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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局麻改全麻,这些法律风险你考虑过吗?

基层麻醉网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2-23 07:12

正文

对麻醉医生自杀事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当地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也有不作为嫌疑。尽快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明确责任是当务之急,也是医疗纠纷有效解决途径。医患危机干预解决的拖沓繁琐让患方失去耐心,更让当事医生始终处于一种不良情绪中。


这次就变更麻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当然对于其他治疗方案的变更也同样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局麻改全麻,是不是选择了替代方案?该替代方案由谁来告知患者? 


替代医疗方案的选择是指在手术与药物、根治与姑息、激进与保守等相互冲突的治疗方案之间进行的选择,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向患方做出阐述和建议,以帮助患者作出最终的选择。 


从“替代医疗方案”的字面意义理解,所谓“方案”应为跨科室或者跨学科的医师实施的另一套完整的治疗计划,而绝非治疗方法的简单罗列。对于疝气手术,局麻、椎管内麻醉、全身麻醉均可,因此这次事件术中全麻是作为局麻的替代方案。至于说由谁告知患者替代方案,应该由首先实施麻醉方案的医生告知替代方案最为合理。局麻变更为全麻由外科医生告知替代方案,椎管内麻醉改全麻,麻醉医生告知替代方案,因为外科医生是局麻的实际执行者。


知情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外科医生建议局麻之前,应该告知其他麻醉方式,患者做出选择后并把其他麻醉方式作为替代方案,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如果变更麻醉方式需要麻醉医生,再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


2

变更麻醉方式告诉患者本人,患者家属,还是本人和家属均要告知?


很多时候法律规定是互相矛盾的,这往往让医生无所适从。比如说知情权的告知,患者、家属,还是双方都要告知,意见不一致怎么办,家属到底包括哪些人,都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


希望侵权责任法55条能够烂熟于每个医务人员的心中,扎根于你的一举一动。医生工作中记得知情权需要书面告知,签字、签字、签字......这正是医疗文书越来越多的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个条文说明把病情以及特殊检查等告知患者即可,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书面告知近亲属。当然这类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少不是未成年、神志不清者以及精神病患者等。


黑龙江患方医闹维权,麻醉医生自杀事件中,患方家属提出的对于改为全身麻醉并不知情,这并不能说明医生失职,未尽到告知义务。因为告知家属并非必须,如果病历中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和替代方案告知书,不告知患者家属也是合法合情合理。除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同时需要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患者同意优先。这充分考虑到人身权的神圣,人身权只能由自己行使和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很多医院采取的是患者及家属都签字告知,这是极为稳妥的做法,个人认为患者本人的签字才是必不可少的。


后记:期待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雷厉风行,遇到医疗损害事件和爆发医患矛盾,应该尽快介入干预并快速明确责任,客观公正地出具责任认定书,尽快化解转移矛盾,行政部门应有所担当。这种机制就犹如交通部门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这种形式如能产生公信力,责任认定结果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对于医患关系缓和、医患矛盾的解决大有裨益。


作者:盛孝辉,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麻醉学主治医师 、法律职业资格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医学硕士,行医、写文、普法,律师工作经历,职业撰稿人。


作者:盛孝辉

转自:医学之声

来源:医法书生

编辑:陆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