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的取得有两个步骤:
首先,申请人应将其发明向指定专利局提出申请,在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申请记录,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予以记录并公布。
其次,申请应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或记录申请被公开后的6个月内,向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和授权,注册处经形式审查后准予注册并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标准专利予以公布。
转录标准专利申请仅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已根据法定要求提交了支持该申请的所需资料和文件。
(2)原授标准专利为由申请人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交的专利,须由专利注册处处长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要求专利注册处处长主要确定寻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满足可享专利性的要求,例如该发明是否是新颖的,包含创造性并能作工业应用。
(3)短期专利申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注册处直接受理。短期专利不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提交短期专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规定检索机构对此专利所做的检索报告,规定检索机构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中国、日本、俄联邦、西班牙、瑞典、美国、英国和欧洲专利局。
(4)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授予专利权。
总结来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转录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原授标准专利则需要同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审查方式看,原授标准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类似于中国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
(1)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发明专利有两种途径:
a.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直接提交新申请;
b.基于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发明专利。
(2)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于在先申请日的12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是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技术方案,从而增加该物品的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专利,保护主题类似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在审查方式上,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才可以授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专利的实体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3)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人仅可以直接或者依据巴黎公约在在先申请日的6个月内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
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及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提出审查请求,经过审查合格后才可以授权。同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审查工作由中国大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具体的审批程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完成。
直接向台湾地区有关部门(所谓“经济部智慧财产局(TIPO)”)递交专利申请。台湾地区不是PCT专利合作条约和巴黎公约的缔约地区,但WTO成员依据TRIPS协议(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承认巴黎公约优先权。另外,根据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2010年6月29日签署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相互承认专利优先权。因此,进入台湾地区的专利申请(如有优先权)可以通过巴黎公约,在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针对发明和新型申请)或6个月(针对设计申请)内提交。除了形式审查之外,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都须经过实质审查(也称实体审查)才能取得专利权。新型专利则采用形式审查制,不会对其新颖性和进步性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即可签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