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苏省药监局 排版:水晶
2月26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的
官方问答共12问!涉及批量变更、辅料变更、变更研究及申报!
Q1: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注册批批量如何要求?
A1:
已上市化学药品申报补充申请(如增加规格、变更处方、变更生产工艺等),注册批批量应参照《化学仿制药注册批生产规模的一般性要求(试行)》执行。
Q2: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是否可以按照变更矫味剂的种类,归属于中等变更?
A2:
矫味剂在制剂中的用量极小,其变更引发的风险较小,故变更指导原则将矫味剂的变更归属于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普通口服制剂中蔗糖的用量一般比较大,蔗糖除可能有矫味剂的作用外还可能有填充剂、粘合剂等作用,因此不应将蔗糖按照矫味剂管理,将普通口服制剂中的蔗糖变更为香精属于变更辅料的种类,应为重大变更。
Q3:辅料用量进行了多次微小或中等变更,如何计算变更比例?如何判断变更分类?
A3:
为防止误差传递,各辅料用量的变化应以原批准的处方(如关键临床试验批、BE批)作为比较目标,而不是以微小变更或中等变更后的处方作为比较目标。
Q4:药学补充申请的技术资料如何准备?按照ICH M3格式准备吗?还需提供ICH M2资料吗?药学变更对比表资料放在M1的说明函中吗?
A4: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未对药学研究资料撰写的格式、目录及项目编号做统一要求。另,变更内容的情形复杂多样,所开展相应变更研究内容可能各不相同。
目前提交补充申请的药学研究资料的格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格式:①ICH M4或者②参考《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40号)或药审中心发布的《常见变更事项的主要研究信息汇总模板》的思路及模块撰写药学研究资料。药学变更的对比表建议以变更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的形式作为单独的一部分,放在5.药学研究资料项下。
Q5:在申请重大变更时,如何获得过渡期?
A5: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持有人应在提出变更的补充申请时承诺变更获得批准后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自变更获批之日起6个月,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的事项除外。如持有人所申请变更事项需要过渡期,持有人应在申报资料证明性文件中进行特别说明,包括申请过渡期时间以及是否涉及药品安全性变更等。并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注明申请过渡期的时间。
Q6: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经评估认为风险比较小,可以完成研究后备案吗?
A6
: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补充研究后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或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Q
7:一个重大变更事项,经过研究,对产品质量未产生影响,是否可以直接降级为中等变更?
A7:
不能由持有人直接降级,技术指导原则中变更分类的界定是依据变更对产品产生影响的可能性来区分的,还需要关注体外研究与体内的相关性评估。如辅料种类的变更,虽然可能不影响产品的体外溶出,但因为体内外相关性风险未知,体外不一定能代表体内,通常还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
注:在《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年第15号)》中规定“一般来说,辅料种类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着色剂、矫味剂的变更除外”。对于辅料种类的重大变更,是需要开展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不能自行评估并降低变更等级及研究要求。
Q8:前置服务完成后正式提交补充申请时,全套光盘应如何准备?
A8:
持有人通过“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收到立卷审查通过的结论后,可以向药审中心正式提出补充申请,正式申报资料应与前置服务最终版资料保持一致,即最终版资料校验和值(SM3值)应相同。
Q9:
前置服务申请时仅完成1个月稳定性研究,后续稳定性研究资料如何补充?
A9:
持有人在前置服务申请接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稳定性研究,并将包含稳定性研究资料的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省局审评中心。
Q10:
如何提交前置服务申请及资料?
A10:
持有人完成上市后变更研究工作后,可在申请人之窗前置服务模块提出前置服务申请,同时以光盘形式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药品审评科(药品补充申请审评科)提交研究资料,光盘一式两份(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001室),首次提交变更研究资料可暂不提交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持有人申请前置服务与稳定性研究可平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