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于2012年4月入职某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2019年5月22日公司因工作需要通知梁天从公司北门调整至北停车场,岗位仍是保安员,梁天因不同意调整一直未上班。
公司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5.4条第四款规定:
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含5天),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19日公司组织《保安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培训,梁天本人签到。
2019年6月13日公司以“连续旷工23天”为由,与梁天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30日,梁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仲裁委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裁决,驳回梁天的仲裁请求。
梁天不服,诉至法院。
【
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梁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梁天已参加《保安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应视为对制度内容是知晓的。
其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可以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服从管理、接受约束。公司因工作需要将梁天从公司北门调整至北停车场,岗位仍是保安员,不具有侮辱性,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梁天因不同意调整,一直未上班的行为显然不当,无正当理由,已构成旷工
,公司据此,于2019年6月13日与梁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梁天该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梁天的诉讼请求。
梁天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
】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梁天已参加《保安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应视为对制度内容是知晓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可以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服从管理、接受约束。公司因工作需要将梁天从北门调整至北停车场,岗位仍是保安员,不具有侮辱性,不违反法律规定,
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梁天因不同意调整,一直未上班的行为显然不当,无正当理由,已构成旷工,公司据此与梁天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辽01民终7197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评析: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本案中,公司将梁天从公司北门调整至北停车场,岗位仍为保安员,工作内容基本未变,工作地点也在公司内部,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无任何证据表明该调整具有侮辱性或违法性,应认定为公司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管理权与劳动者服从义务相对应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应当予以配合,本案中,梁天无正当理由拒绝并因此未上班,构成旷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梁天的旷工天数已达到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梁天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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