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生效。案件涉及索磷布韦片的专利侵权行为。凯因科技自2016年开始进行索磷布韦的临床研究,并获得了药品注册批件。吉利德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但最近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吉利德撤回上诉
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结束了这场长期的法律纠纷。
关键观点2: 专利侵权争议
案件涉及索磷布韦片的专利侵权行为,吉利德指控凯因科技及其子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关键观点3: 凯因科技回应
凯因科技说明其自2016年开始进行索磷布韦的临床研究,并获得了药品注册批件,强调其药品研发与上市合法合规。
关键观点4: 一审与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被诉侵权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的主张,驳回了吉利德的全部诉讼请求。吉利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近撤回了上诉。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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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襄斯
9月25日,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科技”)发布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显示,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德”)起诉凯因科技一案,吉利德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21年8月,吉利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凯因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凯因格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因格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吉利德称,凯因科技及凯因格领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行为构成对其ZL200480019148.4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吉利德在《起诉状》中阐述,凯因科技及凯因格领生产、使用和销售的索磷布韦片必然导致在患者体内代谢产生落入涉案专利的药学活性成分GS-461203。凯因科技及凯因格领直接实施GS-461203的生产和使用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的直接侵权行为;通过将索磷布韦提供至患者实施涉案专利的GS-461203化合物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行为。1、确认被告在2024年4月21日前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ZL200480019148.4号中国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2024年4月21日前停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索磷布韦片的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补偿吉利德由于侵权受到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4、判令被告补偿吉利德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调查费和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我们可以注意到,在吉利德的诉讼请求中着重强调了2024年4月21日这个时间点。
这是因为涉案专利于2009年6月24日授权公告,专利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4月21日。吉利德是该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其是吉利德科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该涉案专利已届满失效。凯因科技说明,其于2016年开始开展索磷布韦临床研究,索磷布韦的药品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获得国家药监局受理,于2020年3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2023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被诉侵权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的主张,驳回了吉利德的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6月,吉利德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吉利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原标题:涉案专利届满失效,吉利德撤回索磷布韦片专利诉讼案上诉)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