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在思维要素、思维面向和思维样态之结构维度的独特性,往往逐步成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概念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其实践进程中对法治思维的积极运用。思维要素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即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本土化法治文明形态中运用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展开表达、界分的现实结果,从而分别指向其思维表达要素与思维界分要素。思维面向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内涵载体,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面向旨在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蕴含思维要素置于价值、规范、事实不同面向的载体要义,从而分别指向其价值观念与话语体系载体、规范系统与规范事项载体、目标事实与保障事实载体。思维样态是探究所涉思维结构命题的外延表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样态旨在梳理合法性、合理性与合目的性考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思维要素的类型化表征,从而分别指向其法治权威表征、法律信任表征与法律整合表征。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思维要素;法治思维面向;法治思维样态
现代化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实现进阶的过程与结果,往往意味着多维度、多面向的文明变迁。中国式现代化即是“根据本国国情并依靠本国人民的力量在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之区别于西方式现代化道路的独特中国模式。它既是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新道路,也是执政党领导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过程中创造的文明发展新形态。法治是一种基于价值判断、规范预设与事实经验所凝练的复合型治国理政方式,旨在通过“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的历史性转变”来促成现代化跃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即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范畴概念和原创性法学概念,在我国法治变革进程中彰显其特有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其往往凸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引领下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因循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等基本原则,来独立自主地、规划预设式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从而在我国法治事业发展、转型过程中,成就独具中国特色意涵要求、事项表征与实践导向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法治思维作为“法治原则、法律概念、法学原理、法律方法以及一些法律技术性规定等在思维中的有约束力的表现”,往往围绕“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之经典意义的双重法治意涵,来强调限制国家权力前提下对人治思维的理性反思。该类思维范式应尝试“重新构造国家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法律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作用”;并在有序弥合法律至上与权力中心主义可能的冲突过程中,来探究切实可行的“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革命”进路。它的运用有必要立足于本土化的法治文明形态,逐步“把整体思维、体系思维转变成法治方式;把政治语言、哲学语言转变成法学语言或法治思维”。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置于“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背景下,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着眼于“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而要求应“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二十大报告即分别围绕“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和“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来梳理面向法治思维的体系化全面认知要义。
上述重大文件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整体到局部,较为全面地阐明了法治思维的演绎理路,并强调从针对性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方法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基础素质能力角度来予以集中贯彻。法治思维的运用应首先要求“参与国家治理中的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遵循宪法与法律的引导,处理公共事务,实现和谐、共治的目标”,进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进程中尝试“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最终成就以“政党领导型法治、民主集中制、注重对权力的纵向监督、注重秩序优先和注重实质正义”为表征之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思维的独特性。基于此,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结构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本土化法治文明形态蕴含的法治思维要素,来尝试明晰其置于价值、规范、事实不同面向中的载体要义,进而梳理“合理性、合法性、合目的性”考量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思维要素的类型化表征。
思维要素是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思维结构命题的逻辑起点。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即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本土化法治文明形态中运用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展开表达、界分的现实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引领下的法治形态,既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实现关键跃升的主要表征。置于这一法治文明新形态中来促进宏观法治思维范式的现实运用,应在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过程中,从思维表达和思维界分这两个方面来指引科学调适改革、发展与稳定命题;进而通过切实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权力的能力与水平,以切实保障“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该类要素是宏观法治思维范式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本土化法治文明形态中展开运用的表达结果。探究所涉范式运用表达应尝试依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来厘清其在理论方法和思维改造层面的践行与创设要义。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践行性表达
宏观法治思维范式依托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表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理论方法层面蓝图式指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有序践行。该类践行性表达围绕新时代法治理论相关概念、本质、价值、功能、类型化乃至法治思维的内在逻辑与客观规律,明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行为规程;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重大法治理论与实践命题的科学解构,从原创性理念思考角度助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性飞跃,进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贯彻、执行明晰了必要的战略引领与行动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体性表征,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迈入新阶段的同时,亦明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在“政治方向、战略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和重要保障”方面的宏伟规划;则有必要从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灵活性乃至务实性的角度,来贯彻落实法治思维范式依托该理论在方法层面的践行指引。
首先,在践行过程中应以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引领为逻辑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时代化、本土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凸显与我国法治实践有机结合,面向动态意义的社会事实不断探索价值、规范创新的法治形态。其作为一种引领我国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法治模式,本质上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征,亦是强调“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逻辑力量”来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选择。
其次,在践行过程中应以践行、落实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带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进程中,应依循“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法治建设科学范式。进而,其围绕执政党提出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战略目标与构想要求,来充分彰显鲜明的时代特征、历史使命与理论底色。
最后,在践行过程中应以促进改革驱动下的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文明发展为终极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意涵下的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并非仅停留在概念意想层面,相应本质即在于对所涉法制体系等上层建筑展开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配的全面、深入变革。其作为经典法治理念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互融贯的结果,更多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乃至我国现代法治理论构建的角度,尝试以本土化、高品质法治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来成就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规范事实而衍生出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创设性表达
宏观法治思维范式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展开运用,在思维改造层面亦创设了一场体系化、全方位、深层次的思维革命。该类创设性表达在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造传统思维习惯和治理模式的进程中,面对各类复杂问题处置尝试提供可能的理想思维方法的同时,亦基于法治思维生成出在改造层面蕴含强大动能的创设指引。
首先,辩证调适思维创设是思维改造的逻辑起点。该类思维创设有必要基于以法治推动和谐、增进福祉的立场考量,从凸显法治调适过程中法理、规范乃至法制互通性、融贯性的角度,来切实推动所涉调适机制与方法在社群关系、利益关系乃至价值平衡等方面的现代化转型。所涉法治变革进程应特别强调运用辩证思维方法,来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乃至生态文明耦合发展,从而在全方位增强民众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的目标导向下,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其次,系统全局思维创设是思维改造的架构形态。该类思维创设有必要置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格局中,从系统思维角度来全面认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路径选择”,以体系化架构相应的全局性建设方略。所涉法治建设整体布局不妨围绕内在面向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外在面向的贡献全球治理中国智识来具体展开:内在方面应立足于对法治体系建设各环节、全过程的类型化解构与经验总结、反思,来切实保障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科学化与实效性;外在方面则应置于大历史观和全球化战略的视角,来积极探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形势下全球法治体系变革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最后,创新监督思维创设是思维改造的保障手段。该类思维创设有必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力量指引,为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制度供给所需监督保障创新乃至法治手段创新,提供科学、自洽的价值基石与观念支撑。所涉创新思维应针对“如何构建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保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效益”等重大现实命题,通过系统性、持续性的统筹谋划、循序渐进与依宪、依法改革,来实现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权力制约与平衡等监督面向上的节点式、机制性重点突破。
该类要素是宏观法治思维范式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本土化法治文明形态中展开运用的界分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不同于经典人权法治图景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其本身即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标志角度寓意着鲜明地标识性区分。该类法治文明形态可谓一种预设权威引领推动与实践导向演进发展相结合的协同互动式法治类型,并因循其特有的渐进、内生式法治整合逻辑,来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互鉴、传承过程中的有机统一,以充分彰显相关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探究所涉范式运用界分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种标识性新形态,围绕不同的要素或标准来展开相应的类型化界分。
1. 学科谱系界分
该面向的法治思维运用类型化界分主要围绕相关学科谱系展开。一方面,其可从传统法学学科划分角度,来探究“中国式宪法现代化、中国式行政法现代化、中国式经济法现代化、中国式民法现代化、中国式商法现代化、中国式刑法现代化、中国式诉讼法现代化、中国式社会法现代化”。另一方面,其也可立足于新兴的党规国法二元结构,遵循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融通互联的执政理念,通过梳理党规与国法这两类规范系统之间的效力连接,来尝试厘清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可行模式。
2. 路径方法界分
该面向的法治思维运用类型化界分主要围绕相关路径方法展开。其应首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逻辑、文化底蕴与价值意涵,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转进过程,来明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传统传承路径。从而,其围绕静态意义的规范构造与动态意义的规范变迁,来尝试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支撑性体系构造二元面向。在此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方法论层面的宏观与微观表达,亦可依循宏观面向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法治化和微观面向的国家、社会事务乃至经济、文化事业法治化这两种法治进路来具体解构。
3. 发展目标界分
该面向的法治思维运用类型化界分主要围绕相关发展目标展开。其大致涉及从个体意义到整体意义的四类目标形态,应立足于“解民忧、谋民利、护民权、惠民生、保民安的制度举措”所表征之个性化民生需要目标,在有序推进不同文明样态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引领下,尝试落实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融通共建、法治中国与美丽中国相辅相成的代际意义生态保护目标。在此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置于国家法治整体建构、全面发展前提下促进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协调发展的区域协调目标,以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前提下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新发展的和平发展目标,亦有必要在内外互联的整体战略布局过程中同步彰显。
思维面向是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思维结构命题的内涵载体。法治思维往往强调基于对法治的理性认知,来促进所涉规定、知识与理念的切实实施;特别是在“运用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凸显法治思维的行为转化。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面向即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行为转化具体面向的现实结果,不妨从连接相关理念、制度与行为的融贯性中介角度出发,围绕解决现实问题所需的法律精神、逻辑、原则与规范,来梳理相应的“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基于此,解构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面向可尝试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置于价值、规范、事实的不同面向,以厘清彰显“作为形式理性的法治和法律是至上的”特性之法治思维要素的载体要义。
解构该类面向旨在厘清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置于价值面向所呈现的观念与体系之内涵载体要义。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往往在理性认知、追求公开、公平、公正之价值共识的动态过程中,围绕“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而具体展开。其在价值面向通常立足于“树立法律在社会中的最高权威,实现法律对权力的有效驯服,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的最低限度共识,来明晰凸显“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程序公正”之思维要素表达面向;并尝试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循法律原则、规则乃至法律方法来思考、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价值面向的行为转化结果,不妨围绕第一性的本原动机和第二性的运行目标来分别厘清其内涵载体,以在法治思维引领体悟公平正义的现实行为过程中,切实保障所涉主体的法定权益与合法权利。
1. 作为本原动机内涵的价值观念载体
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本原动机面向,往往围绕“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价值观念来具体展开。相应的价值观念表达通常指向生存、平等、自由等价值观追求,以及“尊重人权和自由、维护秩序和安全的思维”,强调在“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过程中来实现依法办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种我国如何践行乃至发展法治的经验总结与规律认知,所涉价值观念往往根植于中华文明所具有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充分凝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与历史逻辑力量,进而兼具我国法治形态的本土现实性与世界范围法治形态的普遍适用性。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的观念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第一性的本原动机面向之价值观念表达。
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亦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反映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客观规律、确证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建设新样式,并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领域呈现的核心要义,而彰显于独具科学底蕴、时代特征与全球视野的习近平法治思想表征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践行过程。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在价值观念方面旨在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制上层建筑,从而依托内嵌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法治保障活动,来全面显现其以人本理念、人文关怀乃至人权价值为表征的鲜明特色。
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逻辑起点即在于更为强调从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来促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更高水平人权保障。其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定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特性的典型表征。基于此,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价值观念,从人民的主体地位、合法权益、参与路径和监督方式等方面,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确证并宣示了逐步实现国族富强的历史性飞跃。则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有必要在强调依托共同富裕目标定位来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价值意涵的同时,以共同富裕引领法治建设、以法治建设成果保障公平、效率与分配正义,从而切实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成果与发展实效能够更为全面、公正、平等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共享。
2. 作为运行目标内涵的话语体系载体
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运行目标面向往往依托尊重、侵犯他人权利之不同法治、人治思维的客观样态载体,来凸显权利义务、权力责任之间的双向交互要义。所涉主客观交互的运行目标表达,旨在“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从而常态化地将各项工作置于法治轨道上来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种兼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涵与人类普适价值意涵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其在充分显现本土法治资源的价值意涵同时,亦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事实,借鉴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创造性阐明了推动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与系列理论、实践问题;从而依托其独具特色的法治理念、制度及实践,在运行目标上呈现出在文明、制度与理论面向的多元话语样态。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的体系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第二性的运行目标面向之话语体系表达,具体包括文明话语、制度话语、理论话语在内的话语体系及相应的话语权。
首先,就文明面向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立足于推动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使命定位,蕴含并呈现出自主型法治的独有特质。其围绕“植根社会主义土壤且指向未来的文明形态,超越资本主义的文明形态”之人类文明新形态要求,尝试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全新意涵乃至思维面向,来积极拓展、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话语范畴意涵,以切实提升我国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话语体系中的话语权。
其次,就制度面向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围绕我国国家治理规则秩序的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来尝试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引领下的法治运行系统。其根据我国的客观制度环境与民众现实需要,针对形成稳定化、规范化、可预期的法治秩序目标,来推动实现从规范化、法制化到法治化的必要进阶。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固有的和谐观念,承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话语往往蕴含着公平正义、规则与适用平等、文明互鉴等基石价值要素;并依循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保障功能定位,实现了人民至上立场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要素进阶。该类制度话语应基于人民权益、民生福祉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引领,依托法治保障来引领迈向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的内涵式、集约型高质量发展进路。
最后,就理论面向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充分彰显了围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意涵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来构建法治理论体系的战略定位与大局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往往通过系统解答新时代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原因、策略进路与目标方向等重大问题,来阐明所涉“法治理论上的一般与特色、法治布局上的整体与重点、法治价值上的中国与世界”,以成就其更为多元、更加广延、更高层次的法律价值目标理想。该类理论话语应立足于理性化的社会关系架构,来明晰独具中国特色的执政党驱动型法治建设方案。其既要通过兼顾效率与公平前提下的高效法治建设来规训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也要坚决反对法律“拿来主义”乃至霸权主义,以切实迈向平等相待、文明互鉴的法治道路。
解构该类面向旨在厘清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置于规范面向所呈现的系统与事项之内涵载体要义。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往往围绕“符合法律逻辑的方式对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结论”的逻辑推理和思维活动过程而具体展开,并在规范面向始终强调应有序推进识别、认知、评判相关规范依据的思维决策过程。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规范面向的行为转化结果,不妨围绕宏观整体和微观局部来分别厘清其内涵载体,以在“运用法治方式、手段凝聚共识、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科学发展”的现实行为过程中,从合宪性、合法性判断的角度来剖析所涉争议性行为、权利诉求与利益关系。
1. 作为宏观整体内涵的规范系统载体
彰显规范要义的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宏观整体面向,通常针对一般意义或特殊意义的不同思维层面,来凸显相应的规范系统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种强调将人民意志表达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党内法规规范等多元规范设定的法治文明新形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来引领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是它所构建规范系统的本质特征。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的系统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宏观整体面向之规范系统表达。
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规范系统表达应针对“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设施等保障条件”,置于本土化视域下对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执政党集中统一领导之法治建设体制展开系统设计。相应规范系统约束下的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往往是互联互通的,应立足于条款规范、体系架构与适用程序这三个层面,依托静态意义的规范构造与动态意义的规范变迁,来尝试明晰置于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二元、互动式保障格局中的规范预期。
一方面,人民民主法律化乃至法典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载体形式维度的预期指向。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体形式的成功确立,特别是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使得彰显特色型法治道路中自主性理论要义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表达成为了一个从理论构想到制度事实的实证性规范概念。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进一步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凸显一元与分层多分支相结合的立法体制,尝试通过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律为支撑的规范体系之整全型、实效性进阶,来引领夯实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促进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所需的制度表达,以成就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在载体形式维度的规范预期。
另一方面,誓言结构下的稳定性约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精神宣示维度的预期指向。“入党誓言和宪法誓言的双重誓言结构建立起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规则体系之间的规范性联系”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精神宣示之规范性效力的初步确立。其往往通过独立于道德原则的思想规则宣示乃至羁束,围绕权属确认、关系稳定、行为规范乃至事项清晰等方面的预期表达,逐步完善自我革命规范体系并将法治理念践行于国家治理各领域、全过程;进而,依托对各类规范性文件乃至规范设定应有的尊重与羁束自觉,来明晰面向相关行为主体的稳定性约束,以成就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在精神宣示维度的规范预期。
2. 作为微观局部内涵的规范事项载体
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微观局部面向,往往依据宏观整体面向的规范系统建构,来展开形式与实质之双重合法性评判下的规范事项设定。形式合法性评判下的规范事项设定要求指引、规训各类社会成员“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定,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出发基点、个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界限、社会评价的主要标准和依据”。实质合法性评判下的规范事项设定则强调应严格依循普遍性优于特殊性、盖然合法性优于实然合理性的权利义务保障线索指引,来约束权责配置、决策进程与纠纷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蕴含思维要素的事项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微观局部面向之规范事项表达,普适性法治文明所具备的一般规范事项是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意涵下规范事项的应有之义,但不是全部,更有必要厘清以合宪性审查、法治政府建设和共同富裕为表征的特有规范事项。
首先,合宪性审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体系约束维度的特有表达。实现“在保障宪法实施基础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秩序的统一”是法治建设的节点性标志。独具中国特色的“对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中实现合宪性审查的实践”,即尝试从国家和政党这两个层面互通互联地体系性处置各类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一致性问题。其“以监督完善立法,以立法深化监督”,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过程中,来确保成就针对整个法治体系的全面约束。
其次,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主体规制维度的特有表达。“围绕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引领、良法善治、抓好基层治理等几大核心要素展开”的法治政府建设,即从组织架构、方式路径、指标体系乃至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等主体规制角度,明晰了由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来主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权组织要义。持续、高效地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项基本要求,旨在针对“持续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实行电子政务、促进公众参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构建高效反腐败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来“对在国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结构中都过于强大的行政权形成有效的规范制约”。
最后,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目标引领维度的特有表达。“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即从“法治是共同富裕的制度资源,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之目标引领角度,明晰了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宗旨结构要义。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共同富裕目标“不仅意味着发展任务繁重艰巨,而且还显露着要克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巨大挑战”,所涉法治文明新形态则应立足于完善相关制度与法治秩序考量,尝试围绕受众共享、协同发展与整体可持续性等方面,来“推进与共同富裕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共同富裕制度体系”。该目标的实现应首先“坚持共同富裕这一正义标准并以法治的手段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而依循“整体富裕、区域协调发展和均衡分配三大经济路径”,尝试“在自由与富裕的基础上为实现社会平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系统、全面的法治保障”。
解构该类面向旨在厘清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要素置于事实面向所呈现的目标与保障之内涵载体要义。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往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等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乃至基层治理实践命题,来能动性地成就“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可靠手段”引领。其在事实面向旨在明晰保持国家法治秩序稳定的相应治理功能要义。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事实面向的行为转化结果,不妨围绕形式理性维度的应然理想和实质理性维度的实然现实来分别厘清其内涵载体,以在“依法防范、制止、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行为过程中,来有效应对总体国家安全观意涵下的各类现实风险。
1. 作为形式理性内涵的目标事实载体
彰显事实要义的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形式理性维度的应然理想面向,通常强调“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和法律规范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来解构特定目标事实,以识别相应规范依据、强化所涉法治理念、深化对相关治理难题的理性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一种依托现代技术手段驱动、指向特定功能目标与事实确信的,促进以人民为中心前提下有组织、有规划、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的目标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形式理性面向之目标事实表达。
一方面,就功能目标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旨在立足于推动全面协调发展的法治建设考量,依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来切实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从而有效贯彻坚守共同富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即在于通过对公正、发展、民主、生态等理念的体系化坚守,来促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更高水平人权保障,以切实践行“关注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产权保护、安定有序、环境良好的美好向往,满足人民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之任务宗旨。其在自主选择、适用契合本国现实国情的法治发展模式过程中,还应依托推进物质、精神、政治、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来体系性彰显“法治为现代化事业发展提供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之功能要义。
另一方面,就事实确信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民众期许和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其在道路方向上的事实确信源自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成果的承载,以及根植于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检视实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执政党引领人民确立的实践导向型法治建设模式,强调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我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而成就为兼具法治文明发展普适性与中国特色实践自主性的法治进路。相应的事实确信表达往往由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和主要标准的人民性所决定,依托蕴含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这三重逻辑来具体彰显;并有必要在充分显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方案、经验独特价值的同时,“集中体现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势,辩证汲取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全球法治发展经验的对话交流”,以全面宣示其作为自主型法治模式范例的道路确信。
2. 作为实质理性内涵的保障事实载体
宏观法治思维范式在实质理性维度的实然现实面向,往往在规范与事实的交互作用、整合进程中,“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来实现对具体保障事实的有效规训与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充分展现本土化特质的法治进路,是执政党引领下从主体保障与对象事实这两个方面科学凝练社会主义革命助推实现人类解放崇高理想的结果。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所蕴含思维要素的保障内涵载体要义往往指向实质理性面向之保障事实表达。
一方面,就主体保障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旨在强调置于法治秩序框架下将执政党的领导融贯于国家治理全过程,并强调持续性推进以自我革命为表征的全面从严治党来带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活动。坚持执政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宝贵经验与根本政治保证,其本质要求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以全面践行执政党的法治理念;特别是应在巩固、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前提下,积极推动执政党领导下表率性地“把宪法原则和法治要求落实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各方面,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有序运行”。
另一方面,就对象事实而言,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旨在立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角度,来明晰其置于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党规国法二元合治架构中的基本特征与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立了一种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充分体现法治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融通互联的全新法治文明样态。其在客观、理性反映文明社会法治运行规律的同时,亦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定位与方向要求,同步坚持并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特别强调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国家监察体制乃至监督规范体系的标志性效能保障作用,以造就充分彰显人民民主专政特质、强调正确政治立场的独有方案。
思维样态是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法治思维结构命题的外延表征。根植于特定思维要素基础上的法治思维,通常围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有不同的重点”,呈现出独具相应意象特征的不同样态。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样态即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所呈现不同样态的现实结果。基于此,解构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思维样态可尝试置于规制可能恣意的公权力前提下,围绕彰显相关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考量的法治权威、法律信任、法律整合样态,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思维要素的类型化表征。
解构该类样态旨在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思维要素彰显合法性考量的法治权威表征。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探究宏观法治思维范式所呈现法治权威样态“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现实结果,不妨首先厘清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蕴含的合法性考量,进而明晰该类考量引领下的法治权威表征。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蕴含的合法性考量
合法性考量通常强调“‘根据法律的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来凸显法治的权威性,以设定、调适各类社会成员的不同行为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国家根本法基础所凸显的法治权威性,往往指向宪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所确立的权威要义。现行宪法对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性确认与阶段性充实,明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蕴含的宪法逻辑与政治方向。相应的行为模式设定与调适旨在凸显“以规则为中心,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正当程序”,进而在法治权威的确立过程中,“通过对所涉权力、权利的控制与保护,来确证其在普遍适用范围内的信服威望与支配力”。
该类考量作为一种依托“法律的正当程序迈向法理型统治权威”的外化表达,往往以“维护现有秩序和传统价值的保守性”为其典型特征。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在规则价值彰显过程中,依托宪法引领下的现代法律体系,来确证、固化“形式理性的法律统治是现代社会理想的权威统治方式”。该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作为一种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实践表达,在从法制迈向法治、从法治改革转进为治理革命的践行过程中,应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科学性与唯一性;并置于根据我国现实国情针对性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来切实彰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