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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应关注四个问题

厦门地税  · 公众号  ·  · 2017-11-17 17:33

正文

  201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新政出台后,中小企业纷纷表示,国家此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激励其加大研发投入,是实打实支持中小企业的利好政策。但是在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也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笔者分析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判定有标准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判定的问题,一直是各中小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都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对照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其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只要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



加计扣除适用领域门槛有要求

企业与高校签订的新引进成果转化项目,支付的研发项目经费是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不包含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该规定限制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立项申报口径。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偏项目化、规模较小,一般直接应用某项科研成果。但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严格的立项标准,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或委托研发,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摒弃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购买应用,有利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正列举

中小企业为培养科技人才,除了支付工资之外,在外出学习培训方面花费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比财务核算的研发费用范围更加苛刻,采取正列举的方法罗列了7项,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人员人工费用中,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等7项内容,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对其他未列入范围的其他费用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应严格按照文件正列举内容核算,不得自行增加加计扣除内容。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操作较复杂

 企业研发人员研发的同时也参与了生产,成本归集时,该如何准确划分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

  如何归集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财税〔2015〕119号文件取消了研发费用专账管理,但仍要求按照研发项目实行辅助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对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方式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当翔实记录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各项费用明细及实际工时情况,可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如未分配,则不得加计扣除。




作者:任善涛  夏海霞,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地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