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3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十三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成功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数字经济的财税法治回应”,采取“主汇报人+与谈人”的研讨模式。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贵州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以及《法学家》《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财经法学》《税务研究》《经济法学评论》等高校和期刊社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届论坛。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主任安新华律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世君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刘剑文教授表达了四个层次的意思:一是财税法研究需要优秀的平台,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作为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打造的重要平台之一,旨在鼓励青年博士发展,让青年学者取得更多的成果和收获,让大家看到中国法治奋斗的希望。二是期望通过今天对“数字经济的财税法治回应”主题的讨论,我们能够旗帜鲜明的提出“数字财税法”的概念,扩大财税法的影响力。三是本论坛的主体是博士青年学者,年轻人是最有思想、最有创造力的,他们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希望,希望青年学者们能够接稳财税法研究的接力棒。四是要感谢这次会议的承办方和协办方,感谢他们付出的辛劳。
安新华主任表示,本次论坛的题目特别前沿,数字经济、高科技发展中有许多财税法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律师在财税法律实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论坛能够找到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路径。同时,他希望财税法学界能够给整个社会发展和具体的经济运行注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另外,他对论坛发言题目在方法论层面的创新予以肯定,并希望在领域法学的范式下做到产学研真正有效结合。
张世君教授向主办方、协办方和所有参会的嘉宾表示由衷的感谢,他认为财政与税收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骨干性的制度,以财政和税收制度作为教学和科研对象的财税法学科,理应成为一个大学的法学院,特别是一个财经类大学法学院的骨干性和支撑性学科。借此机会,期望把各位专家学者的智慧和远见卓识留下,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热情和友谊带走,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第一研讨单元由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熊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家》杂志编辑姚海放主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褚睿刚副教授以《经济学与法学交互校验视域下数据财政的方法论革新》为题进行汇报发言。他表示,经济学与法学交互检验是不同于“法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第三条学科交叉道路。数据财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应当坚持该种方法论。在上述方法论的指导下,他指出数据财政虽然缘起于作为土地财政的替代,但应当走出平移土地财政的思路局限,在国家整体观下加以考量,形成“宏观调控主位、财政筹措辅位”的价值功能结构,并在其指引下进行框架制度设计。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陈治教授指出,数据财政的研究是财政法治研究很关注但成果极少、挑战性较大的领域。法学理论研究可以从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不同方面展开,褚睿刚副教授的论文则是从方法论的角度展开,一定程度上综合了其他研究视角和方法,对数据财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回应具有较高的积极意义。不过,本文作为一种总论式研究,囿于文章篇幅局限等原因,遗憾未能对更多具体的数据财政问题与制度展开论证。此外,经济学与法学在数据财政问题上如何交互、如何检验,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最后,陈治教授分享了自己关于数据财政的一些思考,提出了一些可能的切入点,比如数据财政的定价机制、收益分配、预算管理等问题。
与谈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曲君宇副教授从三个方面提供了修改意见,一是关于如何以经济学与法学互检校验方法讨论数据财政的问题,“经济学—共同问题—法学”问题导向的双向奔赴,不能仅靠学科合作,更要靠学科冲突;二是关于数据财政的功能问题,本文并未充分证明“主调控、辅收入”价值功能的合理性;三是关于数据财政的体系构建,数据财政的体系还应当包括公共数据资产融资等内容。最后,曲君宇副教授亦分析了发展数据财政过程中存在的三大风险,并提供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与谈人重庆大学法学院薛皓天博士后肯定了褚睿刚副教授对“数据财政”命题的法学揭示颇具启发意义。不过,文章在是否应当将数据财政作为法学研究对象、数据财政的价值功能之间如何排序和协调、“经济学与法学交互检验”的方法论如何具体应用等方面还有待商榷和进一步具体深入。最后,薛皓天博士后进行了拓展性思考,认为数据财政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整体化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二单元
第二研讨单元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主持。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讲师陈镜先以《税收监管应用人工智能的多维挑战与法治进路——基于技术与法治有机融合的视角》为题进行汇报发言。陈镜先老师认为,人工智能税收监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面临多维挑战:一是税收监管算法建构的挑战,二是纳税人数据保护的挑战,三是税务机关过度依赖技术的挑战。在法律维度审视下,人工智能税收监管的税法规制中存在“人—机关系”不明、算法歧视认定标准不完善、行政说理制度被减损、数据保护立法供给不足、司法审查薄弱等问题。对此,税法应当在“技法融合”的理念下及时予以回应并完善规则,将人工智能税收监管技术纳入法治化轨道。
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汤洁茵教授肯定了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总体上,论文的研究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在结构方面,文章讨论AI技术在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挑战之间缺乏关联性,研究主线不够清晰;第二,论文展开规范性研究的制度基础不够清晰;第三,研究对象方面,文章并未明确“人工智能”的内涵和外延,并且,信息系统的建设能否等同于AI技术的运用,有待商榷;第四,论文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明确的应对性;第五,本文是分析立法为人工智能的运用服务的问题,还是限定人工智能技术适用范围与方式的问题;第六,人工智能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适用并不是税法所独有的,那么税法的特殊性该如何体现?
与谈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经法学》杂志编辑郭维真认为,陈镜先老师的研究对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人工智能在税收监管中的应用有较好的启示。论文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题目与内容之间有所疏离;第二,焦点问题分析与理念引入存在隔阂;第三,税法是否能解决“人工智能治税”的技术隐忧,值得商榷。郭维真副教授认为,论文中提到的税收法律风险可以通过技术规制加以完善,这可能不一定属于税法的问题;第四,税法视阈下算法歧视的认定标准不周延。
与谈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森认为,陈镜先老师的论文既有学术价值也有现实意义。文章可能需要完善的地方在于:第一,建议在论文法治进路部分基于反避税条款的例子,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在税务领域的应用边界或标准;第二,建议进一步探索相关规则以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通等各种法益保护的平衡;第三,是否可以进一步结合税法领域的独特性,明确税务领域算法解释的标准;第四,在算法问题和对策完善部分对算法歧视的阐释中,可以进一步构建算法影响评估的内容;第五,纳税人数据权利的救济权是否可以进一步拓展到算法应用层面。
第三单元
第三研讨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和《现代法学》杂志副编审邵海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欧阳天健副教授以《因数据而所得——平台参与商业分配的税法思考》为题进行汇报发言。欧阳天健副教授首先明确了平台企业“因数据而所得”的特性,认为该种所得具有资本利得特性,由此与传统的企业所得在性质上得以区分。由于税法对于平台数据所得的发现、评估、分配都欠缺具体的规则,使得平台所得游离于税法体系之外。对此,他建议应当明确平台的公益与营利双重性质,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同时,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强对平台数据资产的征管,并对税收利益进行合理化配置。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翁武耀教授认为,本文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结构合理、观点创新。文章存在的商榷之处在于:第一,关于平台公共属性与营利属性二元性对税收政策制定的影响,应具体分析不同平台在不同场景下的运营模式和社会贡献,制定差异化政策,而非泛泛而谈。第二,针对平台因数据所得的资本利得特性,建议进一步明确资本利得的定义,尤其在平台经济和数字资产时代的背景下,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第三,论文对于数据所得的级差调节与税收公平的分析,缺乏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和高效的数据评估机制。第四,在数据要素的公共性与税收分配方面,如何在税收政策中准确体现数据的公共属性,并避免平台企业借公共性之名行避税之实,仍需更为细致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措施。第五,如何准确界定和分类平台企业的规模和类型是一个难点。
与谈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余鹏峰副教授表示,欧阳天健副教授的论文选题新颖、内容创新、观点明确、结构合理。同时,余鹏峰副教授也对论文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一是平台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平台企业真的是因数据而产生和所得吗?二是平台企业因数据而所得是一种新型所得吗,定性为“资本利得”是否有必要?三是“免费”交换“个人信息”的商业行为真的免税了吗?以上三个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与谈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吴东蔚首先指出了论文可能存在的不足和有待研究的要点。一是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所得税的前提是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制无法做到基本的足额征收,但这一前提是否成立,还需进一步论证;二是文章对于数据价值主观性的讨论不足。然后,吴东蔚博士从研究视角、研究内容、研究观点三个方面肯定了本文的学术贡献。
第四单元
第四研讨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经济法学评论》主编朱大旗和《税务研究》编辑部主任陈双专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廖呈钱副教授以《从整体到系统:纳税人权利的数智化转型与体系保护》为题进行汇报发言。廖呈钱副教授认为,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数智治理中呈现出模式不适、主体消失、程序空置、原则无力等困境。对此,需要以系统论思维为方法论,确立人格尊严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构造“程序—沟通—责任”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路径,从而矫正算法权力一元化的局面,实现税收数智治理的价值复归,最终落实纳税人权利的体系保护。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首先对廖呈钱副教授的论文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其属于国内税法“数智化”研究的3.0进阶版。其后,李蕊教授基于论文讨论的核心问题作了拓展性思考。她认为,关于技术和税收征纳权力(利)结构,技术并未改变传统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权力—权利”的基本构造;关于技术与税收制度,制度无法约束技术本身,制度所规制的(约束和激励)是运用技术者的行为;关于恢复权力与权利结构性平衡的路径,主要存在限公权(力)、赋私权(利),抑或既限公权又赋私权三条路径。最后,李蕊教授提供了三点修改建议,即建议作者进一步明晰文中部分关键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逻辑关系,进一步厘清文章的逻辑主线,适当调整文章的部分内容,做好加减法。
与谈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张牧君表示,廖呈钱副教授的论文对以算法取代人工的税收治理改革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行了前瞻性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不过,张牧君老师认为,个人数据及其承载的个人信息本身是否构成财产仍然存疑。同时,她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化分工持更乐观的态度,认为算法并不足以在税收中扮演“利维坦”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