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为法治正义、社会和谐而努力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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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这些要牢记→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 公众号  ·  · 2025-03-05 18:45

正文



春节过后
气温一路飙升
大风天气频繁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野外用火安全不可忽视
检察官邀您一起
共话森林防火小常识



青峰敕令锁赤龙,
不许星芒落草丛。
焚香祭纸皆成罪,
留得绿海护苍松。

(打一防火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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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野外用火

打一物




防火小贴士: 私自携带火种进山,并引发森林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青松列阵守云崖,
唇间星火即触枷。
一缕轻烟成罪证,
万顷翠色法为家。

(打一防火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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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林区吸烟

打一物




防火小贴士: 野外吸烟,以致引发山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焦土催耕暗孕龙,
金镰未落先颁封。
万缕灰蝶飞作罪,
律守青纱护岁丰。

(打一农业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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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秸秆

打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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