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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与管辖分工一览表 |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2 07:00

正文



刑事案件办理期限一览表

执行

机关

项 目

适用范围

时 限

规 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

机关

传唤

拘传

一般情况

12小时

第117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24小时

取保

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2个月

第65条

第77条

监视

居住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6个月

第72条

第77条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情况

3日

第80条

第89条

特殊情况

可以延长1-4日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可以延长至30日

补充

侦查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一个月

第171条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第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15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15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158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无期限

第155条


检察

机关

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已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7日

第79条

检规则

第316条

未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一般情况

15日

重大、复杂

20日

复议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7日

检规则

第323条

复核

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日

补侦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一个月

第199条

审查起诉

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一个月

第169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半个月

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

一审

简易程序

一般情况

20日

第214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不超过3个月

第202条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可延长3个月

二审

审理上述

一般情况

二个月

第232条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一览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63号)、《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的规定,现行公安机关管辖分工如下:


一、国内安全保卫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32)


1.背叛国家案(102)

2.分裂国家案(103条第1)

3.煽动分裂国家案(103条第2)

4.武装叛乱、暴乱案(104)

5.颠覆国家政权案(105条第1)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105条第2)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107)

8.投敌叛变案(108)

9.叛逃案(109)

10.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的案件)(110)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111)

12.资敌案(112)

13.宣扬极端主义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刑法》第120条之四,《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17.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246)

1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249)

1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250)

20.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251)

2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251)

2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282条第1)

2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282条第2)

2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283)

25.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284)

26.侮辱国旗、国徽案(299)

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局管辖)(300条第1)

28.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刑法》第300条第2款,《修正案(九)》第33条第2款,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2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311)

30.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与反邪教局共同管辖)

31.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377)

32.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378)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89)


1.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6条,取消资助恐怖活动案)

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件过程中,发现帮助恐怖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2.走私假币案(151条第1)

3.虚报注册资本案(158)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159)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160)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7.妨害清算案(162)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修正案(六)》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修正案(六)》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第2款,《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165)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166)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67)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169)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20.伪造货币案(170)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171条第1)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171条第2)

23.持有、使用假币案(172)

24.变造货币案(173)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174条第1)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27.高利转贷案(175)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76)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177)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178条第1)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178条第2)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179)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180)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41.骗购外汇案(《决定》第1条)

4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43.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44.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4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4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4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189)

48.逃汇案(190)

49.洗钱案(191)

50.集资诈骗案(192)

51.贷款诈骗案(193)

52.票据诈骗案(194条第1)

53.金融凭证诈骗案(194条第2)

54.信用证诈骗案(195)

55.信用卡诈骗案(196)

56.有价证券诈骗案(197)

57.保险诈骗案(198)

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修正案(七)》第3条,取消偷税罪罪名)

59.抗税案(202)

60.逃避追缴欠税案(203)

61.骗取出口退税案(204条第1)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5)

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3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6)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7)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8条第1)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9条第1)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209条第2)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209条第3)

70.非法出售发票案(209条第4)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修正案(八)》第35条)

72.假冒注册商标案(213)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14)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15)

75.假冒专利案(216)

76.侵犯商业秘密案(219)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221)

78.虚假广告案(222)

79.串通投标案(223)

80.合同诈骗案(224)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修正案(七)》第4条)

82.非法经营案(225)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228)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86.逃避商检案(230)

87.职务侵占案(271条第1)

88.挪用资金案(272条第1)

89.挪用特定款物案(273)

 

三、刑事侦查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125)


1.放火案(114条、第115条第1)

2.决水案(114条、第115条第1)

3.爆炸案(114条、第115条第1)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投毒罪罪名)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14条、 115条第1)

6.过失决水案(115条第2)

7.过失爆炸案(115条第2)

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15条第2)

10.破坏交通工具案(116条、第119条第1)

11.破坏交通设施案(117条、第119条第1)

12.破坏电力设备案(118条、第119条第1)

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18条、第119条第1)

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119条第2)

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119条第2)

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119条第2)

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19条第2)

18.劫持航空器案(121)

19.劫持船只、汽车案(122)

20.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123)

2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124条第1)

2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124条第2)

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125条第1)

2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2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26.走私武器、弹药案(151条第1)

27.走私核材料案(151条第1)

28.走私文物案(151条第2)

29.走私贵重金属案(151条第2)

3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151条第2)

3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条,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32.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33.故意杀人案(232)

34.过失致人死亡案(233)

35.故意伤害案(234)

36.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37.过失致人重伤案(235)

38.强奸案(236条第1)

39.奸淫幼女案(236条第2)

40.强制猥亵、侮辱案(《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13条第1款、第2款,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41.猥亵儿童案(237条第3)

42.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238)

43.绑架案(239)

44.拐卖妇女、儿童案(240条、第241条第5)

4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241条第1)

46.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242)

47.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243)

48.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245)

49.非法侵入住宅案(245)

50.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246)

51.侵犯通信自由案(252)

5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253条第1)

5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7条,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5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255)

55.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256)

5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257)

57.重婚案(258)

58.破坏军婚案(2591)

59.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260)

60.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法》第26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19条)

61.遗弃案(261)

62.拐骗儿童案(262)

63.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7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6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刑法》第262条之二,《修正案(七)》第8条)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中,发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65.抢劫案(263)

66.盗窃案(264)

67.诈骗案(266)

68.抢夺案(267条第1)

69.聚众哄抢案(268)

70.敲诈勒索案(274)

71.妨害公务案(277)

72.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278)

73.招摇撞骗案(279)

7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80条第1)

7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280条第1)

76.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280条第2)

77.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22条第3款,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78.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刑法》第280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3条)

79.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修正案(九)》第24条)

80.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288)

8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8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32条)

8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94条第1)

8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294条第2)

8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94条第4)

87.传授犯罪方法案(295)

8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刑法》第302条,《修正案(九)》第34条,取消盗窃、侮辱尸体案)

89.伪证案(305)

9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306)

91.妨害作证案(307条第1)

9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307条第2)

93.虚假诉讼案(《刑法》第30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35条)

94.打击报复证人案(308)

95.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308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1款)

9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36条第3款)

97.扰乱法庭秩序案(309)

98.窝藏、包庇案(310条、第362)

9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修正案(六)》第19条,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10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13)

10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314)

102.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315)

103.脱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316条第1)

104.劫夺被押解人员案(316条第2)

105.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317条第1)

106.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317条第2)

107.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317条第2)

108.骗取出境证件案(319)

10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320)

110.出售出入境证件案(320)

(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边境地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调整为公安刑事侦查局和出入境管理局共同管辖。《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公通字[2002]7号)

111.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323)

11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325)

113.倒卖文物案(326)

11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327)

11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328条第1)

116.盗掘古人类化石、 古脊椎动物化石案(328条第2)

11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329条第1)

11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329条第2)

119.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368条第1)

120.阻碍军事行动案(368条第2)

12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369)

122.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12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372)

124.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375条第1)

125.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 印章案(375条第1)

 

四、禁毒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11)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347)

2.非法持有毒品案(348)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349条第1款、第2)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349条第1)

5.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修正案(九)》第41条,取消走私制毒物品案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351)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352)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353条第1)

9.强迫他人吸毒案(353条第2)

10.容留他人吸毒案(354)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355)

 

五、治安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107)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126)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128条第1)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128条第2款、第3)

5.丢失枪支不报案(129)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130)

7.重大责任事故案(134)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135)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3条)

11.危险物品肇事案(136)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137)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138)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4条)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40)

16.生产、销售假药案(141)

17.生产、销售劣药案(142)

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修正案(八)》第24条,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44)

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145)

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146)

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147)

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48)

24.走私淫秽物品案(152)

25.侵犯著作权案(217)

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18)

27.强迫交易案(226)

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227条第1)

29.倒卖车票、船票案(227条第2)

30. 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修正案(八)》第38条,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

32.故意毁坏财物案(275)

33.破坏生产经营案(276)

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修正案(八)》第41条)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281)

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1款、第2款)

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3款)

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修正案(九)》第25条第4款)

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90条第1)

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290条第2)

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2款)

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修正案(九)》第31条第3款)

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291)

44.聚众斗殴案(292条第1)

45.寻衅滋事案(293)

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296)

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297)

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298)

49.聚众淫乱案(301条第1)

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301条第2)

51.赌博案(303)

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304)

54.故意损毁文物案(324条第1)

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324条第2)

56.过失损毁文物案(324条第3)

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330)

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331)

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332)

60.非法组织卖血案(333条第1)

61.强迫卖血案(333条第1)

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334条第1)

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334条第2)

64.医疗事故案(335)

65.非法行医案(336条第1)

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336条第2)

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修正案(七)》第11条,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修正案(八)》第46条,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339条第1)

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339条第2)

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340)

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341条第1)

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341条第1)

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341条第2)

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修正案(二)》,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76.非法采矿案(343条第1)

77.破坏性采矿案(343条第2)

78.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79.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

80.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345条第1)

81.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345条第2)

8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刑法》第345条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83.组织卖淫案(358条第1)

84.强迫卖淫案(358条第2)

85.协助组织卖淫案(358条第3)

8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359条第1)

87.引诱幼女卖淫案(359条第2)

88.传播性病案(360条第1)

 

8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363条第1)

9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363条第2)

91.传播淫秽物品案(364条第1)

9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364条第2)

93.组织淫秽表演案(365)

9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370条第1)

9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370条第2)

9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371条第1)

9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371条第2)

9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373)

99.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373)

100.接送不合格兵员案(374)

10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102.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10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376条第1)

10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376条第2)

10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379)

10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380)

107.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条,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

 

六、边防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4)

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318)

2.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321)

3.偷越国()境案(322)

4.破坏界碑、界桩案(323)

 

七、消防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2)

1.失火案(115条第2)

2.消防责任事故案(139)

 

八、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下列案件:(7)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85)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8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交由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管辖。在有条件的省级以下公安机关,上述案件交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暂不具备接受上述案件条件的,仍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关于计算机犯罪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63号》)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九、交通管理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2)

1.交通肇事案(133)

2.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正案(八)》第22条)

 

十、反恐怖局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案件:(7)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120)

(原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一并交由反恐怖部门管辖。《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九)》第6条)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修正案(九)》第7条)

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修正案(九)》第7条)

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修正案(九)》第7条)

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修正案(九)》第7条)

7.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修正案(九)》第38条)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并案侦查情形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和本规定的要求,确定本级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对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综合考虑当地有关部门办案力量、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来源:法治乾坤、微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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