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透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形成,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法规的完善。在专项与统筹关系的处理上,管理办法符合公路行业特征和融资要求。从中长期看,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建设还需要关注过高的投资需求和存量债务问题。
2017年7月12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这是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之后的第二个专项债品种。无论是对于公路行业发展,还是地方政府融资机制转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探索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4年的国发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了建立规范透明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即常说的“修明渠、堵暗道”。在融资转型时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继续保持高位运行,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券尚处于尝试探索初期,规模非常有限。2015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仅1000亿元,2016年升至4000亿元。
在推进明渠建设的同时,旧的暗道不断被堵死,然而新的暗道又时常以融资创新的名义出现。一些地方为尽快上项目,通过“假的”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基础设施融资,或者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借PPP之名,行变相融资之实。许多产业基金类似于过去的融资平台,把债务隐藏在PPP的外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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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交通运输厅的违规举债行为在公路领域具有典型性,被财政部于2017年1月通报批评。内蒙交通运输厅与内蒙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建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于建设期及建设期后第1年至第17年或者第18年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内蒙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105.5亿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各盟市旗县交通局。虽然内蒙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是承贷主体,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主体仍是政府及其部门,增加了政府的隐形债务。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2017年财政部连续出台5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87号文《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对各种变相举债、违规融资明确予以禁止。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依然旺盛,在堵住融资“暗道”的同时,提供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变得十分必要。2017年,专项债券的发行规模进一步增至8000亿元,同时制度建设步伐也逐步加快。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融资方式,可以从规范性、透明度、约束力等多方面推进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转变。
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施行)根据融资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划分了收费公路的类型。一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种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简称经营性公路。
实践中,只有很少比例的经营性公路是社会投资者运用BOT等经营性模式建设形成的,大部分经营性公路是在初期政府还贷公路基础上逐渐演变,形成以交通集团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进行投资建设。在2014年国发43号文之前的财税体制环境中,公路的“收费还贷”模式存在着债务规模大、举债机制不透明等突出问题。
43号文把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两类,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之前,利用使用者付费机制进行市场化融资的交通行业,形成了大量债务,但是在涉及偿还责任时,实际上都是笼统地归为财政的政府债务。因而,此次政府债务的分类管理思路强化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联,体现了财政受益原则,有助于实现交通专项资金收支的预算平衡,降低财政风险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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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预算法》的修订和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转变,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政府还贷公路的概念已失去法律和实践基础。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意见,相应的调整思路是将利用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债务公路,代替原来的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则需要进一步明确覆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融资需要。《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收费还贷”模式的终结。当然,更为完整的制度框架需要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