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5年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就强调我们要“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然而,国家理论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国家理论,特别是国家能力的理论研究,不仅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能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从模仿型经济转向创新型经济,这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来支持市场驱动的创新过程。因此,研究国家能力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回顾文献可以发现,国家能力的问题和国家本身一样古老,困扰着从马基雅维利到福柯的哲学家们。国家能力及其相关理论的出现,是经验与理论在相互对话中共同演化的自然产物。尽管国家能力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被意识到了,但仍存在很大的讨论空间。第一,不论是政治学文献,还是经济学文献的讨论,国家能力在概念上,特别是其内涵和边界,仍没有取得普遍的共识。在众多国家能力文献中,“国家能力”一词的使用差异很大。这对国家能力作为“分析性概念”的使用造成了潜在的混乱。正是由于缺乏对国家能力概念的明确定义,研究人员在选择国家能力的维度和度量指标时具有很大的自由度,甚至随意而为。因此,明晰国家能力的概念是实质性推进国家能力研究的前提,也是当下的紧要任务。第二,已有文献要么是从政治学视角,要么是从新古典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鲜少有文献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视角研究国家能力。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提出了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国家能力理论,弥补了已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本文的贡献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文首次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国家理论探讨国家能力,勾勒了整全的马克思主义国家能力理论图景,不仅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还丰富了国家能力的理论视角。第二,本文首次阐释了意识形态在国家能力建构中的重要性,并明确地把意识形态能力作为国家能力的一个基础性维度,这是对已有国家能力研究的有益补充。第三,尽管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领域涌现了许多经验研究,但它们都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或新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且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本文通过把国家能力引入积累的社会结构理论,建构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分析框架,有助于推进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进一步研究。
文章余下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综述已有国家能力文献,凝聚共识并指出分歧;第三部分是国家能力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溯源;第四部分是重塑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作为国家能力理论的元理论,国家理论在政治学和社会学中一直存在马克思和韦伯两个传统。而对于经济学,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发展不足,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是“新政治经济学” 的国家理论。与马克思、韦伯传统都不同,新政治经济学的国家理论基于个体主义方法论,一方面将国家行为化约到个体层面,政府部门的行为被还原为官僚个体的损益平衡,另一方面又强调国家中理性的统治者的重要性。
具体到国家能力研究时,马克思主义、韦伯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等三个传统的文献在国家理论问题上的分歧似乎被淡化了,而是聚焦于国家能力的概念界定,以及国家能力的来源和后果。就国家能力的概念界定来说,大致有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
第一,二因素论,这种观点把国家能力概括为两方面的内容(能力),可以追溯到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国家权力理论。在迈克尔·曼看来,国家权力包括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两个维度。遵循从国家权力到国家能力的逻辑 ,研究民主化的相关文献一般把国家能力分为基础能力(infrastructural capacity)和强制能力(coercive capacity)两类,并探索两类国家能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划分实际是对曼的国家权力理论的直接简单运用。张长东从分析的角度提出了国家能力的“二因素论”,认为现代化的国家能力包含两个维度:一是程度或者能力大小的维度,二是国家专制性权力维度。在严格意义上,这种观点并没有给出国家能力的定义,它是从分析的角度给出了界定国家能力的思路,国家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国家专制性权力的内涵和边界。有所不同的是,约翰尼斯·林德瓦尔和简·托雷尔意识到除了国家权力,合法性也是国家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能力在本质上是权力和合法性的结合。林德瓦尔和托雷尔比前人进步的地方就在于把曼的意识形态权力带入了国家能力的概念框架,后人的更多种类的国家能力研究其实只是对曼的国家权力理论的运用和拓展。古德诺另辟蹊径地从国家意志角度出发,强调国家意志的形成和执行的自由度,他把国家能力划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启发了后来的国家能力的国家意志论,比如王绍光和胡鞍钢的研究和国家学派对国家能力的认识。
第二,三因素论,这种观点从三个维度归纳国家能力。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贝斯利和佩 尔森根据国家的功能将国家能力分解为财政、司法(法治)和军事能力三个维度。维斯和霍布森将国家能力划分为渗透能力、汲取能力和协调能力三部分。汉森与西格曼基于国家的“最低限度的必要”功能和国家能力的根本特性,将现代国家的能力概括为汲取能力、强制能力和行政(administration)能力等三个维度,并认为这三个维度符合斯考切波界定的国家能力的一般基础:丰富的资源、对领土的行政军事控制以及忠诚和熟练的官员。尽管汉森与西格曼同意利维的观点,即强制不是维持秩序和唤起民众服从的唯一方法,但他们还是没有把国家的合法性纳入国家能力的基本范畴。贝威克和克里斯蒂亚显然意识到了这个不足之处。与汉森与西格曼的思路类似,贝威克和克里斯蒂亚也认为国家能力是统治者管理国家、大众和官僚之间关系的产物,因而是一个互动过程,这与彭凯翔把国家视为一个多方博弈的平台的看法是一致的。除了国家的汲取能力(Extractive Capacity),贝威克和克里斯蒂亚同样重视行政能力,但他们使用协调能力(Coordination Capacity)替代了行政能力,更重要的是明确把合法性作为国家能力的一个基础维度,即国家合规能力(Compliance Capacity)。简言之,贝威克和克里斯蒂亚认为国家的汲取能力、协调能力和合规能力是国家能力的三个基本维度。而对于强制能力,贝威克和克里斯蒂亚并没有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维度,而是归并到了合规能力,即意识形态、经济激励以及最后的彻底强制都是实现大众服从的经典手段。丁塞科和王裕华基于历史政治经济学文献的回溯,认为韦伯对国家的经典定义实际是一个理想型,是国家发展过程的终点,而不是历史分析的起点。他们建议用贝茨的国家定义,把国家看作是一种政治等级制度,其中包括筹集收入的征税者,提供安全的警察部队和军队,执行法律正义和司法机构等,并把国家能力归纳为财政能力、信息能力和国家行政基础设施建设能力(the extent of the state’s administrative infrastructure across space)。
第三,四因素论,这种观点把国家能力概括为四个维度。米格代尔基于“社会中的国家”理论,将国家能力划分为汲取、渗透、规制(调节社会关系) 和分配(以特定方式配置或运用资源) 等四种能力。其中,汲取能力是指国家从社会中获取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能力,集中体现在征兵和征税方面; 渗透能力是指国家及其代理人穿透社会的各个角落的能力;规制能力是指国家制定规则并让大众和组织服从规则的能力; 分配能力是指国家按照意愿和计划配置和使用资源的能力。不难看出,米格代尔定义的规制能力与贝威克、克里斯蒂亚定义的合规能力类似,而分配能力实际是韦伯意义上的国家强制能力的体现。根据迈克尔·曼对社会权力的四种来源,即经济、意识形态、军事和政治(IEMP)的定义,孙兴杰提出了基于经济、意识形态、军事和政治的不同组合形成的国家能力结构理论。该理论的一个亮点是区分了国家能力的基础因素和调控因素。唐世平等人通过修正迈克尔· 曼的国家权力理论,将国家能力定义为资源和能力的结合,认为国家能力包括四个基础维度:强制能力、汲取能力、行政能力 I(递送服务)和行政能力 II(信息收集和领导力)。彭凯翔基于经济史的分析,认为国家能力至少要包括财政能力、法治能力、行政能力、意识形态能力等四个维度的内容。李康通过综合理论和经验文献,归纳出国家能力的四个维度,分别是财政能力、法治能力、信息获取能力和官僚组织能力(bureaucratic capacity)。
第四,N因素论。除了主流的二因素、三因素和四因素,有些学者还提出了国家能力的 四个以上维度,本文统称为N因素论(N≥5),这种观点通常是基于国家职能或国家权力的拓展、细分而来,实际是国家能力概念的泛化。以王绍光的研究为例,王绍光长期从事国家能力研究,但他对国家能力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王绍光在1991年提出了国家能力的三因素论,在1993年拓展为四维度,在2008年拓展为六维度,在2014年拓展为八维度,到了2023年,他认为国家能力有九个维度。其中,强制能力、认证能力、汲取能力和濡化能力等四个维度是国家能力的最基础性维度,它们是从古至今任何国家必须具备的国家能力。进入现代以后,国家还必须额外具备五种国家能力,分别是规管能力、统领能力、再分配能力、吸纳与整合能力,以及调适能力。正如唐世平、孙兴杰等指出的那样,如果以国家职能或目标来界定国家能力,就会陷入休无止的职能、目标列举的泥淖,比如最近又涌现了“国家数字能力”。这种“国家+X能力”的概念再造非但不能明晰国家能力的实质,反而会削弱国家能力概念的解释力。根据加里·戈茨的归纳,一个合格的概念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基础层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即明确内涵;第二,区分层面-划定概念边界,即确定外延;第三,操作层面-可操作化,即测量、加总和比较。以王绍光为代表的国家能力“N因素论”并不符合分析性概念的三个标准,不能给出为何必须是这九种国家能力而不是其他能力的充分证据,实际它们完全可以由已有文献指出的“四因素”衍生。因此,本文认为国家能力的N因素论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关于国家能力的构成,强制能力、汲取能力(财政能力)、行政能力是多数文献的共识,而法治能力、意识形态能力、合规能力等其他维度是要否纳入国家能力的范畴存在分歧。在笔者看来,意识形态能力应该纳入国家能力的基础维度。简言之,本文认为国家能力包括四个维度:强制能力、汲取能力、行政能力和意识形态能力。事实上,不论是马克思、韦伯还是迈克尔· 曼,意识形态在他们的国家理论构建中都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法治能力,它究竟是“制度”还是“能力”存有争议,法治能力是否纳入国家能力有待进一步考证。而合规能力本质上是强制能力和意识形态能力的复合,不适合作为基本维度。
本文接下来将进一步证明,国家能力的四个维度,即强制能力、汲取能力、行政能力和意识形态能力都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及其继承者的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尽管缺乏系统且一致的国家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国家的漠不关心。相反,国家及其作用一直是自马克思、恩格斯以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中心议题。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对国家能力也有着深刻的洞见。
第一,国家强制能力的理论回溯。“强制能力”是一种最基础的国家能力,即国家在其疆域内对暴力合法垄断的能力——它在国家发展历史上也最早出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讨论国家和氏族组织的区别时,对国家的治理范围进行了专门的讨论:“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并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现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这一范围的划定显然超越了旧有氏族的血缘关系,也是经济基础发生重要变化的必然结果。
正如恩格斯随后陈述的那样,经济基础的这一变化也是国家向社会收缴暴力资源的前提条件:“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与恩格斯的观点一致,马克思早在《资本论》第1卷中,在讨论资本原始积累时,就将国家这种公共权力描述为能够促进生产方式转变的“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
如果考虑到国家垄断暴力的论述广泛存在于包括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等诸多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文献之中,我们有理由认为强制能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
第二,国家汲取能力的理论溯源。作为国家的基础能力之一,“汲取能力”是指国家从社会汲取资源的能力,主要是汲取税收的能力。恩格斯在分析古罗马的国家时指出,“罗马国家变成了一架庞大的复杂机器,专门用来榨取臣民的膏血。税捐、国家的差役和各种代役租使人民大众日益陷于穷困的深渊……”之所以要向臣民施加赋税和差役,是因为罗马需要在其统治范围内维持强制能力:“罗马国家及其世界霸权引起了这样的结果:它把自己的生存权建立在对内维持秩序对外防御野蛮人的基础上……”。然而,汲取能力强的古罗马国家似乎最终成为了“掠夺之手”的典型例子,因为“帝制不但没有消除这种剥削,反而把它变成了常规。帝国越是走向没落,税捐和赋役就越是增加,官吏就越是无耻地进行掠夺和勒索……普遍的贫困化,商业、手工业和艺术的衰落,人口的减少,都市的衰败,农业退回到更低的水平——这就是罗马人的世界统治的最终结果。”
尽管汲取能力过强可能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后果 ,但恩格斯认为它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在近现代它还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关于这点,老欧洲也已经有不少故事可讲了”。马克思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也明确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这实际上暗示了汲取能力与强制能力共同构成了国家的基础能力。后来的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奥康纳对现代国家财政的分析也间接强调了汲取能力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家的财政支出具有两重性,即社会资本支出和社会费用支出,对应国家促进资本积累和自身合法化的两项职能。这两项职能的履行显然受汲取能力的约束,汲取能力的衰弱很可能会导致国家和社会的崩溃。马克思主义政治社会学家摩尔更是明确指出,政府体系的治理能力与收入形式高度相关,税收型国家特征越强,则国家治理质量越高,租金国家特征越强,则治理质量越差。
汲取能力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从社会中吸收剩余的能力。与早期国家不同,现代国家所吸收的剩余用于奥康纳所定义的社会资本用途的比例并不低,这就引出了唐世平等涉及的国家行政能力——递送能力和信息决策能力。
第三,国家行政能力的理论溯源。国家行政能力的第一个方面,即“递送能力”是指国家官僚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能力,包括从上层的官员到下层的普通公职人员在执行规则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方面的能力;国家行政能力的第二个方面,即“信息能力”则是指国家收集信息和做出高质量决策的能力。
把国家能力结构中的强制能力和汲取能力,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中基本不存在争议。困难的地方在于确认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是否蕴含了国家行政能力思想?在传统的国家阶级工具论中,国家被视为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不具备自主性的,因而也被假定为能充分贯彻统治阶级意志以为其利益服务。简言之,“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者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而如果国家不存在自主性,那么国家的行政能力就不再是一个值得特别考察的对象了。实际上,根据埃尔斯特的文本研究,马克思实际上在1850年前后部分放弃了“阶级工具论”,而转向了一种“国家的退出理论”,即资产阶级根据阶级斗争形势,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放弃或部分放弃了对国家的绝对控制。
这一观点清晰地呈现在马克思对于路易·波拿巴的分析中:“波拿巴作为一种已经成为独立力量的行政权力,自命为负有保障‘资产阶级秩序’的使命。但是这个资产阶级秩序的力量是中等阶级……可是另一方面,他之所以能够有点作为,只是因为他摧毁了并且每天都在重新摧毁这个中等阶级的政治力量。所以他又自命为中等阶级的政治力量和著作力量的敌人……同时波拿巴认为自己和资产阶级不同,他自命为农民和一般人民的代表……但是波拿巴首先觉得自己是十二月十日会的头目,是流氓无产阶级的代表……这个人所负的这种充满矛盾的使命,就可以说明他的政府的各种互相矛盾的行动,这个政府摸索前进,时而设法拉拢这个阶级,时而又设法侮辱另一个阶级,结果使一切阶级一致起来和它作对。”路易·波拿巴在各个阶级利益代表身份间的闪转腾挪,恰恰反映了国家对于各阶级,也即社会的相对独立性。
这一见解同样也反映在恩格斯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分析中:“可见,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而国家机关构成的官员也“……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而后来试图构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持“结构主义”观点的研究者们,也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献中隐含的这一国家自主性分析传统。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本人在《法兰西内战》中,针对巴黎公社进行的讨论其实涉及到了国家的递送服务能力思想。正如对马克思的这一讨论所指出的那样,巴黎公社是旧的国家机器被打破后的代替,是一种转换了阶级属性的国家。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清醒地认识到,为了保持行政效率,一切工作机关要尽可能与政治斗争相绝缘:“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此外,要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且根据其能力进行任用:“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任何一个工厂主服务,使他们能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一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总是能够把适当的人放到适当的位置上去,即使有时会犯错误,也总能很快就纠正过来”。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国家递送服务能力的讨论主要是基于苏联的实践经验,分析和讨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利用官僚队伍管理经济的能力。
而对于国家行政的信息能力方面,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生产计划制定方面。曼德尔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着重指出了信息搜集能力的重要性:如果不存在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大众的需要和偏好以民主方式表达并得到明确认识的有效机制,那么社会专制主义(即压迫)和经济混乱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苏联中央配置经济的主观臆断和专制主义性质绝不是集体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的反映,更不是经济计划的本质的反映。曼德尔还进一步认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信息能力可以通过某种渐进改革而逐步培养起来。社会主义经济学家奥斯卡·兰格则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技术层面的讨论。不仅如此,列宁对无产阶级领导权的讨论还带有国家决策能力的思想。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过程中意识到,无产阶级需要由党员先锋队领导: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就不能持久;只有在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工人阶级和其他社会阶级中才能够参加这个运动并且在运动中积极工作的人数也就会愈多。列宁党建思想的核心是保证政党的领导权威,利用民主集中制同时保证党内民主和决策的有效性。可见,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并没有忽视对国家行政能力的讨论。
第四,国家意识形态能力的理论溯源。在唐世平等的国家能力概念框架中,已经指出构成国家能力范畴的资源包括意识形态资源与物质资源,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把意识形态作为国家能力的一个基础维度。事实上,在20世纪以来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文献中,意识形态资源的一个重要生产者就是作为能动主体的国家。本文将国家的意识形态资源的再生产,以及向社会的输送能力定义为“意识形态能力”。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意识形态的深入讨论,可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他们认为统治阶级将主导着意识形态生产:“既然他们作为一个阶级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那么,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示了意识形态的生产主体及其性质和功能。
列宁在分析俄国革命进程中意识到,“社会民主党人的任务并不只是要在经济的基础上进行政治鼓动,而是要把这种工联主义的政治变为社会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利用经济斗争给予工人的初步政治觉悟,把工人提高到社会民主主义政治觉悟的高度。”列宁这一建构意识形态能力的重要性也被我国的革命经验所再次确证。受列宁启发,葛兰西指出,一个社会集团的领导权表现为“统治”和“智识与道德的领导权”,前者几乎与暴力特征的强制能力同义,而后者则是被领导集团基于意识形态认同的服从,并且后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这种领导权不仅要在革命期间确立,还需要在革命后通过学校、教会等社会组织持续地向社会输送意识形态加以巩固。因此,葛兰西的核心观点可以表述为:国家能力不仅表现为强制能力,更表现为其影响和塑造社会观念的能力。
阿尔都塞在这个问题上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现代国家包括履行强制能力的国家机器和生产、输送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两个方面,后者包括宗教、教育、工会、传播媒介和家庭等。阿尔都塞比葛兰西走得更远的地方在于,首先,阿尔都塞解释了为什么要把看似是私人机构组织的意识形态也划归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他认为公私之分只是法律概念,“私人机构,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某个个人所有,不管愿意不愿意,都作为由国家的意识形态所决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部件而发挥功能,从而以自己专有的形式服务于国家的政治即统治阶级的政治。”不论是受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启发,还是韦伯的国家合法性理论的启发,都得面对这样的事实:当代的政治社会学把意识形态、程序和政府绩效看作是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最根本的来源。这足以证明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必须把意识形态作为国家能力的一个基础维度。
尽管马克思很早就提出了“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分析框架,但这一分析框架一直未能具体化为更加精致的理论。不仅如此,由于机械唯物论的解读过度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而低估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制约作用,导致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研究政治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时缺乏一个明确的理论作为指导。相比之下,新古典政治经济学或新政治经济学在这个方面则大放异彩。具体到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大多数文献使用的都是新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鉴于此,在提出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前,本文先回顾新政治经济学研究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的理论框架。
(一)国家能力与经济发展的新政治经济学范式
面对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特别是“找回国家学派”对“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猛烈冲击,新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学者开始正视国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意识到经济能否发展,对国内而言,取决于国家是否既有能力从社会收集收入,也有能力正确引导公共资金;对国外而言,取决于国家是否能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免于陷入国家兼并的“暴力陷阱”。
关于国家能力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第一,产权和法治环境。贝斯利强调国家能力包括财政能力、法制(司法)和安全能力。其中,财政能力是基础,法制(司法)能力的核心是私人产权保护,也是国家能力的生产性作用的首要体现。国家是通过对产权制度的保护、维护契约的有效执行等公共物品的高效提供而促进经济发展。与之类似,奥布莱恩认为英国在早期能够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国家的重要原因就是英国能够较早建立起能够提供国内产权保护和外部安全保障。第二,国家递送服务。丁斯克认为国家能力影响经济增长有两个机制,一是通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健全法律规范来吸引投资;二是提供大范围交通基础设施覆盖、健全大众教育和社会福利来提升经济运行效率。类似地,阿西莫格鲁等也通过国家行政基础设施能力(地区邮局的数量)透视国家能力对创新的影响。第三,产业政策。福山指出国家还能够通过科学的宏观调控,设计具有前瞻性的产业政策来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社会保险、金融监管和收入分配等功能。国家能力强的国家更容易顺利推进其经济政策的施行乃至政策的结构性变动,从而对经济发展施以强有力的干预。当一个国家过度依赖市场来调整经济,相对国家能力就会变得不足,容易导致利益集团和社会力量居于国家之上操纵经济。古里耶夫为福山的研究提供了注脚,他认为苏联转型失败而中国改革开放转型成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的国家能力强,而苏联的国家能力弱。
当然,新政治经济学也清醒地认识到国家能力强未必就一定能促进经济增长,而国家能力弱也未必就不能带来经济增长。就前者而言,能力强的国家有可能会以国家强力推行破坏性的经济政策,为了防止这一情形的出现,阿西莫格鲁等提出包容性制度,将政府权力和法律约束相联系 ,也与奥尔森提出的市场强化型政府和诺斯提出的开放进入的秩序的内在逻辑相一致。就后者而言,低能力的国家也可以通过与地方势力合作,通过将税收征管责任下放来有效提高财政汲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