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缤予
导 读
11月1日上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法院)召开司法服务展会经济暨服务保障第七届进博会新闻发布会。青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章晓琴,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以下简称西虹桥法庭)负责人陈强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本场发布会由青浦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高金登主持。
本次发布的服务展会经济典型案例包括展览合同纠纷、展台质量纠纷、涉展劳务纠纷、展会肖像权侵权纠纷以及展会不正当竞争纠纷。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青浦法院进一步明确了涉展案件五项裁判规则,助力前端风险预防。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上海展某展览展示公司(以下简称展某公司)举办某检验医学展览会。南通顺某实验器材公司(以下简称顺某公司)参展后主张,该展览存在规模与前期宣传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其参展效果,要求展某公司退还全部展位费。展某公司认为,其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顺某公司也已实际参展,故不同意退还展位费。法院认为,在展某公司未向顺某公司作出相关参展效果承诺的情况下,无法证明顺某公司的参展目的因此不能得到实现,亦不能证明展某公司在案涉展览合同的履行过错中存在违约或瑕疵。双方之间约定的展览合同相关义务均已履行完毕,顺某公司基于本案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判决驳回了顺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展览合同违约纠纷。展览合同中主办方的主要义务一般包括展览的举办、场地的提供等,参展方主张的参展效果未达预期,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属于主办方的合同义务。本案提示展会主办方在招展时应客观陈述展会内容,参展方应充分了解展会情况,同时各方应通过合同明确各自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案情简介】
上海旭某展览展示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与上海盘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盘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旭某公司将其承接设计的展会展台委托给盘某公司加工搭建。2020年11月5日至10日,涉案展台由某外商使用。11月11日,盘某公司按照约定拆除展台。2021年4月,旭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涉案展台未经验收,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导致外商扣款,故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展台搭建合同,盘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款双倍偿付违约金。盘某公司则辩称,其按照约定完成展台搭建,展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旭某公司未验收展台,应视为验收合格。法院审理认为,旭某公司未履行验收义务,而是将展台直接交付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要求盘某公司拆除,应视为合同目的实现,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展台质量纠纷。展台搭建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承揽人完成展台搭建后,定作人应该对展台进行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重作、更换等。定作人未作验收,而将展台投入正常使用,应视为展台搭建的合同目的实现,其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案提示展台搭建合同定作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承揽人提出。
【案情简介】
曹某某与李某口头约定由曹某某为李某提供展台搭建劳务,地点为某展位。由于李某未替曹某某办理施工证等相关手续,导致曹某某无法正常进入展馆,曹某某按李某的指令翻越围栏时,因手握充电宝,没抓牢围栏,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产生医疗费。因协商未果,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认为,李某向曹某某下达的要求其翻阅围栏进入场馆的不当指令,明显存在人身安全隐患,故李某过错较大,应负主要责任。但曹某某作为成年人,通过一般人的常识判断,也认知到手握充电宝单手翻越围栏存在危险,故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认李某对曹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展台违规搭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践中,展台搭建方和劳动者在展台搭建过程中违反展台搭建规范引发安全事故进而涉诉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提示包括展台搭建方、劳动者在内的会展业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减少用工风险,保护各方权益。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赵某某发现贞某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印有赵某某肖像的多张大型宣传海报、数十个手提袋,以及数十盒非法印有赵某某肖像的某品牌多款商品,并在某美博会中进行推广、销售、招商等商业活动。赵某某认为,贞某公司故意将赵某某的大幅肖像照片与贞某公司注册的品牌商标标识、实物包装拼接使用,故意给潜在消费者及加盟商营造赵某某系该品牌及该产品之代言人的错觉,旨在达到利用赵某某的肖像为贞某公司旗下品牌进行推广宣传的效果。贞某公司认为,本案与西安某法院审理的线上肖像权侵权案件属于相同的原、被告,该案已经做出判决,本案系重复起诉。法院认为,本案诉讼系针对贞某公司未经赵某某授权许可,在某美博会的宣传海报及商品购物袋上使用了赵某某的肖像,而西安某法院的诉讼系针对贞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的相关线上宣传中使用了赵某某的肖像,未涉及赵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线下展会部分的侵权,两案指向不同的侵权行为,故本案诉讼与前一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判决贞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8万元。
本案系一起展会肖像权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赵某某之前曾提起的网络肖像权诉讼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认为,相同主体之间的线上肖像侵权行为与线下肖像侵权行为,因侵权方式、范围、结果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提示参展方在展会宣传过程中,应遵守民事法律规范、尊重他人合法权利,避免侵权风险。
【案情简介】
西某轴承公司(以下简称西某公司)享有“西北轴承”商标专用权,同时,“西北”亦为其企业字号,在轴承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华某会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将“西北”作为广告关键词添加至搜索引擎推广后台,标题“西北轴承,去某机床展,某月某日开展”的网页链接呈现在搜索结果显著位置,网页具体内容为华某公司宣传自身展会业务。华某公司的行为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西某公司已成为“某机床展”的参展商。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西某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将原属于西某公司品牌的流量引至自身网站,不仅损害了西某公司的商业权益,也对网络用户造成了信息干扰,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华某公司赔偿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展会不正当竞争纠纷。展会作为商品和服务的展示平台,其招商广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参展方的实际情况,避免误导消费者或造成不正当竞争,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提示会展从业者在展会广告宣传中遵循真实、合法原则,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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