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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关于印发《崇明区关于新时期强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上海创业直通车  · 公众号  ·  · 2025-02-10 16:24

正文

沪崇人社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崇明区关于新时期强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崇明区关于新时期强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创业创新是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新经济形态,引入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推动产业向高科技、高附加值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为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崇明创业创新工作支持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本区产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孵化集聚发展

(一)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引导优质项目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转化。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4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经年度评估按市级标准给予1:1区级运营补贴。

(二)经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的创业组织在新兴产业或细分领域实施以新技术新模式为核心竞争力的创业创新项目,或在本产业领域具备成为链主企业潜力,吸引上下游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共同建设创新产业链项目,初创期内实施项目经区级评审为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家的初创助力发展补贴。

(三)与崇明开展创业创新协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机构组织,遴选新兴产业或细分领域可转化的先进科技成果,参加崇明创业创新类竞赛评选活动获得奖项并经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转化,或直接遴选推荐优秀创业团队经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开展先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根据年度协作成效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家创业创新协作奖励。

二、支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四)激发创业创新社会活力,打造优质项目孵化蓄水池,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统筹各区级部门资源举办区级公共创业创新活动。

(五)举办区级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创业新秀类、创业项目类奖项的,分别给予1-3万元、5-10万元奖励。参加国家级、市级大赛并获奖,按国家、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区级奖励。获奖项目进入本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可优先申报优秀项目评选。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支持本区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经创业指导服务在崇创办创业组织后经营满3个月,给予3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其中,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补贴1万元。

(七)在崇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带动本区劳动者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连续满6个月(含)以上,按照3000元/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创业组织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同创业组织,视作同一创业组织申请。

四、提升创业创新服务能力

(八)开展各类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支持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等社会力量为在崇创业者及其团队开展创业服务,支持开展“马兰花计划”等创业培训项目。

五、其他

(九)本支持政策中“创业组织”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用人单位除外)。

(十)本支持政策中的相关补贴,如与市级政策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重复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所需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或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监管,对享受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开展核查。支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十二)本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三)本支持政策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发布。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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