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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辱母杀人案”判决的几点思考:伦理、法律、良知的悖离与冲突

硕士博士读书会  · 公众号  · 历史  · 2017-03-28 22:48

正文

与我们同行的人,比我们要到达的地方更重要。



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3月23日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在整个社会舆论引发轩然大波。根据《南方周末》发布的《刺死辱母者》一文报道,苏银霞因偿还不起高利贷,被带有黑社会背景的11名催债人凌辱长达一个小时,手段恶劣。目睹这一切的22岁苏银霞儿子于欢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伦理、法律、良知的悖离与冲突

——浅谈于欢案判决的几点思考


昨天南周对半年之前发生的一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舆论和民众的一片哗然。如果新闻报道的基本事实比较准确,那么,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在一个血气方刚的儿子面前,母亲被索债者当面采用极端手段凌辱猥亵,儿子情急之下反抗,造成多人受伤、一人死亡的结果——极简的描述,却凸显了引来舆论哗然的真正原因:当一个人及其至亲家人,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情急之下,如果选择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


个人认为,从现行法律制度看,尽管案件在定性上仍存在有待商榷之处,量刑的情节也仍有些争议,但,总体来看,此案法官交出的算是一份不温不火的答卷。说他不温不火,是从表面上看,这份判决从适用法律到定罪量刑,都基本遵循了制定法(具体情节还有待落实和进一步分析讨论)。而之所以引发这样的争议,是大家认为,这样的一份在法律层面漏洞不大的判决,却极其不符合情理,于是大江南北、环球内外,几乎所有读到新闻的群体,都发出了判决并不合理的慨叹。究其核心原因,是这份在法律层面看似不易推翻的判决,却极大的挑战了人们内心当中,对善良本性和道德操守所持有的底线,至此,人们不禁发问,合法的判决是否一定合理?公正的判决除了合法性,是否还需要体现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坚守,对美好高尚道德情操的弘扬,和对民众走投无路时的扶助救济?


尽管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但这极端情况下回应性的反抗,却得到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内心的呼应,唤醒了每个普通人内心深处原始的道德正义和对普世伦理与良知的皈依感。而案件留给我们法律人的思考是,这些朴素的正义感和代表普世价值的道德良知,应否成为影响判决的重要因素?


谈到此处我们不禁反思:法律的社会功能究竟应当是什么?法律除了应当关乎规则,是否还必须关注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注并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另外,根据案件的事实,个人认为这个案子值得我们反思和讨论的事实还有,在当地警察接到报警投诉电话到达现场后,对案件不加过问旋即离开的态度,是否在客观上成为了彻底碾熄当事人依靠公力救济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当然,这里无意对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做出进一步的探讨。需要我们思考的是,究竟哪些行为的合力才是导致最终严重的、不可挽回后果的近因?哪些人应当为损害后果承担直接的责任?依法追究是否只应止步于对直接行为人的制裁?怎样的制定法才能预防和减少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审理案件的法官,亦受过良好的法学系统教育,应该既知晓法律也颇通情理,甚至比我们更清楚的掌握更多案件的真实细节,可为什么只甘于做出一个中规中矩、看似无错的判决?基层警察,天天奔走于执法司法、扶危济困的第一线,为什么比我们普通民众更加缺乏必要的正义感、人性关怀和对灾难起码的预防警惕性?而又为什么当类似的纠纷屡禁不止的时候,涉嫌渎职的行为却依然可以继续逃离法律和公众的关注?我想,把这些问题想清楚,的确远比单纯讨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更有意义。


尽管,从表面看起来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实是案件的焦点,但,其实这远不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最重要的因素。我想在这里不过多讨论正当防卫的设置是否合理的问题,不是因为现在的正当防卫制度设置毫无问题。而是因为即使法律设置有漏洞,假如法官在司法层面,能够积极的行使法律所赋予其的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创制法律的权利,能够主动发现、弥补、衔接司法和立法活动之间的漏洞,即使个别案例的极端情况,超过了现有法律条文对预期情况的概括性描述和判断,也不会影响公正裁决的做出。因为一份公正裁决,应该是结合了缜密、高级的逻辑理性和丰富、客观的实践经验的产物,而决不应仅是建立在法官们遵循法律条文规定、对条文照搬照抄的简单、机械性工作的基础上。法官们应时刻牢记的是,每一份判决不仅维系着个人的荣辱和业绩,更维护和体现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与价值,反映着一国立法的精神导向和人文良知。


我们都知道,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而社会发展的可能却是无限的,永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现状是法律制度建设自身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因此,我们无法期待用条文完备的制定法去应对和解决所有的现实问题,而当法律离开了司法与立法互动的环节,法律条文就失去了植根于实践的生命力,就再无自主更新和进步的可能,也再无法实现自我完善、与时俱进的目标。


惩恶扬善是法律的核心制度价值所在,当立法不能给人性之恶以震慑,不能为人性之善以保障,当立法让普通民众对于善良本性和秩序自由无法抱有太多美好期待时,即使从技术层面看,司法公正没有偏失,可法律,还是没能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于欢的行为,不仅是法律问题,首当其冲所涉及的更是一种对伦理底线的突破和思考,换句话说,对于这一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不仅应当仅仅停留和局限在法律层面。当法律调节之下的规范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发生冲突时,社会应当启动怎样的机制,填补法律原则与人伦常情之间出现的罅隙?填补民众的美好愿望与僵硬的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回应好人心的诉求,才能客观中立的处理好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才能理性的正视法治中的良知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关宁宁

来源:思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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