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底,中国内地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有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2015年发布的三批针对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陶瓷等24个重点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5年11月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及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等10个重点行业共11项国家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8年发布的煤炭、纺织服装两个行业的标准;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以及2024年发布的水泥、铝冶炼两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共6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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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目前广泛应用的有2004年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和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14064系列标准等。
欧盟、美国也制定有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如欧盟在2003年制定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和《监测与报告条例》(MRR)适用于能源、工业和航空等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核算、监测和报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在2009年发布了《温室气体报告计划》(GHGRP),指导电力生产、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化工、钢铁、水泥、造纸等特定行业企业收集、核算及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另外,欧盟、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地上市公司也被鼓励参照国际标准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
境内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时在核算边界、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在核算边界方面
,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及发电、电网、镁冶炼、铝冶炼等重点行业国家标准为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边界一是允许企业选择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即纳入核算的主体范围);二是要求企业核算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的确定可以参考设施和业务范围及生产工艺流程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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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即范围三不强制纳入核算)。
而国际上,欧盟在核算边界方面,一是在纳入核算的主体范围方面,欧盟要求按照设施和活动的直接运营控制权来确定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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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企业需要将其直接运营控制的设施和活动作为核算边界来核算和报告其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于中国其核算边界可能范围更大,因为在独立法人之外的设施和活动,如果企业对其享有直接控制权,则也要将其作为自身的核算边界;二是要求企业以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生产环节为边界,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边界详细核算每个生产环节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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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要求需要涵盖范围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美国在核算边界方面,一是在纳入核算的主体范围时也采用运营控制权法来确定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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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要求需要涵盖范围三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国际标准GHG Protocol在核算边界方面,规定企业在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时可以选择运营控制法(即企业核算其实际运营控制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源)、财务控制法(即企业对某一设施拥有主要的财务收益权,即使不直接运营,也需将其纳入核算边界)或股权比例法(即企业根据其在合资企业或合作项目中的股权比例,按比例核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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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鼓励但不强制要求企业将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核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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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ISO发布的ISO14064在核算边界方面,规定企业在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时可以选择控制法(包括运营控制法、财务控制法)或股权比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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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强制要求企业将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核算边界,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核算范围三排放,但需要根据温室气体清单的预期用途,定义并解释其间接排放的重要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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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算方法方面
,境内外都有应用排放因子法,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是指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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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各国在能源结构和技术水平上也存在差异,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时排放因子的设定因地区而异,最终导致同样的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测算出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能有所不同。如中国内地的排放因子目前主要依赖于2025年1月上线的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牵头建设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其中数据部分来源于调研、实测等获取的本地化因子,部分来源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国际缺省排放因子(由国际组织或国际研究机构制定的、在缺乏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本地化排放因子数据时所采用的默认排放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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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欧盟内有欧洲环境署(EEA)制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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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建有EFDB排放因子数据库;美国环境保护署(EPA)也建有自己的排放因子数据库。
不同国家数据库中的排放因子会更加贴合本地化特点,进而数值会存在不同。以发电行业为例,中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上显示的发电企业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最新数据是2022年为0.5366kg CO2/kWh(536.6 g CO2/kWh), 不同地区的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也有所不同,如华北地区为0.6776 kgCO₂/kWh,东北地区为0.5564 kgCO2/kWh,具体到燃料燃烧等环节,不同的燃料类型对应的排放因子数值也不同,如燃烧天然气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56.1t CO2/TJ(折合为201.96 gCO2/kWh),燃烧一般烟煤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是94.6t CO2/TJ(折合为340.56 gCO2/kWh)。而欧盟EFDB数据库中,2022年欧盟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251gCO2/kWh,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平均为202gCO2/kWh,煤炭发电的排放因子约为910 gCO₂/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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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PA所建数据库内2022年发电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394gCO2/kWh,天然气联合循环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平均为510 gCO2/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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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欧盟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较高,因此电力行业的平均碳排放因子较低,但对于煤炭等非清洁能源发电设置了较高的排放因子数值,因此对于中国企业,如果使用煤炭等非清洁能源发电,则按照欧盟的排放因子计算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超过按照中国排放因子计算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