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
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告》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公告》;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一)“内部举报人”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1.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2.相关知情人:是指自举报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上游供货主体的从业人员、下游销售主体的从业人员;为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外卖配送、房屋租赁、仓储、虫害杀灭、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电子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服务的主体的从业人员。
(二)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
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时或者案件办理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还应当配合提供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三)认定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声称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处理举报时加以调查。
对举报人逾期未提供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认定相关材料,且因保密等需要,在处理举报时无法调查清楚的,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奖励。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给予奖励时,应当一并告知认定情况。
二、依法实施举报奖励
(一)公示举报奖励规定,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