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
二、县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管、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㈠县城主城区:外环路以内;
㈡县城周边村庄:李楼村、苦水马庄村、代庄村、五里庄村、陈庄村、孙庄村、南莫庄村、蒋寨村、塔坡村、胡里长屯村、孟韩村。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㈠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㈡文物保护单位;
㈢车站等交通枢纽;
㈣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㈤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㈦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㈧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㈨重要军事设施;
㈩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
㈠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㈡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㈢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㈣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㈤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