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排污管道被堵,说明
有业主使用不当,对房屋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
。经疏通发现堵塞物是不能流动的异物,
既有
建筑垃圾
也有
生活垃圾
,堵塞物是装修过程中的遗弃物长期留在主管道内,日积月累导致主管道过流面积减少。
排污管道中的非正常污物是造成管道堵塞、粪水倒灌的主要原因
,
系因该单元住户对排污管道使用不当的侵权行为所致。
已装修入住的业主,不能排除将非正常污物落入下水道的可能性,
但无法查明垃圾为哪一户所丢,也难以确定责任大小
。
在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非业主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原告及十一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
本案属于
共同危险行为
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
。
既然
查不出具体是谁使用不当,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一楼已入住和三楼以上尚未装修入住的业主外,其余
12户业主(含原告)应当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
共用
排污管
虽属于公共设施,应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进行保养维护
,但
该排污管道位于业主主卧卫生间内,致使被告某物业公司无法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
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接到业主反映后,已积极配合进行事故排查、通知原告、对管道进行破管疏通,最终查找到污水倒灌的原因,其
已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管理失当的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某
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通过鉴定意见与评估报告,法院最终确认
原告的损失为160855元
,
原告与十一个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为
13404.58
元
。
被告莫某某、熊某某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黔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