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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公司债券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上交所发布  · 公众号  · 证券  · 2017-07-07 19:12

正文

近日,上交所完成了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和监管,有关负责人今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问上交所在督促公司债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提升公司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公司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近年来,上交所始终践行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不断探索和遵循债券市场的特点和规律,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职责。年报是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最全面反映,是最主要的债券披露文件之一,上交所每年都将年报监管作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地抓实抓好,努力提升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水平。为做好2016年年报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上交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前做足准备。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确立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去年债券年报披露以来,证监会陆续发布多个日常监管问答,上交所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指引和通知,规范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披露,明确私募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日趋成型和完善。

二是举办债券发行人培训,宣讲信息披露规范。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上交所联合各地证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5场公司债券发行人监管业务培训,组织了1500余家发行人约3000人参加,基本实现了监管服务全覆盖。培训侧重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行的相关要求,突出强调了2016年年报披露事项,达到了讲清监管规则、传递监管要求、提升披露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的预期效果。

三是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尽职履责。今年,上交所在中介机构培训活动中强化了存续期管理的专门课程,指导中介机构做好债券信息披露等工作。今年3月,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对于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落实风险导向的信息披露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提前宣传部署,明确年报披露要求。今年年初,上交所即向全市场发布2016年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的通知,详细部署年报披露的相关要求,并强调了披露及时性原则,明确年报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在年报披露期间,上交所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全面答疑解惑,明确披露要求,督促和指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2016年年报披露工作。


2、公司债券2016年年报的整体披露情况如何?

总体来看,近两年加大债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公司债券2016年年报披露情况较上年进一步明显改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意识进一步明显提升。

一是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大幅提升。去年以来,上交所从严执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要求,针对披露不及时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效果明显,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规矩已基本确立,往年大量延期至6月末披露年报的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今年上交所应披露年报的非上市或挂牌发行人共2323家,较上年增加613家;其中2227家按规定于4月30日前披露了年报,准时披露率达到96%。对未能及时披露年报的19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和77家企业债券发行人,上交所逐一发送了监管督促函,要求限期披露,并根据实际披露时间进行了口头或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截至目前,1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及7家企业债券发行人仍未披露年报,上交所将继续加大督促力度,视情况从严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年报披露的质量持续改善。从事后审核的情况看,今年年报整体披露质量较往年有较大提升,绝大部分发行人能够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 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及相关要求编制年报,披露内容更加聚焦重点事项,对募集资金使用、财务和资产情况、主要业务经营指标以及可能影响债券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披露更加详尽,风险揭示更加充分。此外,此前较为突出的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的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此次年报中的重大事项基本已在前期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进行了披露。

三是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有所进步。今年,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年报披露工作更加重视,年初即开始陆续启动准备工作。对于不能及时披露年报,或者经营情况存在不利变化的发行人,大部分中介机构能够及时予以关注,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工作,勤勉尽责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中介机构也更加积极履行自身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已基本完成披露,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有所提升,在及时发现、充分揭示和主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逐步增强。


3、今年上交所公司债券年报监管的主要思路和突出特点有哪些?

随着近年来上交所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交所对公司债券的监管越来越突出重点,越来越适应债券市场本身的特点和规律。相较往年,上交所对2016年公司债券年报披露的监管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问题和风险导向。信用风险是债券市场的主要风险,及早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是债券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今年上交所在年报监管工作中,突出问题和风险导向,着重对几类债券发行人的年报进行了事后审阅:所处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现金流紧张等不利状况的;近一年评级被下调或展望负面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的;债券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且投资者人数较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并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等等。今年年报监管还与《风险管理指引》的实施紧密结合,年报披露内容触发相关风险分类指标的,上交所有针对性地督促发行人及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债券风险管理职责,排查风险,摸清底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是合规监管不放松。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和形式的合规性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在此次披露的年报中,个别发行人存在会计准则适用偏差、未能按照《38号准则》编制年报或出现明显遗漏的情况,上交所对此进行了严肃监管,对相关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关注函或监管问询函,要求限期整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及其合规性也是年报监管的重点,对于年报中未能清楚披露募集资金用途、未能遵守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等情况,上交所均进行了监管问询,要求发行人补充披露,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三是监管协同更强化。2016年债券年报监管充分发挥“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优势,上交所与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年报审核期间,上交所与各地证监局就年报监管事项进行了交流探讨,收到并吸纳了15份来自各地证监局的年报审核意见,为年报事后审核和问询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年报披露截止日后,上交所及时向中国结算通报了未及时披露年报的公司名单,配合做好回购质押券管理工作,通过质押券动态调整机制向债券发行人传导压力,督促其尽快披露年报。


4、上交所在年报事后审核中主要关注和问询哪些问题?

2016年债券年报事后审核工作,除继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指标及其变动等常规事项外,对于投资者较为关心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特定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体现债券产品以还本付息为核心目标的特点,以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有效性,帮助债券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

一是结合行业特点,关注发行人整体的现金流和偿债压力情况。相比盈利能力,上交所在债券年报审核中更为关注发行人的现金流情况、资产状况、后续融资能力等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对于存在大额投资、在建工程等事项的发行人,重点关注其投资的业务关联性、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及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对于负债经营特点突出的发行人,重点关注其新增负债或借款、资产受限、融资渠道和能力变化的情况;对于部分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重点就影响偿债能力的潜在风险事项督促发行人进行完整披露,如房地产行业发行人的土地储备和库存去化情况、建筑行业发行人的垫资经营和经营性现金流情况、产能过剩行业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及库存情况等。

二是加强母公司层面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披露监管。年报中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主要是合并层面数据,能够较完整地反映发行人整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但从偿债能力角度看,因实际承担偿债义务的主体是母公司,上交所在年报审核中加强了母公司层面的披露监管,尤其对于控股型公司、上市公司母公司等较为典型的“母弱子强”型发行人,在审核中更为关注母公司层面现金及利润的来源、重要子公司股权的受限情况等事项的披露,促使年度报告更好地反映主体偿债能力,切合公司债券以主体信用为主的市场实际。

三是严格落实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披露要求。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债权人权益有较大影响,在公司债券发行人中也比较普遍。上交所在年报审核中严格落实《38号准则》对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尤其对于报告期内发生大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担保或代偿事项的发行人,关注相关事项的实施是否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了决策机制、是否按约定进行了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体影响。

经过对2016年债券年报的认真事后审核,上交所共对99家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监管问询,占全部应披露年报公司债券发行人的约10%,要求限期补充披露或整改,切实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目前,相关发行人基本已按要求完成补充披露。


5、下一步上交所在加强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拟重点推进哪些工作?

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是一项常态工作,上交所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继续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自律监管,切实承担公司债券一线监管职责,积极防范化解债券市场信用风险。下一步,将重点推进几方面工作:

一是督促做好2017年中报的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将继续做好2016年年报披露收尾工作,特别是对至今仍未披露年报,或经事后审核发现存在违规披露的债券发行人,从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同时,对2017年公司债券半年报披露工作做出部署,继续保持从严监管态势,并拟升级信息披露系统,优化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规范度和便利性。

二是继续抓好公司债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总结分析《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半年多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增强临时报告及时揭示风险的作用。健全完善与债券自身风险特性相适应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及监管机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继续探索建立有效的中介机构监管制度机制,督促债券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管理职责。抓好债券半年度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的梳理、审核和问询,对风险管理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风险管理义务的受托管理人采取监管措施,继续完善以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机制。

四是继续完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在已完成《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抓紧推进修订和发布工作,对债券发行审核端监管、定期报告延期披露、临时报告事项范围、持有人会议事项、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修改或细化明确,保持各业务规则之间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