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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永淳醉驾被判拘役3个月(附律师解读)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11-03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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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UC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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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郎永淳危险驾驶一案,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对郎永淳醉驾案量刑的解读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执行主任吴桂阳


我作为郎永淳醉驾案的辩护律师,根据该案的具体案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郎永淳的量刑做一个解读,以回应社会各界对郎永淳刑期的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车,处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又做了进一步的细化: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两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过程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郎永淳驾驶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驾驶的时间是在夜晚11点左右,路上车辆行人很少,行驶的距离也很短,从饭店到家大概三四公里的距离;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超速情况,因此在“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方面,郎永淳醉驾情节较轻。


本案中,郎永淳在醉驾过程中虽发生了车辆剐蹭,但非常轻微(损失大小并没有做鉴定,但根据对方的证言证实剐蹭得非常轻微),且郎永淳第一时间就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政策,可不再作为醉驾的从重情节考虑。


在醉酒程度方面,郎永淳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郎永淳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郎永淳所具有的自首情节,足以能够抵消醉酒程度较重的从重处罚情节。


郎永淳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正直,工作勤勉,这次完全属于初犯、偶犯,事后已后悔不已,深感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公众。真诚彻底的悔罪态度,也是量刑的一个酌定考虑因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优待,但也不能因为郎永淳是名人而在量刑上受到从重处罚,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应有含义。换句话说,在法律面前,郎永淳只是一个普通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量刑。综合以上有关郎永淳醉驾的量刑情节,总体上仍属于情节一般,因此法院在上述《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判处3个月拘役是适当的,并且也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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