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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结算为由收回欠条原件,债权人只有欠条复印件,能要回货款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9-2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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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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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4】578

■沂南法院 债务人以结算为由收回欠条原件,债权人只有欠条复印件,能要回货款吗?

2013年5月,A公司在承建B公司厂房期间,项目负责人王某多次向李某购买钢材共计23万元。结算时,王某仅支付5万元。2016年2月,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A公司欠李某货款18万元。2021年1月,A公司向李某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代表A公司同B公司结算工程款18万元,B公司未向李某付款。2022年2月,B公司将18万元工程款支付给A公司。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18万元货款。

庭审中,A公司辩称,李某不能出示欠条原件,对欠条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拒绝向原告支付货款。李某主张A公司以结算为由收回欠条原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王某以A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虽然是复印件,但是根据李某提供的有王某签字的出库单及A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以及A公司授权李某到B公司结算工程款的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李某主张的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且货款尚未清偿,李某主张的欠条原件让A公司收回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遂依法判决A公司向李某支付货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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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鄄城法 院: 巡回审判显真情,户外调解促和谐

刘某和徐某既是同村邻居,又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然而,一次放学后的嬉戏打闹,却让两个家庭走向了法庭。 那天,徐某在玩耍中不慎将刘某按倒在地,这一幕恰好被刘某的爷爷和母亲撞见。 情急之下,双方家长迅速介入,并因情绪激动而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徐某的母亲选择了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涉事双方家长进行了行政处罚,并确认了徐某受到轻微伤的事实。
张娟法官没有选择传统的庭审方式,而是决定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户外,力求在更加和谐、亲切的环境中化解矛盾。
庭后调解中,张娟法官巧妙借助村委会和孩子玩伴的力量,了解到了孩子的真实情况。尽管发生了这次不愉快的事件,甚至双方家长剑拔弩张对簿公堂,但两个孩子之间并未产生任何隔阂,依然一块玩耍嬉戏,友谊的小船还在荡漾。张娟法官瞬间看到了该案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她决定耐心劝导双方家长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和谐友爱的成长环境。张娟法官耐心细致地进行法律释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引导双方家长理性看待问题,逐步缩小他们之间的分歧。
经过张娟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家长终于被法官的执着真诚和孩子的友情打动,在众人的见证下,双方家长握手言和,重归于好。这场不大不小的邻里冲突,在鄄城法院巡回审判和户外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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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 深化双庭联动,促进资源共享、纠纷同调

“又有一个委派给于大哥的案子调解成功了!”在石岛法庭工作群里,负责法庭立案的干警兴奋地传达了这一喜讯。
一个“又”字,让大家再次感到喜悦。8月以来,荣成法院石岛法庭16件纠纷经委派青岛海事法院石岛法庭特邀调解员调解成功。
石岛法庭位于威海海高园(石岛管理区),辖6个街道,总人口约22万人,辖区渔业经济发达,年均收案约1900余件。为让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诉前,石岛法庭探索向外借力,着力打造解纷共治格局,推动诉调对接 “调”向前延伸,“解”更快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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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 法院:抓前端治未病,金融纠纷多元解

近年来,针对金融类、借款类纠纷持续增长,批量化、类型化纠纷不断增多的现状,淄博市张店区法院马尚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借款合同案件办理中的痛点难点为切入口,将此类纠纷基层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数量,探索独具特色的借款解纷“马尚模式”,在借款合同纠纷化解方面交出一份亮眼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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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 法院: “执”责在肩 虽远必执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年6月韩某以经营策划活动为由向杨某借款161500元,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某仍不履行,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韩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韩某经传唤拒不到庭,经走访获知韩某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电话联系韩某,其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执行干警通过多方渠道搜集信息,获知韩某现在石家庄市,详细部署后执行干警奔赴石家庄市,经过一天一夜的调查、摸排、蹲守,最终锁定韩某居住的具体地点。执行干警凌晨行动,将韩某拘传至当地法院执行局,告知韩某拒不履行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韩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协调无果后,执行干警着手办理司法拘留手续,在信息采集之前,韩某终于意识到执行干警没有“开玩笑”,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面临法律制裁,遂表示愿意即刻筹措资金,先履行部分欠款。韩某履行部分欠款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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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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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79

■成武法院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吗?

2018年12月21日,被告张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黄某处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0天,违约金为日3%,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其妻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期间2年。现黄某依据借条、汇款单诉求被告张某、朱某偿还借款30万元。张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依法应不受法律保护。朱某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查明,已有多份判决认定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且被告张某、朱某在向原告借款时明知原告系职业放贷人。

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汇款单内容可以认定3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原告黄某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职业放贷人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朱某明知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仍向其借款并提供担保,对涉案借款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朱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返还部分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0万元,被告朱某对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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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580

■临沂市河东区法院 试工试岗期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024年1月5日王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1月7日王某在电焊过程中受伤后未再去上班。此后,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仲裁委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时处于“试岗期”,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某公司、王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王某的工作内容是某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时间与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一致,并接受某公司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某公司主张王某只是试岗,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试岗”制度,所谓试岗应为法律上的试用期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某公司所称试岗即为用工,用工之日即为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故对于某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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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平阴法院: 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要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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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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