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征
这一点,也在最高院自己发布的报告中得到了印证:
过去五年,最高院在二审行政案中,维持原判的比例达到了86%。如果再排除掉撤诉的案件,真正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决定的基础上进行改判或是发回重审的占比非常小,加起来只有7%左右。
因此,这一方面说明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行政一审的审理权威性得到印证,另一方面也对到底怎样的案例才能在最高院实现“大翻盘”,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类似的案例其实公开的并不多。
今天,在检索裁判文书网时发现2024年5月6日,又最新公开了一起二审行政裁决,最高院最终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裁决,同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
本案涉及美国一家公司的专利权,被中科院系统研究所提出无效,结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维持有效。于是案件一直打到最高院。
判决中提到的涉案专利是名称为“
D-塔格糖的酶促合成
”的发明专利ZL
201680003822.2,从这件专利的无效决定中可以看到,无效请求人是
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
,专利权人是
博努莫斯有限责任公司
。
首先,从无效决定透露的双方争执的背景来看,并不简单。
专利权人认为,本案的背景是本专利的
发明人之一在将本专利的权益转让给专利权人之后,又将属于专利权人的技术秘密违规泄露给请求人
,并作出了主题和内容相近的发明创造。
实际上,专利权人
博努莫斯有限责任公司(
Bonumose
)
是一家美国制糖的初创公司。资料显示,
其拥有独特的
酶转化专利技术
,声称可以让稀有糖(阿洛酮糖、塔格糖)推向大众市场。该公司还获得过
好时(Hershey)和制糖巨头ASR集团牵头的B轮融资。
因此,这么来看,如果专利权人在无效决定中提到的背景情况属实,那很有可能本案又是一起可能会引发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紧张的案例。尤其是与不久前
美国政府试图取消竞业限制
的做法,而引发一些美国学者对于此举会加剧美国技术向海外泄露的担忧。
无效请求人国内研究所提出的有关专利公开不充分,不支持和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接受,因此国内该研究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一审,主要质疑点在几方面,例如
实施例存在多处错误,不符合公知常识;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新颖性,被诉决定错误地将本专利说明书中“一个反应容器”解释为所有反应同时进行,错误地用实施例8-14来解释“一个反应容器”的含义,未依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进行认定。
于是国内该研究所在上诉时,又进一步提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嫌编造数据,不同实施例数据雷同等问题,以及实验结果不符合反应平衡常数等理由;以及其他一些更详细的不支持和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最高院在二审中,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数据造假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果是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数据造假。
对于这一点,有兴趣的读者可自行参考判决书全文相关部分,
(2022)最高法知行终135号
。因为现在对于参数类的专利,被竞争对手质疑数据造假的情况越来越多,提出该理由的人并不需要什么成本,谁都可以提出质疑,但是专利权人想要证明自己数据没造假,就会带来巨大的举证成本,这已经成为目前这一领域值得引起关注的话题。
因此本案例,其实可以提供一个专利局和法院如何处理此类请求的一个范例。
除此之外,本案最终能够翻盘的焦点在于对于权利要求新颖性争议技术特征的认定。这一点可以直接参考二审判决的有关部分:
(二)如何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
某工业生物研究所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i)-(ii)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指的是,两个反应步骤反应的空间位置是在一个容器中,并没有限定需要同时进行,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博某公司认为,“在一个反应容器中进行”实际是指“多个反应步骤在同一个反应体系中同时进行的混合物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