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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箱对我国金融科技的影响 ——从国别角度谈起

sosobtc服务号  · 公众号  ·  · 2017-06-24 18:15

正文


近几年来,互联网科技的兴起从各个方面改变及影响着金融行业,但是监管规定并没有能及时跟上。为防止监管的不确定性对金融科技发展可能带来的限制,很多国家都转变了传统的监管思维,试水“监管沙箱”这种新的监管模式。


一、什么是监管沙箱(regulatory sandbox)?


沙箱(又译沙盒)均源自于英文sandbox这个概念,它喻指一种推演试验,因为在沙箱中的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最初应用于计算机和军事等领域,在计算机领域中是指一种用于计算机安全的虚拟技术,软件在沙箱中运行,如其中含有恶意行为,则会被禁止之后的运行,保证系统整体的安全。英国最早将这个概念引入金融监管的领域,试行监管沙箱,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良好的,测试创新产品的监管机制和政策环境。监管沙箱的存在使一些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定范围的消费者测试其创新产品;这整个过程收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并需要遵守保护消费者的有关规定。这样的测试使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安心地进行金融科技的创新,同时也可以避免由这类创新造成的金融安全风险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不利影响。监管沙箱旨在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并不断调整既有监管框架,探索新的监管边界。


二、各国监管沙箱规定的比较


1. 英国


监管沙箱项目是2014年10月英国FCA(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为金融科技企业的各类创新活动提供多重服务和支持而设立的一系列创新项目之一。英国一直致力于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政府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稳固其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其推出的监管沙箱模式已经引发多国金融监管机构效仿。


按照FCA的规定,想要通过申请审核,则该测试产品或服务必须属于金融行业,且需要与现有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有着显著的不同,且在未来可以使消费者受益;另外,想要进行测试的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可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确有在沙箱中进行测试的必要并且企业已经准备好进行测试,这可以表现为企业在新产品或服务上已经进行了足够的资源投入,对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有了充分的了解。


想要在监管沙箱中进行测试的企业需要在规定的两个月内向FCA提出申请,证明自己符合上述标准;FCA会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期约2-3个月,对于申请通过的企业,FCA将向企业指派专门联系人,与企业共同合作,商定适用于该企业的政策,制定测试的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以及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措施,这个涉及测试内容的阶段会持续约10周;经过不超过6个月的测试,测试的过程会受到FCA的持续监测,企业应对测试的结果出具最终的报告,并由FCA对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在监管沙箱之外推行该产品或服务。


监管沙箱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消费者,FCA会对整个测试的流程进行审核和监测。在测试开始之前,客户必须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和补偿措施并表示同意,才能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测试活动;一旦出现风险,测试活动涉及到的客户与其他普通的客户同等地享有获得补偿(FSCS, 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申诉服务(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权利;进行测试的公司也要承担向客户赔偿所有可能损失的责任。当然,这些保护不会同时被采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几种进行组合。


FCA可以通过限制性许可授权、无异议函、对企业进行个别指导以及豁免等方式,允许企业临时性地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开展测试活动。与之相配套的,FCA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进行申请审核以及之后一系列的监测与评估工作。FCA对相关的法规也进行了修改,使其更符合监管沙箱这一模式的发展需要。


还推动行业加入进来,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又称伞型沙箱),沙箱伞公司去的FCA的完整授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该授权的企业无需再向FCA申请授权即可使用监管沙箱。另外,FCA还推动行业建立自己的虚拟沙箱,实现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使用,使一些初创阶段的金融科技公司可以从中收益。


FCA将根据测试的结果进行监管政策的制定或完善,在促进金融科技等新兴业态发展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初创金融科技企业想要取得金融牌照,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不仅需要雇佣律师还可能需要分流部分资源专门应对合规要求,另外考虑到授予牌照的整个流程,时间成本也是不能忽视的。因此,这种环境下,金融科技初创公司的发展并不乐观。因此,当2016年5月,ASI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提出关于监管沙箱的建议时,赢得了业内人士的很多好评,反对意见多集中于可能对消费者带来的危险。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次监管沙箱的测试并不包括退休金、消费者借贷和房地产抵押信贷产品,且贷款存在最高限额为1万澳元。现在正在参与沙箱测试的企业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建议、协助客户购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相应地,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一般仅限于居间类型的业务,如智能投顾。


ASIC明确将发行金融产品和资金借贷排除在可以进行监管沙箱测试的范围之外,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受到与发行企业同等的保护。但政府有意扩大可以参加沙箱测试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种类。预计在2017年9月28日,众包股权融资平台(crowdsourcing equity funding platform)也会被允许加入参与监管沙箱的测试。目前的监管沙箱参与企业在定制的范围内负有消费者保护和披露义务,包括负责人进行借贷以及需要有合理赔偿和争议解决的安排。


澳大利亚在2017/18的年度联邦预算计划中表示要加强监管沙箱,并将测试期间由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澳大利亚的监管沙箱是现有创新体系和监管结构中的一个补充,参与监管沙箱测试的企业并不需要已经获得金融牌照,例如免除一些需要申请的许可和法规要求。这种豁免可以帮助解决目前澳大利亚金融科技企业面对的需要快速进入市场的要求;通过降低测试成本,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多的融资渠道。


与其他国家的监管沙箱不同的是,澳大利亚选择了一种“白名单”的方式,也就是说,ASIC不会对提交的测试申请进行个案审核。而其他国家,如英国则采用了申请人筛选并单独协商对参与测试的金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适用条款。并且,澳大利亚也是唯一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产品,对金融科技企业的金融牌照要求自动进行豁免的国家。


3. 新加坡


新加坡对于区块链这些金融创新监管政策的开放程度很高,政府公开表示欢迎各类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科技方面。新加坡也是第一个采用监管沙箱的亚洲国家,其规定有着重要参考意义。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在2016年6月发布监管沙箱的指南征求公众意见,并在11月确定了相关规则。根据该指南,MAS针对金融科技企业推出了监管沙箱机制,监管沙箱提供一个试验区,在这个试验区内放松产品和服务的法律监管和约束,即只要任何在沙箱内注册的金融科技公司,允许在事先报备的情况下从事与目前法律法规有所冲突的业务;即使之后被官方终止相关业务,也不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测试的结果修改相关规定,提出新的法律制度建议。


除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以外,想要与这类企业合作或为这类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司均可申请在一定的时间和领域内参与监管沙箱的测试。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需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尽职调查,包括已经将想要测试的金融服务在一个试验环境中进行过测试以及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参与企业符合MAS规定中的标准即可,根据评估标准,企业应提出其金融科技解决方案服务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或可以创新性的方式得以应用或可以解决重要的问题或为客户或行业带来利益,这些可以通过相关客户或产业研究来提供证据。申请企业需要有意且有能力在结束监管沙箱测试之后在新加坡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这种服务。


沙箱的测试状况和结果应被明确定义,申请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向MAS报告测试过程。另外,沙箱的界限应被明确,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行业安全;由金融科技解决方案中产生的重大可预见风险也应该被评估和降低。最后,还需要明确一个具体的退出和转化策略,以确定在测试期满之后,该产品或服务是否应该停止还是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始应用以及如何操作。在考虑到客户反馈和非关键性缺陷得到修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延长测试时间。


与其他国家类似,新加坡的监管沙箱测试也需要经过申请、评估、测试这几个阶段。但新加坡的申请阶段时间比较短,申请者在21个工作日内即可收到MAS的通知;评估阶段所需要的时间按照项目的复杂程度来确定;在测试阶段需要向客户告知所有存在的风险,并严格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


相较于英国的监管沙箱,新加坡更加注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而英国则要求“真正的,颠覆性的”金融创新。


三、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态度


2016年9月,为了支持银行业金融科技的发展,维持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我国香港地区都宣布将要启动“监管沙箱”来应对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为了不被大陆赶超,香港启动一项金融科技大计划;我国台湾地区也积极采取动作,台湾立委曾铭宗在金融监管沙箱监管会上,表示“监管沙箱要赶快做,台湾没办法再等了”,“监管沙箱”为何一直未被提出?。央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伍旭川在“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规范与发展高峰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是金融业未来的主流趋势。但我国目前还没有采用监管沙箱这种模式(虽然保险业可能会很快试水);而基于柔性制造、柔性设计的理念引入了柔性监管,以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因为,立法必然后于科技的发展,且涉及到更广泛的各个方面,因此对于每一个新技术都立法进行管理是不切合实际的。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将新的监管模式总结为“软法先行、硬法托底,刚柔相济、混合为治”,其理念是要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这是科技发展的基础;利用软法的规制理念来探索该领域未来创新的发展可能;并且将柔性监管和法律的制定相结合,共同监管互联网时代金融的发展。其中,黄震反复强调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的重要作用。另外还倡议,要在这个技术还未成熟的阶段,允许金融创新的试错,更要及时纠错并支持它改错,达到最终普惠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和管理在2017年5月也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未来央行还要加强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实践和发展。


金融创新对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国家政策对于金融创新的支持和鼓励才能保证金融行业稳步快速的发展。我国虽然没有采取监管沙箱这种监管模式,但是并不排除之后会考虑对这种模式的应用,这种模式无疑已经在重视金融创新的国家中取得了普遍的认可,因此,无论未来我国采取何种金融创新监管模式,了解监管沙箱都很有意义。(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华)


转自:共享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