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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CRS 国际反避税大军再添一员正规军

秦朔朋友圈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24 06:39

正文

  • 作者:歪歪 / 秦朔朋友圈:qspyq2015


伴随上周五(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连同五部委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国在提出承诺两年之后,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践CRS国际反避税统一标准。


中国积极加入国际反避税浪潮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各国政府为了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税避税行为,效仿美国于2010年实施的FACTA法案(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一同提起全球范围内的CRS,联手共同打击跨境逃税。


世界经合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标准,用于指导参与司法管辖区定期对非税收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交换。



截至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涵盖几乎所有发达经济体,包括像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和瑞士等全球“离岸避税地”和“洗钱中心”,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分别在2017年和2018年实现首次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但也有包括美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未加入CRS。


六部委此次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距离2014年7月首次承诺实施CRS标准,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我国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六部委在《管理办法》中设定的时间表如下: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将被调查


由于法制环境和外汇管制等诸多原因,外国企业或个人利用在中国开设离岸账户用于逃避税的情况并不普遍。但我国参与CRS的意义不仅在于国际税收、金融地位的提升,对打击利用境外账户隐匿资产甚至洗钱将有重大作用。


因此,对于绝大多数中国税收居民来说,《管理办法》对其基本没有影响,只需要在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新开户业务时,额外声明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管理办法》目前仅会对在中国境内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展开尽职调查。根据我国税法,我国税收居民分为税收居民个人和税收居民企业,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企业指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其注册地在中国还是境外。


而《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海外华人华侨来说,如果其在境内开设账户,由于是中国的非税收居民,其账户信息会被收集并报送至其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如果在境外拥有金融账户,且所在国也实施了CRS标准,则要配合当地金融机构确认税收居民身份。但如果所在国不是CRS参与国,其本人大部分情况下将不会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版CRS特别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也就是说,如果在认定居民和非居民税务身份时有双重身份的怀疑时,金融机构必须按照非居民税务身份进行涉税信息调查。


然而,对于已经实际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人士,在面对CRS时也不必惊慌,因为在CRS之下的信息披露不等于直接的税务风险。普华永道曾经在解读征求意见稿时指出,信息申报并不等于全额纳税,因为有些金融资产的收入并不涉税。《管理办法》也在其官方解读中表明,中国税务总局认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国内金融机构挑战重重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的《管理办法》对国内的金融机构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正式版本由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一行三会联合签发,并同时将《税收征管法》和《反洗钱法》作为法律基础,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在合规方面的执行意愿和执行力度。一方面,联合签发会导致原本由机构财务部门牵头执行,变成合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共同牵头执行;另一方面,联合签发会加重处罚力度,不仅会被税务总局降低税务评级,还会引起各大监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展开工作的金融机构进行直接处罚。



其次,金融机构在对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总余额大于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执行中将面临时间上的挑战。由于正式版本将正式实施的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调整为2017年7月1日,而对于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的截止调查日期仍然为今年的12月31日。


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说,其对高净值个人存量账户的调查时间整整缩短了一半。再加上对高净值个人的存量账户调查本身的程序是最为繁琐的,并且个人账户也比机构账户的调查难度更大,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说,整体调查难度没有降低,但时间缩短了一半。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去国税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个新增的挑战来自于正式版发文加重了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所面临的责任。在征求意见稿当中,要求存量客户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而在正式版中,如果金融机构可以从现有信息中进行身份确认,则无需账户持有人提供声明文件,便可自行申报。


综合来看,国内的金融机构受中国版CRS影响最大的是银行。特别是中大型银行,由于涉及零售业务较多,因此面对的个人账户较多,尽职调查范围较大。而虽然证券和基金相对来说工作量也会大,但是毕竟外籍人士在国内购买证券、基金不一定多,所以有待验证。就保险而言,由于一般外籍人士买境内带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寿险等)比较有限,因此涉及非居民账户的机会相对较低。


内地富人海外资产进入“裸奔”时代


虽然中国版CRS对中国税收居民影响不大,但在整个CRS版图中,只要在其中某个承诺实施CRS标准的国家或地区拥有金融账户,并且是该国或地区的非税收居民,其信息将会根据该国或地区的涉税信息交换标准,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就拿全球反避税大军中的绝对先锋香港来说,内地富人的在港资产将接受尽职调查,并于2018年9月首次被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自2017年1月1日起,香港已启动与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工作的相关程序。香港作为内地富人境外资产配置最受欢迎的目的地,CRS的实施无疑会给许多在港拥有金融账户的内地投资者和相关企业带来直接影响,其金融账户信息将会被披露,在港资产将迎来“裸奔”时代。


事实上,早在2014年由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发布的《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中已明确表示,“香港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且合作的一员,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清楚表明对新国际标准的承诺。”


经过2015年4~6月向香港民众征求意见后,香港特区政府于2016年1月8日向立法会提交了相关条例草案,并于6月22日获通过。去年6月30日,香港特首梁振英签署生效的《2016年税务条例修订第3号,为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


截至2017年1月,香港已经与3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全面性协定(正在谈判中的国家和地区还有14个)和7份交换协定(正在谈判中的有3个)。中国内地已经与香港签署全面性协定和双边协定。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已经开始收集所有开户人包括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信息,但香港税务局第一次与伙伴国家或地区交换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换相关信息。



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涉及内地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如果以内地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国税总局。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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