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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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自己和对方身上泼汽油被控故意杀人依法不起诉

刑事备忘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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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12月2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1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9月22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武清区白古屯镇徐庄村张某乙家门口,因张某乙举报张某甲使用养殖用地增盖厂房生产经营,后张某甲为泄私愤携带一桶汽油泼洒在自己身上,后又将汽油泼向张某乙,张某甲想以此方法与张某乙同归于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否认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想与张某乙同归于尽,而只是想吓唬张某乙让其别再举报自己厂房,且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客观行为及犯罪动机两方面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张某乙的犯罪故意无法排除其是要吓唬张某乙不让其继续举报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对扣押的油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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