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伯约于2008年1月12日入职凉州公司。公司未为姜伯约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3年1月25日,公司与姜伯约签订了一份社会保险补偿协议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对2013年1月以前未为姜伯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补偿姜伯约个人7500元,并已支付姜伯约。
此后,公司根据姜伯约的申请,对2013年1月以后未为姜伯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则以补贴的形式每月发放给姜伯约150元。
2016年8月23日,公司向姜伯约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以姜伯约于2016年9月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提前通知姜伯约终止劳动合同。
姜伯约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441.05元。
2017年8月15日,姜伯约申请仲裁,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43.68元,及养老金损失费42861元。
仲裁委以姜伯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姜伯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放弃社保系无效,但员工也有过错,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自然终止。
姜伯约以向公司申请和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的形式
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姜伯约因此获取的补贴应当返还给公司。
公司对姜伯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
应当向姜伯约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姜伯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领取社保补贴,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酌情认定姜伯约、公司对于经济补偿部分按30%和70%承担为宜。
故姜伯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在姜伯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因姜伯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补缴,公司应当按照姜伯约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姜伯约损失,姜伯约已领社保补贴应当扣除。
综上,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姜伯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78.62元(2441.05元/月×9个月×70%)及2008年1月12日至2016年9月2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25762.35元
(2441.05元/月×16.33个月-141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不缴社保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姜伯约经济补偿的问题。
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公司与姜伯约达成的不参保约定,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且侵害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以及姜伯约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