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是继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之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第二个品种——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正式浮出水面。
就在同一天,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对湖北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违法举债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违规举债的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孔某被开除公职,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黄某、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王某被行政警告。
财政部一方面加大专项债的发债额度和范围,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地方债务的管控,这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开前门堵后门”思路一致。
对于地方债务管理的下一步,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地方债务管理部门会对地方政府债务额度加大宽松力度,比如加大对专项债的支持力度,从专项债中转换部分额度直接对接项目;此外,将继续加强监管,加强对融资平台、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等方面的监管。不仅如此,未来可能发行更多的专项债券,但是每个专项债必须有对应的收入来偿还债务;如果专项债务额度有余额,可以直接就政府投资比较大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
中财-鹏元政府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告诉经济观察报,未来财政部有可能继续扩大专项债,这是一个趋势,从地方经济建设角度来看,基础设施领域有可能继续发行市政债券。
7月12日公布的《办法》,给收费公路融资再开一条通道。“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属于地方政府转向债券的一种,额度依然在专项债券的预算之内,2017年的额度已经下发到各省,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收费公路。”一位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发展政府收费公路举借,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及相关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等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最高期限可以达到15年。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做出了明确解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可以发行项目收益债,这种债券是以法人为发债主体发;财政部负责监管政府债券,按照规定不能发行项目收益债,对于金融机构利益不大。”一位金融机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这也就是说,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财政部已经批准发行两种地方专向债券。
经济观察报获悉,未来可能发行更多的专项债券,但是每个专项债必须有对应的收入来偿还债务。“每个专项债都有对应的收入偿还来源,意味着地方债中的专项债越来越像项目收益债。”上述金融机构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经济观察报还了解到,未来可能在每年债务限额内,若专项债务额度有余额,可以直接就政府投资的比较大的项目发行专项债券,当然前提是该项目有收入来源可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