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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保单】关于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所谓“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功能宣传的法律研究

泡杯茶看金融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24 18:20

正文

编者按: 保险是财产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期主要关注在普通大众都能参与的香港保险,后续会谈及其他国家的保险。 这篇文章实际证明了保险产品的确具有避税避债、财产转移的功能。


目前,在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大额保险产品过程中,所谓的保险“资产传承”、“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等功能屡屡成为吸引客户眼球的关键词,那么,究竟保险产品是否真正具有上述功能?如果具有上述功能又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进行探究,以供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考。


首先,关于保险财产转移、避债、避税的想法,本身就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相冲突的,“欠债还钱”、“依法纳税”是一个合法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保险财产作为客户财产的一部分,与普通财产在属性上没有区别,在总体上是不可能脱离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财产的规定而具备上述功能的,因此,保险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进行产品讲解时,不应该用这种模棱两可甚至漏洞百出的误导性语言误导客户。


其次,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本身的特点,从这些特点出发,保险合同的主体和相关参与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从事相关的活动,下面将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顺序,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这些权利主体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有关行为进行。


解析:


一、投保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从财产属性上来看,保险合同本身是有财产价值的,一般表现为投保人退保时可以取回退返的保费、账户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在保险责任发生之前,投保人是这项保险合同的财产所有权人。


1、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关于避债:投保人投保保险,并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因为在发生保险责任之前保险财产也是投保人的合法财产,如果投保人对其他人负有债务未清偿,保险财产也可以用来清偿,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到过法院要求用投保人的保险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司法协助通知。


关于避税: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是用个人税后所得交付,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避税:目前,我国无对解除保险合同后的退保保费要收税的具体规定,但要注意不能因此就将其理解为“具有避税功能”,因为本身就不需要交税。


3、投保人变更:


1)投保人主动申请: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保险合同成立后,原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变更投保人,通过这种方式,新投保人可以享有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变更无需缴税,当然也就不存在“避税”的问题。


关于避债:投保人变更也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如果原投保人负有债务,该项变更如果侵犯了原投保人的债权人的权利,该债权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原投保人的变更行为。


法规参考: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投保人身故后继承: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投保人身故,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有财产价值的,因此,这项财产应当作为投保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遗产分配,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取得这项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避税:因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因此,像继承其他财产一样,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保险财产目前亦无需交税,因此也就谈不上避税。


关于避债:投保人身故的,保险财产也不具备避债的功能,对于投保人的生前债务,应当用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当然包含保险财产,继承人继承时是整体继承,既继承财产也继承债务,不能选择性的只继承财产。


4、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关于资产传承和转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来安排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金的归属。


关于避税: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赔款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避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并非真正的财产权,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转化为受益人的财产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在发生保险责任之前,因为受益权仅是一项期待权,保险财产仍属于投保人,因此此时不具备避债的功能,理由前文已经描述。按照目前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只要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合同项下与该责任相对应的财产权主体就转化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能就该部分保险财产要求清偿;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的,即保险合同仍有退保保费、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的,此时投保人的债权人仍可就该部分保险财产主张权利。


法规参考: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五、保险赔款;

……..


5、分红型保险的分红(保单红利)


目前,一般的分红型保险均会约定,在每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将会根据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投保人分配的红利金额,投保人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留存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投保人申请或者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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