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是民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历来被大家所关注、重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学习关于换届换举你应该知道的事。
一、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三、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为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全、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形式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
一、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
二、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三、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四、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五、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六、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七、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八、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九、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贿选行为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三、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四、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不论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或有群众信访举报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来源:“柯城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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