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撰文|黄大拿&编辑|王心
享有完全的司法主权,既靠国家的实力,也要靠文明的更新
。
1月14日,加拿大籍被告人谢伦伯格以走私毒品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发国际舆论高度关注。
加方表示不满,还想“加拿大的国际朋友和盟友”施压。
但这显然是没有用的。正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加方必须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
什么是一国的司法主权?简而言之,不论什么人在某个国家涉嫌违法犯罪,最后由所在国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审判,这就是司法主权。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这个简直是理所当然,但究其实,争得这一点对中国来说真是太不容易了……
一
中国法律野蛮粗鄙?
曾几何时,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中国人根本管不了他,因为其享有“治外法权”。
当然,那是在晚清。
所谓治外法权(或被称为领事裁判权),其要害是,凡与清王朝缔约的国家,其侨居中国的公民,均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所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均由本国驻中国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理,清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过问。
晚清时期,列强坚持治外法权的理由是,中国法律与国际不接轨,野蛮而落后。
列强同时又画了一个饼,许诺一旦清王朝对司法进行了改革,他们愿意接受中国的司法管辖,如同他们对待日本一样。
尽管有证据显示,列强热衷治外法权并非只有他们表面所称的这一个原因,但必须承认,建立在旧的宗法社会基础之上的中国法律的确有野蛮和落后的地方,列强以此为说辞只能让清政府哑口无言。
在中外的早期交往中,因为理念和司法体系的差异,产生了许多纠纷。
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
1821年9月,一艘名为“埃米莉号”的商船停泊在黄埔港,船上有名意大利籍水手特拉诺瓦,他向暗地驶靠船旁的一小舢板上的中国民妇郭梁氏购买水果,但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郭梁氏受伤且落水而亡。
10月6日,中国官员在“埃米莉号”上设庭审判,美商拒绝将特拉诺瓦交出。后双方僵持两个多星期,期间清吏下令停止与所有美船的贸易。10月26日,被强行带走的特拉诺瓦在广州受审,27日遭处绞刑,尸体被送回“埃米莉号”,美商们为其举行了葬礼。
从事实认定来看,根据中方保存的档案,时任两广总督阮元向朝廷奏报,称郭梁氏的死亡,是因其与“夷人”特拉诺瓦买卖水果过程中发生争执,后者掷瓦坛致其落水,特拉诺瓦应“照例绞决”。
而据《美国驻中国广州领事馆领事报告》等资料,美国人对此并不认同。
10月6日中国官员在“埃米莉号”开庭时,美商辩称,郭梁氏落水是因小舢板受潮水涨落影响而致偏离,她想使其回归原位而不慎落水。
至于中方所称的目击证人,另一船妇陈黎氏所作的是特拉诺瓦用瓦坛砸伤郭梁氏的说法,美方认为其陈述前后矛盾,无法采信。
由于陈黎氏精通英语,美方要求她直接用英语作证,却遭到了清朝官员的拒绝。
在美国人看来,在当天的审判中,中方坚持在“埃米莉号”上当着县知事和行商的面举行审判,不允许美领事和美方指定的翻译出庭,证人陈黎氏跪拜在地作证,都不符合司法的正当程序,是对“正义的嘲弄”。
而在中国人看来,中方做法从来如此,天经地义,美国人的指责简直不可理喻。
现在来看这个案例,即使中方的指控完全属实,特拉诺瓦涉嫌的应该是过失杀人。判处绞刑的确偏重。尤其是审判程序的中西差异,更让另一种法律文明中的西方人感到无法接受。
中外交往中类似案例不断发生,大清的司法给西方人留下了这样一种不堪的印象:没有陪审团,没有证据展示,更没有律师法庭辩论,只有以命抵命这样原始而又野蛮的原则。
在西方国家曾经流行一本名为《中国酷刑》的图文书籍,该书以其对中国残忍刑罚的细致描写和精美的彩色插图受到西方大众的欢迎。这种固化印象无疑会对西方国家的对华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大清朝的法律被西方人深深打上了粗鄙、不人道的烙印,在列强看来,要求治外法权便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举动。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签订,美国正是以“特拉诺瓦案”为例,要求在条约中确立治外法权的详细条款。
二
司法必须改革!
毫无疑问,治外法权是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损害。但怎么夺回司法主权却是一个必须缜密思考、慎重选择的重大问题。
有一种方法最简便,那就是武力赶走列强,从此拒绝和外人打交道。
如果这一种做不到,不能用武力赶走列强,和外人打交道无法避免,要想废除治外法权,显而易见,就只有改革司法之一途。
大清王朝的司法改革就这样被逼着上路了。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奏请永远删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酷刑,死刑至斩决而止,清廷允其请;
光绪三十二年,《刑事诉讼法》首先完成;光绪三十三年,《新刑律草案》告竣,同时议订商律及民律;宣统二年(1910年),资政院审议通过了《新刑律草案》,由清廷颁布施行。
在官制改革上,清王朝对“三法司”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各省原主管司法的按察司为提法司,并定四级三审之制,于京外次第设立各级地方审判厅,仍附设检察厅,以搜查案证,监督审判。法部及提法司,只负责司法行政事务,决不能干涉或影响审判。
如是一来,行政权与裁判权各有其职守,从而改变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里司法、行政混一的格局,司法独立的曙光初现。
正如法律史学者所评价,“清末司法改革能有如此重大变更,具备现代立宪国家的基础,伍、沈有极大贡献。”
在老大中国取得这点成绩真是来之不易。
宣统二年,在资政院审议《新刑律草案》时,仅仅一个“无夫和奸(即和没有丈夫的女子通奸)”不为罪的条款,新旧两派就要吵得沸反盈天,新的法律精神注入之难,于此可以概见矣。
从传统的重礼教迈向现代的重法理,清季的中国尽管步履维艰,但在以沈家本为代表的志士仁人的推动下,还是小心翼翼地启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