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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IPO企业踩了同样的雷,被否不影响实验中学IPO的热情,5过4

投行业务资讯  · 公众号  · 科技投资  · 2017-05-25 01:10

正文

今天引人关注的华大基因IPO过会了,基因测序业内排名第一、拥有牛逼的生物信息分析技术的企业过会了,看来一大批PE投资者又发大财了。华大基因重组后2016年发行人净利润为盈利33,269万元,而控股股东华大控股2016年净利润为-100,828万元。控股股东巨亏10亿元,要在以前,一般的企业过会可悬了,总被怀疑控股股东上市后有可能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因为控股股东太穷了。

今天创业板发审委共审核5家IPO,过会1家,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不幸被否。连着两天,同样的问题,两家IPO企业被否,雷区已探明。昨天被否的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被否是因为发行人与发行人员工的配偶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员工共同设立的企业存在资金往来,且该公司的业务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发审委怀疑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员工设立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企业的合理性、发行人与其资金往来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总之一条:就是怀疑隐瞒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存在同业竞争,并质疑资金往来的真实性

   今天被否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创业板2016年净利润449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09.92,盈利质量很好,但IPO惨遭被否。发行人报告期有8家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其中3家为前5大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股东或高管曾在发行人处任职,而且发行人的上述前员工大部分目前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审委质疑从前员工创办或任高管的公司采购技术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前员工任职的公司采购单价低于平均价格的情况说明定价公允性,总之一句话:怀疑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怀疑存在利益输送。说实话,如果你是股东,有发行人股份,上市可以发财,交易时让渡一下利润是十分可能的。另外,发行人销售费用占收入比重过高,被质疑存在商业贿赂,这也是IPO的雷区。发行人2014至2016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6,235.64万元、7,054.53万元、9,760.5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57%、28.50%、30.95%,远高于所列举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审委委提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费用支付及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控制销售费用报销的内容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今天另一个消息很火,根据媒体报道,成都一家实验中学竟然筹划IPO了,如今IPO十分火爆,餐饮的上市了、驾校上市了,美容美发的、洗脚店都蠢蠢欲动,但没想到连中学都筹划IPO了。根据媒体报道,有机构出资12.69亿元收购高达投资69%的股权,并争取在2021年前实现成都该实验中学实现IPO目标,借助资本力量进一步壮大,看来香港股市将来会有一家明星中学上市公司,A股也很有期待。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4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2014年度、2016年度利润总额相近但企业所得税(应缴数)金额相差较大,主要的“所得税纳税调节项目”如下(略)

请发行人代表补充说明上述纳税调节项目产生的主要原因。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上述调节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名称;(2)对上述“收入会计政策变更”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中低速电动车领域的毛利率分别为29.06%、33.82%、29.27%,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的毛利率分别为53.31%、57.37%、44.12%,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中低速电动车。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预测2017年纯电动乘用车领域产品净利润占比为71.98%。(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中低速电动车行业政策的发展趋势,并说明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可能出现重大变化;(2)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称其产品无论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或是中低速电动车领域,其内在核心技术、生产工艺等并无差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中低速电动车领域产品的毛利率远低于纯电动乘用车领域的原因;(3)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盈利预测可靠性的核查过程。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务合同,发行人将产品发至部分客户指定仓库,客户初验后,出具代保管证明,但对具体的保管期限和领用时间并无明确约定。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的产品在不同的下游厂家实际使用时是否存在可替代性,若下游厂家终止合同,尚未使用的存货有何具体处置措施;(2)进一步解释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部分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的签字或盖章不作为验收标准”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具体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三)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中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占比分别为41.19%、48.76%、50.91%,占比较高;报告期有8家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其中3家为前5大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股东或高管曾在发行人处任职,发行人的上述前员工大部分目前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持续、大量对外采购技术服务及持续、大量从前员工创办或任高管的公司采购技术服务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从前员工任职的公司采购单价低于平均价格的情况说明定价公允的依据是否充分,结合自有和租赁房屋面积3,600平米、而自有员工人数为681人的情况,说明大量对外采购的技术人员集中办公是否真实可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对于发行人采购内容的披露仅限于技术服务采购;此外,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采用的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模式中,相关技术服务提供人员由发行人直接安排工作,其工作形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事项由发行人决定”,且发行人的主要技术服务提供商中有多家系发行人前员工作为主要股东创立的企业。请保荐代表人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1)招股说明书关于采购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2)前述人月计价技术服务采购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3)相对于直接雇用员工,发行人对外采购技术服务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刘亚东向其他员工转让股权及员工增资的价格是否公允,相关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2014至2016年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6,235.64万元、7,054.53万元、9,760.5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57%、28.50%、30.95%,远高于所列举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费用支付及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控制销售费用报销的内容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24日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4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中,多家客户的名称包含“凯伦”、“卓宝”、“凯正”、“卓盟”,成立时间也较短。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经销商客户存在大量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商号的原因;(2)主要经销商客户贵州凯思达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大客户)、南京凯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凯伦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凯伦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凯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德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泰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凯伦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凯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凯伦防水保温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上述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与上述经销商的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发行人是否为上述经销商提供过授信担保;(3)主要经销商成立时间较短的原因,其他经销商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月,发行人原股东杨庆将持有的发行人30万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钱茂荣。2015年6月,张勇、柴永福、苏州绿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融投资)均以每股4元的价格分别认购发行人170万股、155万股以及75万股,发行人共计收到货币资金增资款1,600万元。发行人以2015年1月高管入股价格(5元/股)不能被认定为公允为由未对相关增资行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15年6月发行人估值较2015年1月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2)绿融投资增资所履行的程序。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发行人聚氨酯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卷材、高分子材料三种产品的毛利率均较高,但聚氨酯防水涂料、沥青基防水卷材毛利率均低于高分子材料,且产能利用率均远低于高分子材料。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募投资金用于替代现有产能利用率最高且毛利率最高产品线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原生产线设备不需要加速折旧或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以及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理。

  (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历史上重组较多,重组后2016年发行人净利润为盈利33,269万元,而控股股东华大控股2016年净利润为-100,828万元。(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间接投资的部分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与发行人存在上下游关系,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但未重组进发行人体系的原因。这些企业2016年度的盈利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用资产、分担成本等利益输送情形;(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控股股东华大控股2016年亏损10亿元的原因、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3)2013年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多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资产,交易总额2.69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自身是否拥有独立的研发体系,在研发方面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主体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其他主体目前的研发状况,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研发费用的情况;(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通过重组后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依然持续上升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收购了美国上市公司CG公司,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华大控股的测序设备板块。2014年和2016年,发行人对CG测序仪的采购金额分别为1,028.84万元和2,808.96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上述关联交易在偶发性关联交易中披露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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