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送给各位一个成功避免被负债的例子(摘自成都商报):
2001年,王家宏与张英登记结婚。婚后,由于王家宏在创业方面比较激进,到处借钱投资,为了规避婚姻可能存在的风险,张英遂与丈夫商量财产、债务分开。
2009年8月,张英在当地《南充日报》发表声明称:本人张英与王家宏已于2009年7月签订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 并已公证,王家宏婚后至今以及将来在外所欠债务,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并签字认可的均系王家宏个人债务,与本人无关。除发表声明外,张英同时将该声明拿给同事和亲友看,叮嘱他们不要借钱给王家宏,“如果借了我也不认,将来也不会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初,王家宏想修建企业厂房,找到表姐夫林勇帮忙,林勇用位于嘉陵城区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在广安市岳池县某信用社贷款28万元。2012年3月25日,林勇将这28万元借给王家宏,约定2015年3月25日前归还。同时,2013年5月14日,王家宏、张英二人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
去年7月,信用社向林勇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并同时明确,若对方继续拒不履行债务,将拍卖其抵押房。此时林勇已欠信用社本金28万元、利息35550.42元。
在多次找到王家宏催收债务未果情况下,去年7月2日,林勇一纸诉状,将王家宏和张英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告至顺庆区法院,追讨欠债,并要求两人一起为28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虽然该借款属实且发生在王家宏、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张英早在2009年已发表声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需自己签字确认,而该笔债务发生在张英发表声明之后,借条上并没有张英的签字,且王家宏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企业建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同时,原告与二被告既是亲属,亦是同事,证人也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但原告仍然在没有张英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钱借给王家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英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把这个消息告诉你的亲朋好友,让他们远离被负债的艰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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