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对"盲人读物"都采用优惠政策。
比如1952年,万国邮联布鲁塞尔会议上就通过了《盲人邮件盖戳邮资免除》的决议,1957年又达成允许任何一国盲人免费使用邮件寄递服务的协议。
我国的盲人读物邮件业务始于1958年。
1988年我国邮电部发出了(1988)邮部字540号《“盲人读物”邮件实行免费寄递》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盲人读物平常邮件实行免费寄递。
要求按挂号寄递时,应交付挂号费;
要求按航空寄递时,应交付航空费,资费标准同信函。
但要在邮件封面上粘贴“盲人读物”标签。
按邮政处理规则,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文件和通信,可作盲人读物寄递。
用户交寄盲人读物,须经邮政工作人员验视内件并确认符合盲人读物准寄范围后,再交由用户妥善平直包装。
并规定“盲人读物” 重量尺寸:
每件最大重量7千克。
尺寸限度同信函。
根据2000年《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对的定义:盲人所用凸出点痕的书籍、刊物、信函和文件都可以作盲人读物寄递,但不包括盲人使用的特种纸张。
用户交寄盲人读物,须经收寄人员验视内件并确认符合盲人读物准寄范围后,再交由用户妥善平直包装。
盲人读物邮件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同印刷品邮件,最小尺寸限度同信函。
盲人读物邮件封面上应加盖"盲人读物"戳记以区别于其他邮件,信函型的按信函处理,印刷品型的按印刷品处理。
新执行的《国际及台港澳函件处理规则》把盲人读物改为盲人邮件,增加了新的内涵。
盲人读物改为盲人邮件,改变了多年来人们对盲人读物一成不变的概念,盲人邮件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盲人书籍、文件和通信",收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有函件,还有物品,定义也更加明确,使用的用户比较具体,有利于收寄人员操作执行,符合通信生产实际,适应现代化社会盲人用户的需求。
对盲人邮件的资费,《国际及台港澳函件处理规则》第63条规定:盲人邮件免收水陆路邮费、挂号费、回执费、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地址申请费,但寄件人要求按航空或SAL方式寄递或保价时,应照付航空运费、SAL运费或保价费。
对盲人邮件的封装,《国际及台港澳函件处理规则》第63条规定:盲人邮件的封装要既能保护内件,又要便于对内件进行查验。
每件盲人邮件除应在正面左上角加盖"Mailfortheblind"(盲人邮件)字样的红色戳记外,还应加贴一枚白色底、黑白图标的盲人邮件标签。
盲人邮件的限重没变,仍为7千克。
但是由于供需矛盾和盲人读物的售价比较高,在邮政传统业务中,真正使用盲人读物邮件服务的用户并不多,所以盲人读物邮件也就难得一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