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15******091P
纳税人名称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3〕*** 号
案件名称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20年12月
存在认证抵扣备注信息不全的建筑服务发票的行为。
经查询你单位增值税进项发票情况、发票抵扣认证情况发现,你单位2020年12月取得1份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14406388,金额10,533.98元,税额316.02元),
未在备注栏标注项目名称与项目地点
。
该份发票已认证抵扣且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处罚结果
1、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12月增值税316.02元;
2、对你单位2020年12月
应补缴增值税
316.02元处以罚款158.01元、2020年12月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5.80元处以罚款7.90元、2021年8月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640.75元处以罚款1,820.38元、
应补缴的印花税
69,021.90元处以罚款34,510.95元、2021年度
应补缴企业所得
税10,025.16元处以罚款5,012.58元。
关于这个问题,税务局早就明确过:
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因此提醒大家:
目前属于数电票和纸质票并行的时期,
会计无论在收到发票还是开具发票时,一定要对备注栏格外重视,
不要像上述公司一样因为一个简单的备注栏问题被税务局处罚。
小编整理了纸质票和数电票的备注栏填写规则和要求,赶紧转发收藏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