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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倒计时:20年商法专家深剖七大核心变化!

智合  · 公众号  ·  · 2024-05-27 18:52

正文

业界有这么一个共识: 只要在任何一个法律专业领域持续投入5年时间,就可以成为专业人士,在该领域获得发言权。


以此类推, 如果持续投入10年,就能成为专家;投入20年,就能成为权威。


来自复旦大学法学院的 葛伟军教授 ,便称得上是公司法领域乃至商法领域的权威—— 他深耕公司法20多年 ,编著有畅销书《案例公司法(第3版)》,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学习公司法时,从 学者视角 入手,是极为关键的。为什么这么说?


学者们追求的是 法理层面的、注重法律逻辑的公司法 ,而立法层面追求的是 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体系逻辑的公司法 ,二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不谋而合的,这从立法机关会 大量邀请权威学者参与法条起草制定或充分征求学者意见 ,就可见一斑。


因而,用 更符合立法底层逻辑的法学方法论 去学习新法,才是正确的学习方法。


新《公司法》此次新增和修改的条文,占比达到了条文总数的约86%。 如何立体性地理解法条所蕴含的多层次理念?如何多角度地把握好制度的实务衍生?


在新公司法即将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即将出台之际,由 葛伟军教授领衔、八位公司法头部学者 组成的超强授课阵容,将带来系列解读大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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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位学者,或以资历见长,专注公司法研究多年;或以资本制度、股东权利机制或公司交叉领域为研究专长;或注重比较研究之道,对德国、日本、英美等国公司法深谙于心……


无论他们各自擅长的领域是什么,课程的终极目的都收束于: 带大家把目光集中、往返于 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 之间,提供真正有用的实践及适用指导。


5月28-30日晚19:00 ,由葛伟军教授领衔,知名学者 丁勇教授、李诗鸿副教授 助阵,新公司法知名学者大讲堂将开启第一期的直播;后续还会有 五位知名学者 通过智拾网直播间,同大家展开交流、切磋。



为什么说此次的授课阵容

和课程内容都是绝无仅有的?



若要单刀直入地总结一下,为什么要学习这套免费系列课程的理由,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交叉验证:


首先, 讲师权威,具有不可替代性。


此次课程的讲师,都是 深耕公司法领域10余年甚至20余年的资深学者 ,其中的大部分老师都参与了 公司法制定的论证研讨会 ,对立法意图不可谓不熟悉。


熟悉智拾网直播课的律师朋友都知道,我们一向只邀请在某个领域拥有绝对发言权的导师,研发课程时也会充分考虑市场动向,只讲大家最关心的领域和话题。


以领衔的 葛伟军教授 为例,他现为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公司法领域积累了超过二十年的深厚造诣,是学员最渴望遇到的那种 学术背景强、学术成就高、教学风格鲜明的全能型商法、公司法学大牛


由葛教授来提纲挈领地讲授 新公司法总则部分的修改要点 ,是极具说服力的。


从“宽”的角度来看, 新法大幅度简化了公司法定组织机构的配置,使公司治理更加灵活。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可以不设置监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简化了公司增资的流程,等等,不一而足。


从“严”的方面来看, 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对认缴出资进一步规制,新增了威力极大的横向法人格否认制度和加速到期制度,强化了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等等。


此为 “变” 的部分。而有些 “不变” 的条文,看似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比如将“股东会、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等,这些“变与不变”的玄妙,仅凭法条对照表以及简单的逐条解读是看不出来的。


葛教授将在课程中,从七大修改要点诸如 “优化法定代表人制度”“扩张公司人格否认至横向否认” 入手, 直接展示和解读公司法领域的创新性成果、变与不变,指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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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讲师都各有所长,专注讲授自身最擅长的领域。


这八位公司法大咖, 都在自身的领域各有专长 ——毕竟有所精、有所专才能真正取得深入进展。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这八位学者都拿出了各自的“看家本领”, 专注讲授自己最擅长的内容


以此次将对 “新公司法修正认缴资本制的关键变化和应对措施” 进行深入透析的 丁勇教授 为例,他现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以 资本制度研究 见长。


他认为,在此之前的公司法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出资时间,且注册资本畸高、出资期限过长,这导致了股东与公司及债权人之间的常态化对抗,违背了认缴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 公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新法则对这一争议焦点作出了回应,但也产生了新的问题,比如, 如何判断注册资本的功能、出资期限公示的效力?债权人对股东是否拥有直接请求权?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对 认缴资本制 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和取消,保留了股东完全认缴权利,将出资时间决定权交给公司自身,可谓向前迈出了一大步。那么, 实务中应该如何应对认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丁勇教授给出了包括 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或 比照减资规则、合伙人退伙规则 等措施在内的六大应对方案,真正将自己在公司资本制度领域的专长发挥到了极致,相信一定会对律师今后的实务开展有大量启发。


预告一下,后续将带来精彩课程的如 王东光教授 ,就是以股东权利机制研究见长;再如 季奎明教授 ,以公司信托法专长; 胡改蓉教授 是响当当的国资法专家、 梁爽教授 是信义义务研究专家、 伍坚教授 是公司缺省规则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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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课程框架的体系化、全面性,也是数一数二的。


这些授课学者不仅深谙国内的公司法,对其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日、德等国的公司法也研究颇深、造诣颇高。 公司法本身就是舶来品,其基础框架的搭建必然依赖于对外国公司法理论的借鉴和吸收。


以此次将深剖 “新《公司法》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六大影响及风险应对” 李诗鸿副教授 为例,他现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 ,是 公司反收购措施 领域的专家,此次他授课的关键词“上市公司”,就和他的专长领域密不可分。


新《公司法》对股东、公司高管乃至公司实控人的影响巨大,小到公司章程的设计,大到IPO上市的合规准备都离不开对其的准确应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经营核心主体、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主体,其权责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新法从各个维度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比如,新法新增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行事时的连带责任,明确要求,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新法在借鉴域外法“影子董事”的基础上,进一步类推适用至“影子高管”。


那么, 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与董高责任兼容吗?新法又是如何统合法定代表人与董监高责任体系的呢?反收购措施的路径与限度有哪些?


这些显然都需要跟随对域外公司法颇有研究、在公司上市及反收购措施领域深耕的学者进行研习,而李诗鸿老师可以说是不二之选。


5月28-30日晚19:00 ,上述权威学者以实务裁判中入微的观点变化呈现新的立法方向,指导法律人更高效地处理公司法相关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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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深剖公司法各个板块的核心变化和影响,更好地深入理解条款

通过各自最擅长领域讲透新法专项疑难问题,指导实践应用

便于7月份新公司法实施后更好地提供服务,以及做好相关业务的风险应对


首期课程大纲

葛伟军:新《公司法》总则七大修改要点精讲


一、总则部分的7大修改要点

完善立法宗旨

新增公司名称权

优化法定代表人制度

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加强公司社会责任

扩张公司人格否认至横向否认

完善公司决议制度


二、总则部分未修改条款评析

公司类型的二分法

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股东禁止权利滥用


丁勇:透析新《公司法》修正认缴资本制的关键变化和应对措施


一、2013年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及其问题

1.问题一:注册资本畸高和出资期限过长

2.问题二:股东认缴超长期限出资对抗公司及债权人

3.争议焦点:公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二、新公司法明确非破产条件下出资加速到期

1.注册资本的功能、出资期限公示的效力

2.债权人对股东的直接请求权?

3.不同观点一:公司不履行债务即加速到期(主观不履行标准)

4.不同观点二:执行公司财产无果后才能追索股东(客观不履行+终本裁定标准)


三、新公司法对认缴资本制的限制和取消

保留股东完全认缴权利,将出资时间决定权交给公司自身


四、新公司法明确认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1.方案一: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方案二:转让股东不再承担出资责任,除非滥用

3.方案三:比照债务转让规则,应取得公司同意

4.方案四:比照减资规则

5.方案五:比照合伙人退伙规则

6.方案六: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李诗鸿:新《公司法》修订对上市公司的六大影响及风险应对


1.上市公司三会运作规范

2.股东权行权范围的扩张

3.董监高资格、义务与解聘

4.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

5.股权转让与资本流出规则

6.反收购措施的路径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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