真正的专业精神」。

 

在教育方面,为了扩阔会员的视野,我们一直重视专业进修计划,并将继续鼓 励会员参加。我们一直鼓励会员参加专业进修计划,以增进其专业技能。单在 2016 年,律师会已举办了390个培训课程,共有超过17,000人次参加,这实在 令人鼓舞,亦反映很多会员都明白不断掌握法律界最新发展的重要。

 

但非法律课程却不是这般普及,而这亦是律师会在未来将会尝试著重的地方。 在一些较成熟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 、加拿大及美国,它们的专业进修计划 要求律师最少完成某时数的非法律课程。在香港,风险管理教育及其他非法律 课程日趋普遍,值得鼓励,但我们亦须继续朝此方向努力,令律师不但在重要法律条文方面获得最新资料和培训,亦可同时获得更广泛全面的培训(例如在软性技巧和操守方面)。有见于此,律师会在来年将会引进多几个非法律课 程,包括一个新的执业管理课程,目的是令会员可懂得更有效地管理其业务。 我们希望会员会虚心接受这些课程, 体现这质素并应用在专业工作上。


律师会向来致力提供及筹办各类公益法律服务计划和社区项目。2016 年间经 我们协调的社区项目多达74 个,当中包括广为人知的法律周、青Teen 讲场 、社区和学校讲座,以及「法律先锋」师友计划等。现时共有130 名会员为免费 法律咨询专线提供服务,至今亦已处理超过5,000 宗涵盖多个主要法律范畴的法律援助要求。此外,更有近100 间律师行参与了免费法律意见咨询服务。律 师会的公益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嘉许计划于去年更有破纪录的117 名律师及26 间律师行获颁发嘉许奖项,以表扬他们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卓越表现。我们的统 计资料显示除了愈来愈多律师愿意付出自己的时间为社区作出贡献外,亦有更 多律师行坐言起行,积极推广公益法律服务文化。当然,我们仍有改善空间。

 

根据我们去年的统计数字,只有约一成会员参加了律师会筹办的公益法律服务 及社区工作,表现较其他与香港经济背景相近的主要司法管辖区逊色。我深信 我们能够做得更好,亦应该做得更好。

 

不过,我们却不能只靠律师会单一的努力,去达到这个目标。首先,我们需要 更多律师行支持,愿意改变本身的企业文化,方便并鼓励律师进行公益活动。此外,我们需要与政府 、非政府组织 、慈善组织以及司法机构的合作,推动公益及社区计划,所以它们的支持十分重要。最后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需要会员的支持,因为是会员自己付出时间和努力,投身公益活动。 盼望他们可以 虚心接受投身这些活动的重要及慷慨参与。

 

也许律师职务本身已占去大家不少时间,也许很多律师都牺牲了与家人相聚的 时间。在本身的法律业务以外增加以上工作,难免会为大家加添一定压力,令大家身心俱疲。不过,很多律师依然可以坚持不懈,原因是每朝起床,都感到 一股推动力,令自己不会放弃。这推动力是甚么?也许是感到自己的行事为 人,与一名真正的专业人士相称。


就此,我祝愿各位在来年满有丰硕成果。多谢各位。


关于香港律师会 


香港律师会于1907年注册成立,是香港律师的专业团体。通过履行其法定职责 和行使其监管权,香港律师会致力不断地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准和操守,执行律 师纪律守则的规定。香港律师会协助其会员推广香港法律服务,以及不时就不 同的法律建议发表其意见。如欲索取更多相关资料,请浏览香港律师会网址 : www.hklawsoc.org.hk 


香港律师会宗旨


律师会之宗旨详载于其组织章程内,扼要内容如下: 

1、维护香港律师的特点、地位及利益; 

2、维持专业水准及操守; 

3、执行有关纪律之法则及规定; 

4、协助会员发展及维持其业务; 

5、确保准确地反映律师的意见; 

6、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7、考虑所有涉及业界利益的问题 ,并代表业界推动法律或执业的改革。


文章来源于香港律师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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