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六类被执行人即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王盼盼(女)
身份证号:410526199112233XX5
家庭住址: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
杨学稳诉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学稳货款65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王盼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杨学稳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盼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王盼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张风菊(女)
身份证号:410526196302133XX7
家庭住址:滑县大寨乡岗小田村
刘素义诉张风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滑八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风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素义医疗费18 223.7元、护理费5 261元、伙食补助费1 890元、营养费1 260元、误工费5 310元、残疾赔偿金21 706元、精神抚慰金5 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59 450.7元的90%即53 505.63元。判决生效后因张风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素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风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张风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郝风玲(女)
身份证号:410526196203153XX7
家庭住址:滑县赵营乡西新庄村
王战强诉郝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郝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战强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郝风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战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郝风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郝风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孟祥民(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811283XX6
家庭住址:滑县大寨乡李孤屋村
张梅先诉孟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孟祥民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梅先借款7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孟祥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梅先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孟祥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孟祥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赵进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201163XX8
家庭住址:滑县大寨乡大寨村
李隆杰诉赵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进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隆杰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判决生效后因赵进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李隆杰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进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赵进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赵国安(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207223XX9
家庭住址:滑县赵营乡赵营村
王文锁诉赵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赵国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锁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赵国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文锁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国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赵国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周恩会(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803193XX9
家庭住址:滑县大寨乡山木村
张玉芬诉周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周恩会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玉芬借款9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周恩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玉芬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恩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周恩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以上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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