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题分享
监管文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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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 [2016] 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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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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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5] 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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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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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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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1. 开立比较
1.1 开户形式
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都允许以面对面形式开立账户,支付账户以面对面形式可以开立III类支付账户,银行II、III类类账户可以至银行柜面或者自助远程终端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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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面开户
:2个账户面对面形式开立均无需绑定I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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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面对面开户-支付账户开立
:支付账户分别以1个,3个,5个不同认证渠道进行认证,分别可以开立I、II、III类支付账户,
且同一个自然人在一家支付机构只允许开立一个III类支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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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面对面开户-银行账户开立
:银行非面对面形式开立银行II、III类账户,均需要上传用户身份证影像,差别在于绑定I类户银行卡或者信用卡要素不同,II类需要验证姓名、身份证号、卡号、预留手机号、账户类别5个要素,而III类账户没有账户类别要求,仅需要完成4要素认证即可
1.2 查询方式
银行账户类别仅能通过人行大小额系统进行有效查询。
针对银行卡账户类别在银发〔2015〕392号中描述: 人民银行将对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中“账户状态”类型进行调整,删除“AS01已开户”,新增“AS07已开户为Ⅰ类户”、“AS08已开户为Ⅱ类户”、“AS09已开户为Ⅲ类户”、“AS10无此户”。相关调整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
因此,可以认为目前银行账户类别查询仅能通过人行大小额系统进行有效查询。
1.3 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开户必要条件
根据人民银行2016 261号文的规定:
用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银行和支付账户都应该冻结该账户所有交易,直到重新核验用户身份后可以重新开立
用户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开立时,需要校验人民银行反电信欺诈黑名单数据,
针对黑名单内的自然人用户进行阻断开立
同时针对支付账户登记注册的联系电话与绑定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可以不一致,但是银行II、III类账户注册登记的手机号与绑定因银行I类账户或者信用卡必须一致;
也就是说目前直销银行没有验证注册手机号与绑定预留手机号是否一致存在合规问题
2.交易限额管理
2.1 支付账户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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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支付账户:
终身
消费、转账(转出)、提现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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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支付账户:消费、转账(转出)的使用额度
年累计
不得超过10万,提现额度(除支付机构根据风险情况约定)不得设置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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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类支付账户:消费、转账(转出)的使用额度
年累计
不得超过20万,提现额度(除支付机构根据风险情况约定)不得设置限额
2.2 支付账户用途
2.3 银行账户限额及用途
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指的是
已经通过银行面签的
允许的II、III类账户非绑定卡入金,即
支付宝微信可以给允许非绑定卡入金(面签开户)的II、III类账户充值
3.支付验证方式及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类要素,对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验证:(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因此仅仅通过支付密码进行的支付账户转账,单日不得超过1000元,且需要支付机构无条件全部承担
而针对银行II、III类账户的支付转账相对宽松的多,
并没有强制必须使用数字证书或者签名来提高限额
,且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从中看出人民银行
对于银行II、III类账户相比支付账户的安全要求相对较低
4. 经营范围
4.1 支付账户经营范围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支付机构在自身不能申请基金销售、保险代理、融资租赁等金融牌照下经营相关金融业务,
必须通过成立或者收购子公司的情况下进行
,大大约束了支付机构的金融交叉风险的可能
且根据最新的296号文规定:第五条支付机构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这里明确说的是支付机构,即
支付账户不得基于条码技术从事相关信贷业务
,大家注意这里的措辞,用的是【从事】而不是【经营】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同样也是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所以对比监管条文,是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约束了支付机构的行为
4.2 银行账户经营范围
而针对银行II、III类账户人民银行
无论从条码支付还是线上支付都没有进行约束
,极大地为银行提供了发展FINTECH,直销银行模式的良好沃土,支付机构受限的同时,成了银行大力发展的机会
同时由于是远程开卡,对于一些地方性银行,尤其是农商银行,可以专注于加强自身互联网建设,提升用户服务,以此带来用户转化,这对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也是一种冲击和挑战
所以银行II、III类账户可以看做是互联网金融的一次全新革命,
人行一方面洗牌支付机构,一方面大力扶植中小银行
,可以说是用心良苦
尤其我们看一下302号文的条款: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
一方面人行为地方性银行提供了全新的获客方式,避免了地方性银行因为业务单一引起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减少银行系统性风险,其次也是提高银行积极性,投身于金融科技的研发过程中,而非一直想着玩通道,各种非标
5. 对外输出能力
我们从京东白条、美团闪付等能够明显的看出,银行II、III类账户与支付账户相比存在明显的优势,可以为行业领先的APP以银行II、III类账户为依托,基于银行II、III类账户生成银联二维码,实现快速的线上线下使用
而支付账户因为其本身的封闭属性,且支付安全等级和强度必须由支付机构承担和承诺,导致了支付账户的输出和普及在行业APP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且
人行针对支付账户提出联名账户的态度是坚决否定的,因此支付账户也只能作为一个封闭账户使用
所以从多方面因素来看,
人民银行极大的便利了银行账户大力拓展发展自己的商户
,大力以银行普惠金融的形式致力于小额高频场景,
通过对支付账户的约束,避免支付宝微信双寡头的继续
,势必2018年的格局将会发生重大改变
二、Q&A
Q1-1:问一个问题,支付机构不得变相经营融资、。。。等,请问D+0结算,算是一种变相经营融资么?
BZ:其实是有的,不过人民银行针对D+0算是特许的。不过支付机构需要对商户进行严格筛选吧,更准确的说应该是在说担保业务
Q1-2:是人行默许了这种第三方支付机构D+0的存在么?市面上银联好像跟一些城商行合作这种业务
BZ:嗯,实际出资方是银行。毕竟支付机构没有那么多自有资金。
A1:D0业务一般关闭反向交易,风险相对可控,垫资方一般为合作银行。
Q1-3:那支付机构自有资金垫资,算不算违规?
BZ:严格意义上是算的。。。不过业内很多这么干的。。
Q1-4:我觉得还有个原因,二三类是刚开始,所以没做太多限制?金融算是走一步,再监管?
BZ:不会的,银行这么多眼睛盯着,还要每日上报银监会,而且银行自身风控意识强于支付机构。现在很多支付机构空有外表,实质里面问题很大 。
Q2:大平台都可以通过二三类找银行做联名账户了?
BZ:嗯,可以啊
A1:那未来的联合营销,估计市场可观……
Q3-1:对于5个,3个不同渠道认证,想请教下,比如买了五次机票算1个渠道还是5个渠道?
BZ:1个,而且机票不能算是一个认证渠道吧;机票是同一数据库系统查到的,不具有独立性的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BZ:这是人行原文,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