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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月薪不到这个数、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数电发票
领用、开具等
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更重要的是,
实施细则
对虚开的定义作了更清晰的界定。
其实,数电票推行后,关于备注栏填写、盖章等问题也时常被人问起。本文进行了集中梳理。
先看一张对比图:
可以看到,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含义,这意味着“有货代开”的模糊地带消失,借用资格代开发票行为的虚开行政风险随之上升。
提醒:
虚开发票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实务中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例如:卖的是废纸纸箱,发票开的是钢材;购买化妆品开列劳保用品)。
东西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甲卖东西给乙,发票却是丙开给乙。
这个得分情况。
●纸质发票
所有的纸质版发票,都需要盖章。
●电子发票
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
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
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没有就不用加。
具体也可以看看这张表:
●法规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必须按正确格式填写。填写格式错误或未填写备注税务部门认定为则为“虚开”,不予抵扣增值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没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建议填写。备注是作为发票与真实业务之间的信息链接纽带,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指引信息之一,需要尽可能地填写与真实业务有关联的辅证信息。
对数电票而言,一般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但有 5 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是必填项,
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合计金额等。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一张图给大家总结一下:
来源:上海税务、
湖北航天信息、
小陈税务08等
编辑: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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