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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支付加班费(附官方答复及案例)|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3-08 08:45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妇女节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及其实务中关于工资支付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人社部对此回复,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文章还列举了关于妇女节工资支付的相关司法案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办法和人社部的回复,妇女节期间,对于工作的女职工,单位需要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但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关键观点2: 如果妇女节恰逢周六、周日,单位安排加班应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人社部的回复还规定,如果妇女节恰好是周六或周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需要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关键观点3: 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妇女节工资争议基本遵循人社部的回复。

文章列举了几个关于妇女节工资支付的司法案例,法院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基本上是按照人社部的回复来进行判决的。


正文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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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妇女节用人单位未安排女职工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人社部答复

图片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 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3月8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裁判案例。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2019)浙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6年3月8日、2017年3月8日及2018年3月8日均为工作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三八节加班工资517.2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湘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 关于原告三八妇女节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018)津0116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 虽然从考勤显示张静在“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均出勤,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对于张静在2017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李凌云作为女职工,在妇女节期间照常工作,对此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李凌云关于“3·8妇女节”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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