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出庭不给力,怎么办?
领导重视,出台意见,加强跟庭考核,加强出庭观摩学习,加强公诉人培训,这些都是治标的措施。拿跟庭考核为例,每年跑二三十个庭,虽然也都认真的点评,公诉人也认真的接受,但是对于北京每年两万件案件的庭审规模来说,样本太小,难以掀起波澜。
组织出庭观摩,选择都非常慎重,一定要有代表性,公诉人要精心准备,各院都有一定的代表,还要联系大法庭,要协调安保、车辆、后勤保障,之后要开座谈会,发布信息简报、图片新闻,规模宏大、成本高昂,这个成本主要行政意义上的,组织者很累,参加者也很累,正襟危坐、领导参加,交流的过程中要注意分寸尺度,而且由于人员众多,大部分主要是听众,不可能每个人
都畅所欲言,关键是很多话,当说不当说的,也不好敞开心扉,说深了
算是“扎针”,说浅了又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很多人
最后
选择不说,因此总体来看由于形式过于正式
反而
影响了交流的效果,重要的是一年也组织不了几回。
加强公诉人培训,一是受众有限;二是内容有限;三是形式受限,即使是实训对真实环境的模拟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四是成本较高,一方面公诉人要专门抽出整块的时间,一般往往是一个星期,如果不是课程特别有吸引力,有经验的公诉人是不愿意参加的;另一方面,组织成本高昂,前期课程设计、联系师资、场地安排,劳心费时,而且需要大量的组织人员保障会务。
领导重视,出台意见,能够从理念上触动一时,在局部产生一些
阶段性的影响,但政策如果没有载体很难
持续
,很容易被下一项重点工作所转移注意力,随后大量日常的出庭工作仍然会按照惯性继续进行,因此就产生了问题常说常有、年年说年年有的
怪
现象。
这些现象
产生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考虑制约出庭能力提高的根本性问题。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出庭没有被纳入检察官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方面是出庭作为过程性、体验性的过程中,不容易量化,不容易被评价;另一方面,目前的办案评价体系主要是结果意义上的,主要是看结果,并不十分注重过程。结果是无罪,那就要复查,甚至负面评价,对过程是否努力,过程是否尽职
,往往不十分关注。
相反律师
的评价
很多
时候
是结果和过程兼备的,很多律师会邀请家属旁听庭审,虽然结果不一定能够改变,但是过程如果精彩也可以得到认可。如果是庭审直播或者有新闻报道,律师就会更
加努力,因为这个过程会被大家看得见,虽然理想的结果不一定能得到
,你要相信每一个人心中都住着一位法官。
其实,公众对检察官的评价也是一样的,即使不一定最终能得出有罪的结论,但是公众
能够看
见检察官对正义的孜孜以求,正义从来不仅是结果是意义上的,也是程序意义上的,是过程意义上的,谁说法官就一定对,而且检察官的职业属性要求其必然要保持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也要有一定的说服力,这种说服力就体现在庭审之中,这其实就是检察制度人格化的公信力。
二是泛行政化使出庭经验积累处于孤岛效应之中。如果你身边有一个好师傅
说明你是幸运的,如果你身边有一群好的榜样,你就更是幸运儿
,但是工作的起点很多时候并不能自己选择。即使那些幸运儿,也不一定能够轻易分享到其他优秀检察官的出庭经验。官方的交流通道往往是有限,前边已经说到行政成本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泛行政化的检察机关,个人的沟
通能力是极为有限,即使
你有主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平台和机制,在跨越部门、
跨越单位观摩一次庭审的时候都要付出高昂的沟通成本,而且对于很多检察官来说这些都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就是由于这种行政分割
使得每一个公诉人几乎都成为孤立的个人,如果官方不组织的培训、交流,个人想要私下里组织交流学习是非常困难的,约饭往往要比这容易得多,不信你可以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