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监察委留置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作者:王少伟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悄悄法律人按:
6月1日微信公号“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一篇看似平常的文章《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文章核心思想是写转隶后运行状态良好,工作机制衔接顺畅,这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关注的恰恰是文章中引用了一个例子来论证上述观点。那就是:
“4月7日,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
短短两句话,透露出太多信息:
(1)留置措施真的用起来了,从4月7日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到5月5日被逮捕,留置期限用了20余天。
(2)监察委的调查的案件仍然需要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
(3)留置措施使用后仍然可以逮捕,且逮捕是由检察院决定的(此处,作者表述为“检察机关执行逮捕”说明不是很懂法律,当然也可能是笔误。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执行逮捕当然不可能是检察机关,应该是公安机关)。
(4)留置措施的决定和解除既不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和审批,也不是地方党委决定审批,而是由区委书记个人审批的。不知是不是作者笔误,或者是作者表述不准确。试想,这么专业的法律问题,地方党委书记如果不是学法律的,这……。所以,建议留置措施的决定和审批实行上提一级,由上一级监察委决定,而且要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备专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审查后,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讨论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报监察委主任决定。
原文节选如下: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