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车站均设有安检点,并配备安检设备、防爆装置、安检人员,请乘客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检工作。同时,市公安局成立轨道交通分局,在各车站均有驻点,维护车站治安工作。
乘客通过安检通道时,须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1.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
2.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3.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
4.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5.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二)安全文明乘车
根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进站乘客需要做到安全、文明乘车。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1.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2.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3.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
4.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5.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盈利性服务活动;
6.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
7.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
8.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10.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2.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3.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
4.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5.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
6.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7.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
8.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
9.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三)乘坐电扶梯注意事项
1.乘客乘坐电扶梯前,要按顺序依次搭乘,请勿相互推挤,特别是有老龄人、儿童及视力较弱者共同乘用时更应注意。
2.搭乘电扶梯时,要站稳扶好,手握扶手带,以防因紧急停梯或他人推挤等意外情况摔倒,禁止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
3.离开电扶梯时时,及时跨过梳齿板,落脚于前沿板上,以防绊倒或鞋被夹住。不要在自动扶梯出口处逗留,以免影响其它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