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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向家庭暴力说“不”

连州发布  · 公众号  ·  · 2020-11-29 19:02

正文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的某天,眼角带有淤伤的刘某来到市妇联求助,讲述其丈夫对其实施家暴行为。刘某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丈夫处于行政拘留5天。市妇联详细了解个案基本情况,询问受害人的真实求助意愿。刘某讲述,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其丈夫性格暴躁、经常性饮酒,婚后对刘某进行了十余次家暴行为,对刘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并由此患上严重的心理障碍疾病。刘某为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迫于经济上的依赖,刘某性格较为软弱,长期生活在恐惧阴影中。在经此番家暴后,刘某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市妇联会同相关镇妇联、社工人员进一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对其家庭暴力的危险程度作出评估。在掌握相关情况后,鼓励刘某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联系志愿律师帮助刘某维权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安排社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市法院及时受理了刘某的离婚诉讼,经过4个月的法庭调解及诉讼审理,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由其丈夫对刘某进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案例涉及的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及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主要包括:

(一)殴打、残害、捆绑、冻饿等伤害行为;

(二)禁闭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三)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前款第三至五项侵害行为的,属于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十六条 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因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因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决问题的建议对策】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对策:


本案提示我们,家不是一个“法外空间”,家暴受害者必须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家暴行为作斗争。各职能部门必须对家暴行为说“不”,依法惩治家暴行为,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法律的威慑性,保持高压态势,从而使施暴者不敢做、不能做、不想做。


相关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要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家庭暴力突出矛盾及典型案件的及时化解和解决,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



来源:连州市普法办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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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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