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价格规〔2025〕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发展改革委,东风场区工商局: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甘肃省定价目录》为准。
第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价格联动机制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包括:
(二)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
(四)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定价机关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
第六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七条
定价机关开展价格调查,调查内容应包含:运营单位性质、项目运行情况、是否属于政府制定价格范围,并应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应形成价格调查报告。
第八条
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的专家,应与制定价格项目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对论证客观公正性无影响。论证可通过召开专门的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开展听证。列入《甘肃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项目必须履行听证程序,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不实施听证的,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或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