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ABS实践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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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完善在途 深交所五路规范基础设施类ABS

ABS实践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6-21 14:42

正文

监管层针对ABS业务的规范仍在继续,这次的重点在基础设施类。深交所在近日下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两项文件。

据统计,截至2018年5月30日,深交所已发行基础设施类ABS共52单,累计发行规模为542.7亿元,占深市ABS总发行规模的13.2%,涵盖污水处理、供水、供热、供电、燃气、高速公路、机场等多个领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从规模占比来看,基础设施类ABS是重要的业务类型,因此在继PPP类,融资租赁债券类以及企业应收账款后,该业务类型ABS出台规范文件也在情理之中。

根据记者的梳理,上述两项指南从五个方面,三个核心要求对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予以明确,规范了该类产品的发行,在很大程度上做到防范产品风险的目的。


三大核心诉求防风险


首先明确的是基础设施类ABS范围,主要涵盖特许经营和公共服务类资产。


具体来看,监管层规定基础设施类ABS范围包括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收入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ABS。除前述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外的企业一般经营性收入和未来经营性收入不纳入基础设施类ABS范畴。


“这一项规定主要在于区分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ABS项目,根据规定以后该类基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将适用PPP项目ABS相关监管指南。”一位天风固定收益研究团队的人士点评道。


除了明确产品范围外,两项指南第二个核心诉求是确保将产品的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内。


因此指南分别提出了,要求产品设置相关抵质押安排,保障现金流回收;要求相关许可资质应当覆盖专项计划期限,确保合规运作以及化现金流归集安排,保障ABS资金安全。


“上述三个方面都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要求来达到控制产品风险的目的,以强化现金流归集安排来讲,明确专项计划现金流回款路径正是为了为防范现金流混同、被挪用风险和特定原始权益或资产服务机构破产风险。”一家华南地区大型券商固定收益部的人士6月14日认为。


深交所发布指南的第三个核心要求则是规范发行主体运作,这其中将重点关注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


通常来说,由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通常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未来经营性收入,如特定原始权益人丧失持续运营能力,一方面基础资产将难以产生后续现金流,另一方面已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会被冻结或挪用,从而影响现金流归集以及专项计划的足额偿付。


指南设置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如要求特定原始权益人应当运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业务满2年,主体评级为AA级以上或增信机构评级为AA级以上,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且存续期内可覆盖其经营成本、税费。


监管层通过这样的设置可以对资质较弱、经营稳定性较差的主体进行严格把控,确保产品稳健运行。


前述天风证券分析师也表示:“收益权类的ABS资产与主体难以分割,若原始权益人经营困难ABS也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在基础资产的相关业务是原始权益人的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基础资产受到损失相关的增信措施(例如常见的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也无法实现,另外原始权益人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也很难。”


另外,深交所在规范业务的同时也提出了重点领域绿色通道机制。对于服务绿色发展、“一带一路”、精准扶贫、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建设、“中国制造2025”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战略的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深交所将进一步提升受理、评审及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ABS规范仍在途


记者了解到,针对基础资产类ABS的规范指南是建立在前期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可谓有的放矢。据了解,2018年一季度深交所开展了基础设施类ABS产品的专项风险排查,针对基础资产现金流未及时足额归集等情形做出了及时监控。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所发布的基础设施类ABS发布监管指南并非首项针对ABS业务规范的政策,是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以及融资租赁债权类ABS等大类基础资产指南之后,深交所发布的第四个大类基础资产指南。也就是说,监管层在持续完善ABS业务的监管规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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