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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立下遗嘱女儿却拿不到遗产?这样的遗嘱要小心啦!

FM93交通之声  · 公众号  · 浙江  · 2017-05-23 08:16

正文

来源: 广州日报 记者王纳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昨天,记者从深圳罗湖法院了解到一个特殊案例:母亲去世后,留下遗嘱由两姐妹一人一半继承房产,但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没有法律效力,最终两姐妹还要对簿公堂,由法院判定两人各占房产的50%份额。


关于遗嘱的问题很多人都关心,您是不是以为在打印遗嘱上面签个字,或者按个手印就尘埃落定了?并非如此,打印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还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母亲签下遗嘱却没有法律效力


这是今年发生在深圳罗湖法院的一起案件。


阿青和阿红是两姐妹,姐姐大妹妹4岁。在两姐妹十几岁时,父母就离异了。姐姐阿青跟爸爸生活,妹妹阿红跟妈妈生活。她们的妈妈龙阿姨名下拥有深圳罗湖区某公务员住宅楼的一处房产。去年9月,龙阿姨因病去世,龙阿姨的父母也在此之前已经去世了。


龙阿姨去世前10天,立下了一份遗嘱, 这份遗嘱是打印件,在“遗嘱人”一栏有龙阿姨的签名。 遗嘱内容为:为防不测和发生纠纷,在其死亡后,属于其所有的房产遗留给两名女儿共同所有。


然而,在阿青和阿红处理母亲身后事时,却发现,这份遗嘱并没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均不予认可。


于是,妹妹当原告,姐姐当被告……


无奈之下,阿青和阿红只能到罗湖法院提起了诉讼,阿红当原告,阿青当被告,要求法院确认两人对于房产每人50%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确认,龙阿姨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无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不过,法院认定,因龙阿姨死亡时处于离异多年的状态,其父母亦已经死亡,故被继承人龙阿姨的法定继承人为其两名女儿。因此,法院判决阿青和阿红各取得房子50%的产权。两姐妹最终还是如愿以偿了。


法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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