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整理自跨境金融研究院、新华社:
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持续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跨国公司资金归集使用!第三批试点名单公布!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主要针对特大型跨国公司集团设计,其首批试点于2021年3月率先在北京和深圳启动,随后在2022年扩展至第二批试点,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优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截至目前,该业务已覆盖了来自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及深圳等10个省市的共54家试点企业。这些跨国公司通过实施试点政策,成功实现了4669.41亿美元的跨境资金调拨,直接惠及了3188家境内外成员企业。
最新公告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
上海、北京、
江苏
、浙江、广东、
海南
、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
等10省市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政策
(新增江苏、海南)。
随后,多个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分局,涵盖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陕西省、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深圳市以及青岛市等,相继公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所有分局的公开意见征集阶段均已完成,预计正式文件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
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优化试点政策。本次试点
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
一是
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错币种借贷用于经常项目跨境支付业务,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
二是
简化备案流程及涉外收付款相关材料审核,提升企业跨境收支便利化水平;
三是
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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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允许成员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归集其外债与境外放款额度。具体而言,各成员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且每年最多可进行一次调整。对于未被归集的部分,成员企业需遵循现行规定独立办理外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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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企业也可自主决定部分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调整频率同样限制为每年最多一次。对于未被归集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则需按照现行规定独立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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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政策在2015年的36号文中被允许,但在2019年的7号文中被禁止,而当前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则重新允许了这一做法。
四是
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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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企业被授权通过其国内资金主账户,处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的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这一业务的开展,将依据主办企业已经备案的外债或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进行。
相较于外汇局于2022年1月公布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细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做出了以下调整:
新增了银行代为提交资料的选项,即主办企业既可以选择直接向外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
删除了关于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存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要求。
删除了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内容。
新增了要求,即境内外成员企业的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
降低了对银行的要求,由银行外汇考核三年B类降为两年B类及以上即可。
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新增了需要准备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所有者权益额度的计算要求由经审计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宏观审慎参数由1调升至1.5(征求意见稿期间人行、外汇局再次将系数调升至1.75,正式稿发布时是否同步增加需关注)。
增加了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第二批试点时已加入),即外币的借用将多占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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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集中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外债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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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外债余额 + Σ外币外债余额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且该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
所有者权益额度的计算要求同样由经审计上年末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系数没有变化,但增加了币种转换因子0.5(第二批试点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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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集中额度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Σ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集中比例) * 境外放款杠杆率 * 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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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的计算公式为: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 + 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且该余额应不超过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