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
大家对于一些PPP项目中的保底需求量、保底供应量,是否属于固定回报安排,争议不断。经过大家不断的思考,以及PPP这个领域的不断发展,在这一轮PPP热潮中,大家如何来认识固定回报?
第一,固定回报是在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的概念,是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待的。所关注的是除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外,从政府方获得的额外收益,是否是固定的,是否承担了对应的风险。
第二,固定回报不是说投资人不承担风险,因为风险总是存在的。而是说,在PPP项目中,投资人获得的回报与项目自身建设、运营好坏没有关联,或者关联度不高。商业社会中,固定回报最典型的形态就是银行借款,但银行借款本身也是承受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银行是否能收到利息,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能力。企业赚钱了,银行的利息不多收;企业亏损了,银行的利息不少收(破产收不到,那只能是无言的结局)。
第三,保底供应量、保底需求量,不属于固定回报,因为,这是在政府和投资人之间就项目运营环节所做的风险分配,也是投资人进行投资财务测算的重要因素。但是,投资人的收益如何,最终取决于项目自身的运营水平。
第四,在非经营性项目的PPP模式中,一个较常用的模式是可用性付费及绩效付费的组合。可用性付费及附带的投资人收益安排,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首先,可用性付费的前提,应该是投资人向政府提供了符合可用性标准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一般会有法定的程序和约定的程序加以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即便是固定的,也不应视为固定回报,因为投资人承担了与可用性对应的设计、建设风险。
第五,PPP项目中测算确定的合理收益率、利润率,不属于固定回报。因为,投资人能否实际获得这样的收益率,取决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水平,风险和收益是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